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保證契約,難道就註定要背債嗎?老年保證人的自保指南
許多長輩出於親情或人情壓力,簽下了保證契約,但往往對其中的法律責任不甚了解。當主債務人(通常是您的子女或親友)無法償還債務時,您作為保證人,可能面臨被銀行追討所有財產的困境。
身為「律點通」,我們要告訴您一個重要的法律觀念:保證契約並非鐵板一塊,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從而解除您的保證責任。
什麼是「無效」和「得撤銷」?兩者差在哪裡?
在法律上,主張契約不生效力有兩種主要方式,理解這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
-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契約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這就像契約從未存在過一樣,任何人都可以主張。
- 得撤銷(可以作廢): 契約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您必須主動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才能讓契約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
第一道防線:主張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
如果能證明保證契約屬於「無效」情況,您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這通常基於以下兩大理由:
1. 主債務不存在,保證契約當然無效
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它是依附於主債務(例如借款契約)而存在的。如果主債務本身就不成立或無效,那麼保證契約自然也無效。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生活案例解析:
假設您的兒子跟銀行簽了借款契約,但實際上雙方並沒有真的借款,只是「假裝」簽約以應付內部查核(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既然兒子與銀行間的借款契約是無效的,您為這筆假借款所簽的保證契約,也會跟著無效。
2. 簽約時,保證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
法律要求簽約者必須有健全的判斷能力。如果您在簽約當下,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處於無法理解契約內容的狀態,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重要提醒: 實務上對此標準極為嚴格。單純的年紀大、不識字或曾有精神病史,並不構成無效。您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醫療證明,證明在簽約當下您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否則法院很難採信。
第二道防線:主張契約「可以被撤銷」
如果契約是有效的,但您的簽約意願是受到外力干擾,您可以主張撤銷。
1.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簽約
如果您是因為被債務人或銀行人員欺騙(例如謊稱只是簽名證明文件、不是保證人)或脅迫(例如威脅要對家人不利)而簽約,您可以行使撤銷權。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 務必注意「撤銷權的時效」
這是一個極易被忽略的法律陷阱!主張詐欺或脅迫並非永久有效,法律設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若因詐欺而簽約: 必須在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若因脅迫而簽約: 必須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即使您確實被騙或被威脅,您的撤銷權也會消滅,保證契約就確定有效了。
老年保證人必知的實用自保指引
在面對保證契約時,請務必先釐清以下兩大風險:
1. 小心「連帶保證」與「拋棄先訴抗辯權」
許多銀行契約會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甚至直接約定為連帶保證人。這意味著:
銀行可以直接向您追討全部債務,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或查封其財產。
雖然有些學者認為銀行定型化契約中過度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條款可能違反公平原則,但實務上法院多數仍認定保證人並非消費者,難以直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在簽約前,務必了解自己簽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2. 如何終止「最高限額保證」的責任?
若您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例如為子女在一定額度內持續提供擔保),且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您有權利主動終止它!
《民法》第754條規定: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其期限屆滿,而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隨時以書面通知債權人(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一旦通知到達銀行,對於通知到達後發生的新債務,您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了。這是在風險發生前,最有效的自保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因為年紀大、不識字,可以主張保證契約無效嗎?
A: 僅憑年紀大或不識字,難以主張契約無效。法院會嚴格審查您在簽約當下是否具備認知日常生活事理的能力。您必須舉證證明簽約時處於《民法》第75條所稱的「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例如提供當時的急診紀錄或精神科鑑定證明,證明您無法理解簽約行為的法律後果。
Q: 我懷疑當初簽約時被銀行或親友騙了,現在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是受到詐欺而簽約,您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收集所有能證明詐欺事實的證據(如對話紀錄、文件等)。其次,必須在您『發現詐欺事實後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銀行)明確表示行使撤銷權。請務必注意這個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法律上就難以主張了。
Q: 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我該怎麼知道我簽的是哪一種?
A: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您在一個約定的最高金額範圍內,為主債務人未來不斷發生的債務提供擔保。您需要仔細檢查契約書,如果契約中提到『最高擔保金額』或『在一定期限或範圍內』等字眼,通常就是最高限額保證。如果契約沒有定下保證的期間,您可以隨時發函通知銀行終止,以避免未來產生新的債務責任。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過世了,保證契約還有效嗎?
A: 主債務人死亡,主債務並不會自動消失,而是轉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保證契約通常仍然有效,除非主債務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若您是保證人,仍需承擔代負清償的責任。建議您應先確認主債務人的繼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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