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保證人風險高?先搞懂保證契約成立的法律門檻
許多人因為人情壓力,糊里糊塗就簽下「保證書」,直到主債務人(借款人)跑路,才驚覺自己必須代為償還鉅額債務。在台灣,保證契約的成立與效力,受到《民法》的嚴格規範。了解這些規範,是保護自身財產的第一步。
什麼是保證契約?法律上如何成立?
保證,在法律上指的是一種補充性的責任。根據《民法》的定義: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人是在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才需要出面承擔責任的人。
1. 成立要件:口頭承諾也有效!
許多人以為保證契約一定要簽署書面才算數,但其實不然。保證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債權人與保證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即使是口頭或默示的同意都可能算數。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實務提醒: 雖然口頭承諾有效,但實務上仍會依據簽名、文件內容或配合辦理抵押權登記等行為,來探求當事人是否有擔任保證人的「真意」。如果書面文件已經寫明您願意擔保,事後很難推翻。
2. 核心要件:主債務必須存在或可確定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必須依附在一個「主債務」上。如果主債務不存在(例如借款根本還沒交付),保證契約自然無法成立。
此外,即使是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例如最高限額保證),其數額或範圍也必須可得確定。如果保證的範圍完全無法預先確定,可能導致契約被認定無效。
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保命的「先訴抗辯權」
這是所有保證人最需要搞懂的關鍵差異。它決定了債權人能不能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您討債。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的保證契約屬於普通保證,您就擁有《民法》第745條賦予的「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解釋: 債權人必須先去查封、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確認真的拿不到錢了,才能轉向您這位普通保證人要求還款。這體現了保證債務的補充性。
連帶保證:等於放棄了自保權利
一旦您簽下「連帶保證」,法律上即視為您拋棄了先訴抗辯權。這時,您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向您或主債務人全額求償,您完全不能主張「你先去跟借款人要錢!」
連帶保證的風險極高,形同自己就是借款人。
《民法》第746條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即使是普通保證人,也會喪失先訴抗辯權:
- 保證人拋棄此權利(例如簽下連帶保證)。
-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 主債務人的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於請求清償時,有執行之困難。
實務案例解析:兩個簽約陷阱
法律判決往往是最好的教科書。以下兩個實務案例,提醒您在簽約時應注意的風險:
情境一:口頭承諾無效?書面證據才是王道
- 案例摘要: 小張幫朋友阿明擔保一筆借款,雖然他事後抗辯自己只是隨口說說,沒有真的要當保證人。但法院審理時發現,小張曾簽署一份收據,上面清楚載明「本人願為其借款契約書之擔保」。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既然書面文字已經清楚表達了擔任保證人的意願,即已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契約成立。小張必須負起保證責任。
- 給您的啟示: 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白紙黑字就是您同意擔任保證人的最強力證據。
情境二:保證金額空白,可能被認定無效?
- 案例摘要: 某連帶保證書上寫著保證人願意擔保主債務人「現在及將來」的所有債務,但保證金額的欄位卻是空白。後來主債務人欠下鉅額款項。
- 法院觀點: 最高法院質疑,如果保證金額完全空白,是否代表保證人同意負擔無限度的保證責任?法院認為,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若保證範圍完全不能預先確定,可能影響契約的成立或效力。
- 給您的啟示: 簽署最高限額保證時,務必填寫金額上限。若金額空白,雖然有機會抗辯保證範圍不明確而無效,但最好從源頭避免爭議。
給一般民眾的實務操作指引
| 角色 | 簽約前必須確認的事項 | 建議操作方式 |
|---|---|---|
| 保證人 | 1. 確認是否為「連帶保證」。2. 確認保證的金額上限。3. 確認主債務的範圍(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 | 1. 拒絕連帶保證,堅持普通保證。2. 務必填寫保證金額上限。3. 排除不必要的從屬負擔(如過高違約金)。 |
| 債權人 | 1. 確保意思表示一致的證據。2. 確保保證範圍明確。 | 1. 要求保證人簽署書面契約。2. 契約中明確載明主債務種類、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的負擔範圍。 |
重要提醒: 根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原則上會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從屬負擔。如果您不想負擔這些費用,必須在契約中特別排除。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是普通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告我嗎?
A: 債權人可以提告,但您在訴訟中必須積極行使「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法院為了保障您的權利,通常會做出附條件的判決:即主債務人先給付,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才輪到您給付。但若您未到庭主張或未提出抗辯,法院可能直接判您給付,因此務必積極應訴。
Q: 簽約時保證金額欄位空白,我會不會需要負無限責任?
A: 不一定。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如果保證金額完全空白,且沒有其他約定能確定其範圍,可能因保證範圍不可得確定而影響契約的成立或效力。然而,為了避免漫長的訴訟爭議,最安全的做法是:無論如何,都要在契約上明確寫下保證的最高限額。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欠錢很久了,債權人又同意讓他延期還款,我還需要負責嗎?
A: 根據《民法》第755條規定,如果主債務為定有期限的債務,而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這是保證人的一項重要自保權利,因為延期可能增加您的風險。
Q: 我簽的是連帶保證,還有任何方法可以自保嗎?
A: 一旦簽下連帶保證,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自保的重點會轉移到:1. 密切關注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2. 在您代為清償後,立即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追討您代墊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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