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中親人擔任保證人所留下的債務,家屬往往感到無助與焦慮。您最關心的問題可能是:這筆債務已經過了這麼久,我們還需要負責嗎?
律點通深知保證人家屬的擔憂。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保證債務的「消滅時效」規定,教您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時效抗辯權」,在法律期限過後,勇敢且合法地向債權人說「不」,保障您的家庭權益。
一、保證債務的「從屬性」:時效期間的認定
保證債務在法律上稱為「從債務」,它必須依附於主債務(借款人欠下的債務)而存在。這項原則稱為從屬性,是計算時效的基礎。
1. 保證債務的時效期間有多久?
保證債務的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必須與主債務的時效期間相同。您需要先確認主債務的性質:
- 一般債務: 例如普通借款,時效通常為15年。
- 特殊債務: 如果主債務是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時效可能適用短期時效(例如2年或10年)。
重要提醒: 既然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若主債務適用較短的時效期間(例如因主債務人職務不法行為而產生的賠償),保證債務的時效也必須跟著縮短。
2. 家屬的法律武器:時效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並非自動免除責任,而是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時效抗辯權)。對於保證人家屬而言,最強大的依據是《民法》第742條:
《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這代表著:即使主債務人已經承認債務或放棄了時效利益,保證人(及家屬)依然可以主張時效已完成,拒絕清償。
二、時效中斷的陷阱:債權人做了什麼?
時效計算最複雜的部分在於「中斷」。債權人可以透過法律行動讓時效重行起算。保證人家屬必須了解《民法》第747條的規定:
《民法》第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這表示,只要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出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這個中斷的效力會自動波及保證人,使得保證債務的時效重新計算。
實務案例:債權憑證與時效重算
王先生的父親多年前擔任朋友的保證人。雖然朋友早已失聯,但銀行持續對主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取得「債權憑證」。
當銀行拿著這張憑證來向王先生追討時,王先生必須確認:銀行上次對主債務人或保證人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已超過15年?
如果銀行在取得憑證後,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未再採取任何中斷行為(如再次聲請執行),那麼即使有債權憑證,您仍可主張時效抗辯權。
關鍵原則:從權利隨主權利消滅
如果主債務(本金)的時效已經完成,並且您成功主張了時效抗辯權,依據《民法》第146條:
《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利息、違約金等從權利,將會隨同主債務一同消滅,您無須清償這些款項。
三、保證人家屬的實務應對指引
當您收到催討通知時,請依循以下步驟應對:
| 步驟 | 具體行動與檢核要點 |
|---|---|
| 步驟一:確認主債務性質 | 判斷主債務是普通借款、本票債務,還是侵權債務,以確定適用的時效期間(15年、5年或短期時效)。 |
| 步驟二:追查中斷紀錄 | 確認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最近一次「起訴」或「強制執行」的日期。時效是從該日期隔天重新起算。 |
| 步驟三:行使抗辯權 | 如果計算結果時效已完成,應以書面明確告知債權人,您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權,拒絕清償。 |
特別注意繼承問題: 若保證人已過世,債權人對已故保證人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可能不當然對繼承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繼承人應仔細確認債權人是否曾對繼承人本人進行合法的時效中斷行為。
結論
保證債務並非無止盡的責任。掌握時效抗辯權是保證人家屬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只要時效完成,無論債權人如何施壓,您都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請務必仔細審核文件,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確保您的權利不被犧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主債務人已經跑路失聯十幾年了,保證債務的時效是不是一定完成了?
A: 不一定。雖然主債務人失聯,但如果債權人持續對主債務人進行「時效中斷」的法律行為(如定期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依《民法》第747條,中斷效力會及於保證人。您必須確認自債權人上次中斷行為後,是否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通常是15年)。
Q: 如果保證債務的時效完成了,債權人只能追討本金,還是連利息、違約金都不用付?
A: 依《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本金)因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因此,一旦您成功主張本金債務的時效抗辯權,連同尚未清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約定的違約金,都將隨同主債務一同消滅,您無須清償。
Q: 債權人說我們是「連帶保證」契約,連帶保證會影響時效期間的長短嗎?
A: 「連帶保證」影響的是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效果後才能向您追討)。但連帶保證不影響時效期間的長短。時效期間仍依主債務的性質決定(通常為15年)。
Q: 債權人拿著法院的「債權憑證」來追討,這張憑證是不是代表時效永遠不會消滅?
A: 不是。債權憑證代表債權人已確認債權,並將時效中斷,時效會從憑證取得或上次強制執行結束之日起「重行起算」。如果債權人未在新的時效期間內(通常為15年)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仍會完成,您仍可主張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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