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保證人風險有多高?律師教你避開連帶保證陷阱
當親友急需資金,請您簽下一份「保證契約」時,您可能認為只是幫個小忙。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擔任保證人往往是導致個人財產遭受巨大風險的行為。尤其當您簽下的是「連帶保證」而非「普通保證」時,您的風險等級將會直接飆升。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解析保證契約的法律核心,指導您如何區分不同保證類型,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確保您的權益不被輕易犧牲。
兩大關鍵差異: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保證契約的核心在於,當主債務人(借款人)無法還錢時,保證人必須代為履行責任。但根據您簽署的類型,您擁有的「保護傘」將截然不同。
1. 普通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
普通保證人擁有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這就像是您的一面防護盾,依據《民法》第745條規定: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 債權人(例如銀行)必須先證明他們已經對主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進行了強制執行,確認主債務人確實「沒錢可還」或「脫產」,才能轉向您這位保證人追討。您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去找欠錢的人」。
2. 連帶保證人:沒有防護盾
連帶保證人則完全不同。依據《民法》第272條的連帶債務規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同一等級的債務人。這表示:
- 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對象追討: 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討全部債務,無需先對主債務人執行。您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與主債務人的債務綁在一起。
- 風險提示: 許多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契約都會要求簽署「連帶保證」,目的是提高債權回收效率。簽署前務必看清楚「連帶」二字!
隱藏的陷阱:最高限額保證與終止權
除了區分普通與連帶保證外,另一種常見的類型是「最高限額保證」。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一個最高金額上限,在特定期間內或特定債務關係下,主債務人所產生的一切債務,都在這個上限內由保證人負責。這類保證常發生在公司行號的持續性借款或透支額度中。
關鍵自保點:終止權
如果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訂定期間,保證人就擁有一個重要的救命稻草——終止權。依據《民法》第754條規定: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實務案例解析: 曾有保證人簽下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書後,因主債務人持續擴大借貸而感到不安。法院認為,只要保證人能依據《民法》第754條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則通知到達後所產生的新債務,保證人就不再負責,因此該契約並不構成「顯失公平」。
操作建議: 如果您簽了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一旦發現主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請立即發出書面終止通知,保障自己不再為未來的新債務負責。
延期還款,保證人就能免責嗎?
假設您保證的債務是有明確還款期限的(例如:三年期房貸)。如果債權人(銀行)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私下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期限,您就有機會主張免責!
這就是《民法》第755條所保障的延期清償免責權: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生活情境故事: 王先生為朋友擔保了一筆為期兩年的定額借款。兩年到期後,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卻偷偷與朋友簽了新的延長還款協議,又給了朋友一年時間。由於銀行未徵得王先生的書面同意,王先生依據《民法》第755條主張免責,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勝訴,無須負擔保證責任。
重要提醒: 雖然《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但許多定型化契約仍會試圖加入「拋棄延期清償免責權」的條款。簽約時應特別留意並拒絕這類條款。
簽約前自保指南:三個關鍵行動
擔任保證人是嚴肅的法律行為,簽約前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堅持簽署「普通保證」: 這是您保留先訴抗辯權的唯一途徑。若契約已印製「連帶保證」,請要求劃掉或註明「普通保證」並雙方簽章確認。
- 明確限制保證範圍與金額: 若簽署最高限額保證,務必確認契約中明確載有最高限額。同時,要求債權人揭露主債務人是否存在簽約前的未清償債務,避免您承擔不知情的「過去債務」。
- 拒絕拋棄法定權利的條款: 依據《民法》第739條之1,保證人的核心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延期清償免責權)不得預先拋棄。若契約出現這類條款,應要求刪除或確認其無效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怎麼知道我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A: 請仔細查看您簽署的契約文件,特別是提及「保證人」責任的條款。如果條款中明確載有「連帶保證人」或「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等字眼,即為連帶保證。若契約僅記載「保證人」,且未特別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則推定為普通保證。
Q: 簽了連帶保證,還有辦法主張權利嗎?
A: 一旦簽署連帶保證,您就無法主張《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但您仍可主張其他權利,例如:如果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定有期限債務),您仍可依《民法》第755條主張免責;若契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仍可隨時依《民法》第754條終止契約。
Q: 最高限額保證,如果主債務人還了一筆錢,保證額度會自動恢復嗎?
A: 是的,最高限額保證的特點是「額度循環」。只要在契約約定的期間或債務關係內,即使主債務人清償了部分債務,騰出來的額度(在最高限額內)仍然可以讓主債務人再次借貸。您對新的借貸仍負保證責任,直到您正式終止契約為止。
Q: 銀行合約上寫著「拋棄先訴抗辯權」,這條款有效嗎?
A: 如果契約明確約定您擔任「連帶保證人」,則視同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該約定通常有效。但如果是普通保證契約,且債權人試圖讓您預先拋棄《民法》第755條(延期清償免責權)等法定權利,依《民法》第739條之1,該預先拋棄的約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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