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自救指南:如何主張保證契約無效的四大關鍵?
您是否曾因為人情壓力,簽下了「連帶保證人」這份沉重的契約?與一般保證人不同,連帶保證人幾乎等同於主債務人,銀行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您求償。當您面臨銀行追討時,是否有機會主張這份保證契約無效,藉此脫身呢?
律點通為您整理了實務上最常被用來主張保證契約無效的四大法律依據,讓您了解如何依法捍衛自己的權益。
關鍵一:主債務從屬性原則(主契約無效,保證契約亦無效)
保證契約是民法上的「從債務」,它必須依附於一個有效的「主債務」(例如借款契約)才能存在。這就是所謂的從屬性原則。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白話來說: 如果主債務人與銀行間的借款契約,因為某些原因(例如違反強制規定、或根本未成立)而自始無效,那麼您簽署的保證契約也會跟著失去基礎,當然無效。因此,主張保證契約無效的第一步,就是確認主債務是否有效。
關鍵二:保證人簽約時「完全欠缺意思能力」
這是實務上最強而有力的主張無效事由,但舉證難度極高。
根據《民法》第75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實務重點: 即使您是已成年的連帶保證人,且未受監護宣告,若能證明在簽約當下,您因精神障礙、失智症或智能不足等原因,導致完全無法理解簽約的法律效果,則該保證契約即屬無效。
【實務案例:重度智能障礙者簽約無效】
某甲雖已成年,但經醫院鑑定為重度智能障礙,心智能力僅相當於幼童。他簽署了連帶保證契約,並為此設定了抵押權。法院最終認定,某甲在簽約時處於《民法》第75條所指的「無意識」狀態,意思表示無效,因此保證契約不成立,並判決塗銷抵押權。
提醒: 必須證明是「完全欠缺」意思能力,僅是輕微的精神不濟或智能不足,很難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關鍵三:因「詐欺或脅迫」而簽約
如果您是在非自願或被欺騙的情況下簽約,可以主張撤銷。
依據《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保證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詐欺: 債權人(銀行)或主債務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使您誤信而簽約。
- 脅迫: 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脅而簽約。
舉證責任: 您必須負起積極舉證的責任。若詐欺行為是主債務人(第三人)所為,您更必須證明銀行明知或可得而知有此詐欺事實,您的撤銷主張才可能成立。
注意時效: 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
關鍵四: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迷思
許多連帶保證人會質疑銀行的制式契約條款對自己極度不利,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顯失公平」而無效?
實務見解: 臺灣法院對於保證人主張顯失公平,通常採取否定態度。法院多認為,保證人是擔保他人債務,並非銀行的消費者,且您在簽約前可以選擇不簽,不屬於經濟弱勢,因此很難僅以條款不利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實務操作指引:連帶保證人的自保之道
既然主張保證契約無效的門檻很高,連帶保證人更應該掌握以下實用自保措施:
1. 立即終止最高限額保證
若您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擔保主債務人在特定期間內所有債務,不限單一筆借款),且契約未定有期限,您可以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
效果: 終止通知到達銀行後,您對之後發生的新債務將不再負擔保責任。這是連帶保證人「止血」最重要的法律工具。
2. 蒐集證據,證明簽約時的狀態
若您懷疑自己符合「意思能力欠缺」的要件,應立即:
- 尋求專業醫療鑑定,證明簽約時的心智狀態。
- 蒐集所有相關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
重點提醒: 舉證責任在您身上,證據必須指向簽約當下是「完全欠缺」意思能力的狀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主債務人騙我說只是簽「見證人」,實際上卻是連帶保證人,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A: 您可以主張因「詐欺」而撤銷契約(民法第92條)。但您必須證明主債務人有詐欺行為,且若銀行(債權人)對此毫不知情,您的撤銷權可能無法對抗銀行。此外,您必須在發現被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並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您簽約時確實被誤導。
Q: 銀行使用制式合約,條款對我極度不利,我可以主張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嗎?
A: 實務上難度很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保證契約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且連帶保證人可選擇不簽約,難以認定為經濟弱勢。因此,單純以條款不利為由,主張依《民法》第247條之1無效,通常會被駁回。
Q: 我簽約時雖然沒受監護宣告,但因重病或精神壓力大導致判斷力差,能主張無效嗎?
A: 判斷力差或精神壓力大,與《民法》第75條所要求的「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即完全欠缺意思能力)仍有區別。您必須證明在簽約當下,您是處於完全無法辨識法律效果的狀態。建議立即尋求精神科或相關專科醫師的鑑定報告,以作為有力證據。
Q: 我簽了「最高限額保證」,主債務人清償了部分債務後又借新債,我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最高限額保證的特性就是擔保在一定期間和額度內,主債務人對銀行的所有債務。若您不想對未來發生的新債務負責,您必須依《民法》第754條規定,書面通知銀行終止契約。終止後,您只需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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