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被強制執行:您不是孤軍奮戰!
身為連帶保證人,當主債務人(借款人)無法還款,您可能會直接面臨銀行的求償,甚至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這份通知令人恐慌,但請記住:即使是連帶保證人,在台灣法律中,您的權益仍有被保護的空間。
我們將深入解析連帶保證的嚴苛性,以及在特定情況下,您如何主張實質上的「先訴抗辯權」,為自己的財產爭取一線生機。
一、 連帶保證的殘酷真相:為何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首先,您必須了解「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根本差異。這決定了銀行能否直接跳過主債務人,向您追討債務。
1. 什麼是連帶保證?
根據《民法》規定,當您簽署連帶保證契約,您與主債務人對銀行負有「同一債務」,且各自負擔「全部給付責任」。
《民法》第272條第1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白話來說,在銀行眼中,您與借款人地位相同,銀行可以自由選擇向您或向主債務人求償,甚至同時向兩者求償。
2. 喪失先訴抗辯權是關鍵
普通保證人享有《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代表普通保證人可以要求銀行「先去告主債務人,等主債務人沒錢了,才能來找我」。
然而,連帶保證人通常會依據《民法》第746條第1款,在契約中拋棄此權利。因此,當您被強制執行時,您不能單純以「銀行還沒執行主債務人財產」為由拒絕清償。
二、 銀行法的轉機:實質上的「先訴抗辯權」
雖然民法原理對連帶保證人不利,但針對銀行辦理的特定放款,法律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提供了特別的限制。這是您對抗強制執行的重要武器!
1. 關鍵法條:《銀行法》第12條之2
儘管過去的判例多引用已刪除的《銀行法》第12條之1精神,但現行法律已將對保證人的保護提升至《銀行法》第12條之2。此條文規定,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及信用卡業務,原則上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這有什麼幫助? 雖然您的契約可能簽的是「連帶保證」,但如果您的債務屬於消費性或小額放款,法院實務傾向於適用銀行法的特別保護精神,要求銀行必須先完成以下步驟,才能向您求償:
- 先就主債務人求償: 銀行必須先對借款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 先就抵押物求償: 如果貸款有提供抵押品(如房屋或汽車),銀行必須先拍賣抵押品清償債務。
實務指導意義: 對於特定銀行放款,法院會使連帶保證人實質上享有類似普通保證人的權利,限制銀行求償的順序。
2. 案例解析:連帶保證人成功限制求償範圍
陳先生為朋友的汽車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金額60萬元,汽車本身作為動產抵押擔保。當朋友無力償還,銀行直接向陳先生發起強制執行。
陳先生抗辯:雖然我是連帶保證人,但依據銀行法的精神,銀行應先處理抵押品。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陳先生的抗辯。認定銀行必須先就汽車抵押物進行求償,不足清償的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這成功地限制了銀行對陳先生的追索範圍,避免他一開始就必須負擔全部債務。
三、 實務操作指引:被強制執行後的應對措施
收到強制執行命令後,您應立即採取行動,確認債務範圍並尋找抗辯機會:
1. 確認保證範圍與期限
請仔細檢視當初簽署的契約,確認您保證的範圍是否為:
- 特定債務: 僅限於該筆借款(如房貸或車貸)。
- 最高限額保證: 雖然您擔保主債務人「現在及將來」的債務,但有明確的金額上限。
重要提醒: 保證債務範圍通常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若您主張保證範圍有限制,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2. 主張銀行法上的特別保護
如果該筆貸款屬於消費性放款或小額放款,您應立即向法院主張適用《銀行法》第12條之2的精神,要求銀行必須證明已:
- 已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且無效果。
- 已就所有抵押物進行拍賣清償。
3. 理解消保法不適用性
許多保證人會抗辯保證契約是銀行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未給予審閱期,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無效。然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保證契約屬於「單務無償契約」(您對銀行不負對價),因此不適用消保法。您應將抗辯重點放在銀行法的特別規定上,成功機率更高。
結論:連帶保證人自保的兩大重點
身為被強制執行的連帶保證人,您的處境雖然艱難,但並非毫無辦法。請務必掌握以下兩大重點:
- 確認是否適用銀行法特別保護: 若為消費性或小額放款,您有權主張銀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或抵押物求償。
- 仔細核對保證範圍: 確保銀行追討的金額沒有超過您當初約定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或最高限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後,能否向主債務人追討這筆錢?
A: 可以。依據《民法》第749條(代位權),保證人為債務人清償後,在清償的限度內,可以代位取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稱為「求償權」。您應保留所有清償證明文件,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追討,但在實務上,若主債務人已無資力,追討難度較高。
Q: 如果當初簽約時,銀行沒有告知我是「連帶保證人」,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A: 主張契約無效的舉證責任在於保證人。雖然實務上多認為保證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若能證明銀行在簽約時有「詐欺」、「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導致您對保證性質產生重大誤解,則可依《民法》主張撤銷或無效。然而,法院通常會要求保證人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未閱讀或未被告知重要條款。
Q: 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如果我簽了這種契約,銀行能無限追討嗎?
A: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人與銀行間在「一定範圍內」所發生的不特定債務,在一個預定的「最高金額」內負連帶責任。只要契約明確約定了最高限額,即使主債務人欠款超過此限額,保證人也只需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負責。您應仔細核對契約中是否有此上限約定。
Q: 銀行強制執行我的薪水和存款,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銀行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法院判決),執行程序就會啟動。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主張執行程序有瑕疵,或主張您有《銀行法》第12條之2的抗辯權,要求銀行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此外,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每個月的薪水會保留一定比例(目前為三分之二)供您生活使用,您可向法院主張保留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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