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證書前必看: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致命差異
在台灣,只要提到「保證人」,許多人腦中就會浮現巨大的財務風險。但您可能不知道,保證人其實分成兩種:『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這兩者之間,只差了兩個字,但法律上的責任和風險卻是天壤之別。
當您為親友簽下保證書時,務必搞清楚自己簽的是哪一種,因為這決定了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通常是銀行)能不能直接找上您,查封您的財產!
核心差異:您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關鍵,就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是《民法》特別賦予一般保證人的保護傘。
1.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次要責任)
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意思是您的清償責任是備援、次要的。根據我國《民法》第745條規定: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解釋:**身為一般保證人,當債權人跑來跟您要錢時,您可以大聲說:『等等!請您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確定他真的沒錢了,您才能來找我。』您有權拒絕清償,直到債權人證明已對主債務人窮盡追索手段且無效果為止。這項權利,就稱為『先訴抗辯權』。
2. 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等同主債務人)
連帶保證的「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在法律上,您幾乎被視為與借款人站在同一條船上,沒有先後之分。
- 無權抗辯: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
- **直接求償:**一旦主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同時或先後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完全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採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
重要提醒: 即使契約中沒有寫明「連帶保證」,但若您在契約中預先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法律上您的地位也等同於連帶保證人,風險程度極高。
實務案例:一字之差,銀行直接找上門
想像一下小陳的案例。小陳幫好友阿明向銀行借了一筆大額信貸,簽下了『連帶保證人』的合約。
幾個月後,阿明失業跑路,貸款開始逾期。銀行立刻啟動法律程序,但他們沒有先去查阿明的財產,而是直接對小陳的薪資和房產發出了支付命令,要求小陳立即清償全部欠款。
小陳向法院抗辯:「銀行應該先去查阿明的財產啊!」
法院的判決(參照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既然小陳是連帶保證人,他與主債務人阿明負同一清償責任,銀行有權直接向他求償,小陳無權主張先訴抗辯權。**小陳必須立即承擔主債務人所有的債務風險。
連帶保證人清償後,權益如何保障?
雖然連帶保證人對外(對債權人)責任重大,但對內(對主債務人)仍保有權益。
不論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只要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您就擁有『代位求償權』。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白話解釋:**您幫朋友還了100萬元,您就成為新的債權人,可以回頭向您的朋友(主債務人)追討這100萬元及相關利息費用。這項追償權是保證人最後的保障,但能不能順利追回,則取決於主債務人是否有償還能力。
簽約自保指南:如何判斷與應對?
當您拿到保證契約時,請務必檢視以下兩點:
| 契約條款關鍵字 | 法律效果與風險等級 |
|---|---|
| 連帶保證人 | 極高風險。 債權人可直接追討,無先訴抗辯權。 |
| 拋棄先訴抗辯權 | 極高風險。 雖為一般保證,但實質等同連帶保證。 |
| 保證人(無其他註記) | 一般保證。 享有先訴抗辯權,風險較低。 |
律點通建議: 簽約前,務必確認保證的最高限額及期間,並極力避免簽署『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若對方堅持,您應將此視為與借款人同等的風險來評估。
結論:簽名之前,務必三思
保證契約涉及的金額往往巨大,一旦主債務人違約,連帶保證人將面臨立即的財產損失風險。理解『先訴抗辯權』的有無,是保護自己財產的第一步。請謹記:連帶保證人不是備胎,而是與主債務人並肩作戰的共同清償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契約上只寫『保證人』,沒有寫『連帶』,我就是一般保證人嗎?
A: 不一定。雖然契約只寫『保證人』通常指一般保證,但您必須仔細檢查契約中是否有額外條款寫著『保證人同意拋棄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如果條款中明確寫了拋棄,則您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於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仍可直接向您追討。
Q: 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如果主債務人拒絕還錢怎麼辦?
A: 您清償後,即取得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依《民法》第749條)。若主債務人拒絕償還,您可以憑藉清償證明,對主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償還您代墊的全部款項、利息及相關費用,並可聲請法院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Q: 銀行若要求我簽連帶保證,我能要求設定保證的最高限額嗎?
A: 可以。為了限制風險,您可以向銀行爭取簽署『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明確約定您承擔的最高債務金額。這樣即使主債務人欠款超過該限額,您也只需要在最高限額內負責。同時,您也應確認保證的『期間』,避免無限期承擔責任。
Q: 如果我已經是連帶保證人,但主債務人有足夠的資產,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A: 雖然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您可以主動向債權人或法院提供主債務人有足夠資產的證明(例如房產、存款帳戶資訊),要求債權人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此外,您應密切關注債務狀況,一旦您代為清償,立刻行使代位求償權,避免主債務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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