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被強制執行?您代償後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當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作為連帶保證人被迫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心中必然充滿焦慮與不甘。但請放心,法律賦予您向主債務人及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的權利。
然而,求償的金額和對象該如何計算?這涉及到《民法》中連帶債務人「對外」與「對內」責任的區分。以下,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確保您能討回屬於您的分擔款項。
一、法律基礎:對外無限,對內平均分擔
作為連帶保證人,您必須先理解兩個重要的法律關係:
1. 對外關係: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只要您簽署了連帶保證契約,依據《民法》規定,您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同一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您請求清償全部債務,這就是「連帶責任」的意義。
若有多人共同保證同一債務,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依據《民法》第748條:
《民法》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這代表,無論您是第一個被強制執行的,還是最後一個,您對債權人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
2. 對內關係:保證人之間平均分擔
雖然您對外要負全部責任,但在共同連帶保證人相互之間,義務卻是平均分擔的。這是您行使求償權的關鍵依據。
《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這條文明確指出,若沒有事先約定分擔比例,所有共同連帶保證人應平均分攤清償的債務。
二、計算關鍵:分擔比例的認定與排除主債務人
當您代償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後,您能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多少?核心原則是:只對保證人計算,不計入主債務人。
實務原則:分母只能是保證人
實務上,法院明確認定,主債務人因為是債務的最終負責人,與保證人之間無分擔部分可言。因此,在計算「平均分擔」的比例時,分母(總人數)必須排除主債務人。
【情境案例:四位保證人的分擔計算】
假設主債務人「阿明」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並由「小華」、「小李」、「小張」、「小陳」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阿明跑路後,小華被銀行強制執行,代償了全部400萬元。
- 保證人總數 (N): 4人(小華、小李、小張、小陳)。
- 每人應分擔比例: 1/4。
- 小華的應分擔額: 400萬元 $\times$ 1/4 = 100萬元。
- 小華可求償總額: 小華代償400萬元,超過自己應分擔的100萬元。
- 小華可向小李、小張、小陳各求償100萬元(即400萬元的1/4)。
重要提醒: 您僅能針對「超過自己應分擔額」的部分,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如果您代償的金額尚未達到您的分擔比例,則無法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分擔。
三、代償後的兩大求償權路徑
當您代償後,您擁有兩種不同的求償權,針對不同的對象:
1. 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請求全部)
依據《民法》第749條,您清償債務後,法律賦予您「代位」成為債權人的地位。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400萬元)。
2. 對其他保證人的「分擔求償權」(請求分擔部分)
依據《民法》第281條第1項,您可以向其他共同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分擔之部分」(每人100萬元)。
| 求償對象 | 法律依據 | 求償金額範圍 | 目的 |
|---|---|---|---|
| 主債務人 | 《民法》第749條(代位權) | 全部代償額 | 讓主債務人負起最終責任 |
| 其他保證人 | 《民法》第281條(分擔權) | 各自分擔的比例額 | 平衡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負擔 |
四、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1. 契約約定優先於平均分擔
如果當初您們共同保證人之間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好分擔比例(例如:依受益比例或出資比例),則該契約約定將優先於《民法》的平均分擔原則。因此,請務必先確認是否有這類內部協議。
2. 保留所有清償證明
您必須保留所有被強制執行的文件、清償證明、匯款紀錄等,這些是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他保證人或主債務人償還的關鍵證據。
3. 處理「人保兼物保」的爭議
如果某位共同保證人同時也是物上保證人(即提供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品),實務上曾有爭議是否要計算雙重責任。但現行法院多數見解傾向於採納「單一分擔責任」,即該保證人仍只計算一份分擔比例,以維護公平原則,不會因為他提供了抵押品而要求他負擔雙倍。
結論:代償是權利,求償是義務
作為被強制執行的連帶保證人,您的代償行為是讓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的基礎。請立即核對共同保證人的名單,計算正確的分擔比例,並儘速向主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發出存證信函,請求償還。這不僅是您的權利,也是您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必要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了,還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嗎?
A: 可以。您只要因為清償債務而使得其他共同保證人同免責任,即使是透過強制執行被扣薪或資產被拍賣,都視為代償行為。您應立即計算您代償的總額,並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民法》第281條)。
Q: 如果當初簽約時,我們連帶保證人之間有約定分擔比例,那還適用平均分擔嗎?
A: 不適用。依據《民法》第280條但書,如果連帶保證人之間有事先約定分擔比例(例如:甲負擔40%,乙負擔60%),則應依據契約約定的比例來分擔義務,契約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平均分擔原則。您應保留該份契約作為求償的依據。
Q: 我代償後,對主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是多久?
A: 您對主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原則上與原債權的時效相同。但實務上建議,您應盡快在代償後保留好所有證據,並向主債務人提出求償,以避免時效計算上的爭議,確保您的權利不因拖延而受損。
Q: 如果其中一位共同保證人已經宣告破產或死亡,我該怎麼計算分擔比例?
A: 如果共同保證人中有人無資力(如宣告破產),依據《民法》第282條規定,該無資力者應分擔的份額,應由有資力的其他保證人平均分擔。若共同保證人死亡,您應向其繼承人主張分擔求償權,但繼承人僅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若為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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