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了家人擔任保證人而擔憂?當主債務人(借款人)與銀行或債權人之間,私下變更了借款條件、延長了還款期限,甚至換了新的債務人時,您會不會擔心保證人的責任會被無限擴大?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保證人家屬的焦慮。在台灣法律中,保證債務並非一成不變。許多時候,主債務的變動,反而成為保證人「自動解除責任」的關鍵機會!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民法》中關於保證人免責的黃金法則,助您判斷保證責任是否已經消滅。
關鍵概念: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要理解保證人如何免責,首先要認識一個核心概念: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簡單來說,保證債務就像主債務的「影子」。
- 主債務:例如公司向銀行借的100萬貸款。
- 保證債務:家人承諾在公司還不出錢時,代為清償的責任。
根據《民法》第739條確立的原則,主債務如果消滅了,保證債務也會隨同消滅。因此,我們必須緊盯主債務是否發生了足以使其「消滅」的重大變動。
兩大黃金法則:主債務消滅,保證人自動免責
實務上,有兩種常見的主債務變動,會導致原保證人的責任自動解除:
1. 債務「更改」(Novation):舊債務消失,保證責任解除
「更改」是指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約定,用一個新的債務來取代舊的債務,並且明確表示要讓舊債務消滅。
根據《民法》第320條:
《民法》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雖然條文看起來複雜,但實務上認定,如果債務的性質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從「買賣貨款」變成了「單純借款」,通常就會被視為「更改」。
生活案例解析:貨款變借款,保證人解套
假設您的家人為A公司積欠B公司的貨款債務作保。後來A公司還不出錢,跟B公司談判後,將這筆「貨款」重新簽約,變成了分期償還的「借款」。
法院實務(如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裁定)認為,這種從貨款債務轉為借款債務的行為,已經讓債務失去了同一性,構成債之更改。既然舊的貨款債務消滅了,您的家人所擔保的保證債務也就隨同消滅,無需再為新的借款負責!
2. 債務「承擔」經承認:主債務人換人,保證人自動免責
「債務承擔」是指有第三人願意接手主債務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第301條:
《民法》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如果債權人(例如銀行)同意由新債務人承擔債務,並且讓原主債務人免責,那麼原主債務就消滅了。
生活案例解析:房貸換名,原保證人解脫
假設您的家人替甲先生的房貸作保。後來甲先生將房子賣給王先生,並約定由王先生承擔剩餘的房貸,銀行也同意將債務人正式變更為王先生(讓甲先生免責)。
既然原主債務人甲先生的債務已經消滅,您的家人作為甲先生的保證人,其保證責任也隨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除非您的家人明確同意繼續為新的債務人王先生作保,否則就解除了責任。
延期清償:保證人免責的尚方寶劍
除了主債務消滅外,另一個最常讓保證人免責的法條,就是當債權人「私下放水」給主債務人時。
當主債務是定有期限的債務(如分期貸款),如果債權人(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沒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即可免責。
這是《民法》第755條賦予保證人的重要權利: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重點在於:債權人必須證明保證人同意延期。如果債權人無法舉證,保證人就能主張免責。
重要提醒: 債權人若只是調整攤還金額或方式,但沒有延長最後的清償期限,實務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民法》第755條的「延期清償」。但若最終清償日被往後推延,保證人就有機會主張免責。
哪些情況「不會」解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家屬常誤以為某些變動可以免責,但法律上並非如此:
| 變動類型 | 是否解除保證責任? | 法律依據與說明 |
|---|---|---|
| 主債務人公司更名或組織變更 | 否 | 公司只是名稱或組織形式改變,其「法人人格」仍是同一人。債務並未消滅或轉移,保證責任繼續存在。 |
| 保證人辭去公司職務 | 否 | 除非保證契約明確載明保證期間與職務掛鉤,否則保證是個人行為。卸任後,必須依《民法》第754條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 |
保證人家屬的實務自保建議
面對主債務的變動,保證人家屬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查核主債務的變動細節
務必向主債務人或透過合法途徑,取得主債務契約變動的相關文件。確認是否有以下情況:
- 債務性質是否改變?(如貨款變借款)
- 主債務人是否換人且原債務人已免責?
- 還款期限是否被往後延長?
2. 立即終止「最高限額保證」
如果您的家人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常見於銀行授信額度),且未定有保證期間,應立即依《民法》第754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終止效果: 終止通知到達債權人後,保證人對此後新發生的債務不再負責,但對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
3. 拒絕簽署任何「同意書」
若債權人要求保證人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同意延期清償或同意為新債務人繼續作保的文件,請務必拒絕或先尋求法律諮詢。一旦簽署,先前可能獲得的免責機會將會消失。
結論
保證責任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但並非無解。當主債務發生「更改」、「經承認的債務承擔」或「未經同意的延期清償」時,都是保證人主張免責的關鍵時機。積極掌握主債務的變動資訊,並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保障家人權益最重要的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銀行已經同意主債務人延期還款了,我們需要做什麼才能確定免責?
A: 您應以書面方式,正式向銀行主張依《民法》第755條規定免除保證責任。由於舉證責任在於銀行,銀行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或您的家人曾「同意」延期。若銀行無法提供書面同意證明,則保證責任應已解除。
Q: 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如果我家人簽了這種保證,該怎麼做才能脫身?
A: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在一個約定的金額範圍內,擔保主債務人在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如果該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您的家人可以隨時依《民法》第7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後,對於通知到達日後發生的新債務,就不再負擔保責任。
Q: 主債務人公司只是改了名字,這樣保證責任會解除嗎?
A: 不會。根據實務見解,公司只是更名或變更組織形式(例如從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法人人格」仍然是同一個主體。這不屬於債務承擔或更改,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會自動解除。
Q: 如果主債務已經過了追訴期(消滅時效),保證人還需要負責嗎?
A: 不需要。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權。如果主債務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主債務人可以拒絕清償,保證人當然也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代為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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