擔保品被處分或債務延期?保證人家屬必知的免責兩大關鍵
親愛的保證人家屬們,當您的家人簽下保證契約後,最擔心的是什麼?除了主債務人無法還款外,更怕的是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在處理擔保品或寬限還款期限時,悄悄地做了變動,卻讓保證人的責任無限擴大。
在台灣法律中,保證人並非完全任由債權人擺布。我們將深入解析《民法》中賦予保證人的兩項「免責尚方寶劍」:擔保品拋棄免責權 (民法第751條) 與 延期清償免責權 (民法第755條)。理解這兩條,是保障保證人權益的關鍵。
關鍵一:債權人「拋棄」擔保品,保證人可主張免責
主債務人通常會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等「物權擔保」給債權人。這些擔保品的存在,原本是用來保障債權,減少保證人最終需要承擔的風險。如果債權人主動放棄這些擔保品,保證人就有權利主張免責。
民法第751條:拋棄擔保物權與責任範圍
法律規定非常明確:
《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擔保品價值100萬元,債權人卻主動拋棄了這份擔保,保證人就可以在100萬元的範圍內,主張不用負擔保證責任。
「拋棄」與「塗銷」的區別:實務判斷的陷阱
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拋棄」的定義非常嚴格。它指的是債權人在債務尚未清償前,主動放棄行使擔保權利。
| 情境 | 法律認定 | 保證人是否免責? |
|---|---|---|
| 未經同意更換擔保品 | 視為拋棄原擔保物 | 是 (即使新舊價值相當,未經同意仍免責) |
| 清償後才塗銷抵押權 | 屬於「獲償塗銷」,非拋棄 | 否 (擔保品已完成其保障債權的任務) |
實務提醒:如果銀行是因為主債務人已經還了部分款項,才將抵押權塗銷,這不叫拋棄。但如果銀行未經保證人同意,將原本價值高的擔保物換成價值較低的,或直接解除抵押,這就屬於拋棄,保證人可主張免責。
關鍵二:債務延期未同意,保證人責任解除
如果主債務是定有清償期限的(例如房貸或信貸合約),債權人如果擅自給予主債務人「寬限期」或「延期清償」,而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就可以主張免責。
民法第755條:延期清償的同意權
這是保護保證人權益的另一道重要防線: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延期清償的判斷標準
- 必須是「延展最後清償期」: 如果銀行只是變更每月分期攤還的條件,但沒有延長最終必須還清的日期,則不適用本條。
- 預先拋棄可能無效: 許多保證契約中都會寫明「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可隨時延期清償」。然而,依據《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的法定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因此,這種預先同意延期的條款,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無效。
實務情境案例:擔保物被更換的風險
陳先生的父親為朋友A的貸款擔任保證人,朋友A提供了一棟市價約50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品。後來,朋友A私下與銀行協商,將這棟房屋的抵押權塗銷,改以一塊價值僅200萬元的農地作為新擔保品,但銀行並未通知陳先生的父親。
律點通解析: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將原擔保物交還債務人而更換為新擔保物,即使新擔保物價值相等(更何況本案是價值降低),也視為債權人拋棄了原有的擔保物權。
因此,陳先生的父親可以主張,銀行拋棄了價值500萬元的原房屋抵押權,他至少可以在500萬元的範圍內,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家屬的實務操作指引
重要提醒: 保證人的權益是主動爭取的。只要發現債權人有以下兩種行為,家屬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向債權人發出存證信函主張免責。
- 密切關注擔保品狀態: 透過地政機關或相關管道,確認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權是否被銀行無故塗銷或更換。一旦發現異常,應立即主張《民法》第751條免責。
- 確認合約清償期: 留意債權人是否有發函給主債務人,允許延展最終清償期限。若有,應核對保證人是否曾經書面同意,若未同意,應主張《民法》第755條免責。
總結:掌握法律,保障權益
保證責任雖然沉重,但法律提供了明確的保護機制。家屬們必須密切關注主債務的動向,特別是擔保品是否被不當處分,以及清償期限是否被任意延長。只要債權人的行為減損了保證人原本可以期待的求償機會,保證人就有機會依循《民法》第751條或第755條,成功爭取免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擔保品被拋棄(民法751條)跟延期清償(民法755條)的免責條件有何不同?
A: 《民法》第751條針對的是「物權擔保」的變動,只要債權人主動放棄抵押權或質權,保證人就能在該擔保品價值的限度內免責;而《民法》第755條針對的是「時間」的變動,只要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延長了債務的最後清償期限,保證人就可免責。
Q: 如何判斷債權人是「拋棄」擔保物,而非「獲償塗銷」?
A: 關鍵在於塗銷抵押權的「時間點」和「原因」。如果債權人是在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清償了欠款後,才依法辦理塗銷登記,這屬於獲償塗銷,保證人無法主張免責。但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尚未清償或仍有欠款時,主動放棄抵押權、更換擔保物或解除擔保,這才構成法律上的「拋棄」,保證人可主張免責。
Q: 如果保證契約中已經簽字同意「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是否仍能主張民法755條免責?
A: 根據《民法》第739條之1,保證人的法定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因此,契約中預先同意延期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實際同意就延期,保證人仍有機會依第755條主張免責。不過,實務上對於連帶保證人是否適用此規定仍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Q: 擔保品被銀行更換了,但新舊擔保物的價值相同,保證人還能主張免責嗎?
A: 即使新舊擔保物價值相等,只要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就更換擔保物,實務上仍會被視為拋棄了原擔保物權。保證人可以依《民法》第751條,主張在原擔保物價值的限度內免責。這是因為保證人當初是基於原擔保物的特定條件才願意簽約,債權人單方面變動即損害了保證人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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