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必看:保證契約的法律陷阱與自保指南
「保證」這兩個字,對創業者來說並不陌生。無論是向銀行貸款、租賃高價設備,或是簽訂重要的商業合約,債權人往往會要求創業者或其關係人提供保證。一旦主債務人(通常是你的公司)無法履行債務,保證人就必須「代為買單」。
但你真的了解保證契約的法律效力嗎?簽名之前,請務必搞懂以下幾個核心法律概念,才能避免讓你的個人資產,成為公司債務的無限提款機。
什麼是保證契約?成立要件是什麼?
保證契約的本質,就是保證人對債權人承諾,在主債務人違約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在法律上,保證契約的成立其實比你想像的簡單:
核心法條:保證契約的定義與諾成性
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保證契約是「諾成契約」,意思是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算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口頭承諾也可能成立!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律點通提醒】 雖然口頭承諾可能成立,但在實務上,債權人通常會要求書面,以證明雙方已就「代負履行責任」這個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如果你只是簽了一張收據,但收據上明確寫著「願為其借款契約擔保」,法院仍可能認定保證契約成立。
簽下去就跑不掉?保證責任的範圍有多大?
許多創業者以為保證責任只及於本金。大錯特錯!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其範圍會隨著主債務擴大,通常會包含所有附帶費用。
保證債務範圍的擴大
依據《民法》第740條,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排除,否則保證責任的範圍,不僅限於主債務的本金,還包括:
- 主債務產生的利息。
- 因違約產生的違約金。
- 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如果主債務人拖欠多年,光是利息和違約金累積起來,可能就遠超本金,而這些都將由保證人一肩扛起。
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天差地遠的責任劃分
這是創業者在簽署任何擔保文件時,必須搞懂的最重要區別。契約上多加了「連帶」兩個字,你的責任將會天差地遠。
普通保證:擁有先訴抗辯權
普通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這是一個極重要的保護傘。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解釋: 債權人必須先去告主債務人(你的公司),並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確認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後,才能轉過頭來要求你這個保證人還錢。
連帶保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
一旦契約寫明為「連帶保證」,你就喪失先訴抗辯權。此時,你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直接向你求償,完全不需要先去追討公司財產。
實務警訊:空白保證書與無限責任的風險
在實務上,許多金融機構會要求創業者簽署連帶保證書,但文件上的「保證金額」欄位卻是空白的,並約定為「主債務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提供保證。
【案例解析:最高法院的態度】
某新創公司向銀行申請營運週轉金時,創辦人簽署了一份連帶保證書,但保證金額欄位空白。後來公司營運不善,銀行要求創辦人負擔所有債務。法院審理時指出,對於將來發生的債務為保證,其數額或範圍必須可得確定。如果保證金額完全空白,實務上會認為難以認定保證人已同意負「無限度」責任,可能因契約的必要之點未合致而認定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創業啟示: 絕對不要簽署保證金額空白或範圍無限的保證書。即使是將來債務保證,也應明確約定「最高限額」,以限制你的潛在風險。
創業者自保手冊:簽約前的四大檢查點
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確認保證類型: 如果可能,要求使用「普通保證」,並確保契約中沒有任何排除《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的條款。
- 設定最高限額: 即使是連帶保證,也應在契約上明確載明「保證的最高限額」,避免對未來不可預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 審閱從屬負擔: 仔細確認保證範圍是否包含高額違約金或懲罰性利息。
- 注意債務變更: 如果主債務人(公司)與債權人約定「延期清償」或「債務展延」,債權人必須取得你書面同意,否則你可依《民法》第755條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結論:懂法律,才能走得遠
創業充滿風險,但法律知識是最好的避險工具。保證契約雖然看似簡單,但其中的「連帶」與「空白金額」陷阱,足以讓創業者多年的努力付諸東流。在簽署任何涉及個人擔保的文件前,請務必審慎評估,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你的個人資產與事業風險之間劃清界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證契約一定要簽書面文件才算成立嗎?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153條,保證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債權人與保證人就「代負履行責任」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例如口頭承諾),契約即為成立。然而,實務上強烈建議使用書面契約,並載明保證範圍與金額,以避免未來舉證困難。
Q: 如果我是普通保證人,債權人直接向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
A: 你應立即在訴訟中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即使你未主張,實務上法院為保護普通保證人,也傾向依職權做出「附條件之判決」,即判決你須在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負給付責任。但為確保權益,務必主動主張。
Q: 保證責任的範圍會包含利息和違約金嗎?我能只保證本金嗎?
A: 原則上會包含。依《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範圍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從屬負擔。如果你只希望保證本金,必須在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排除利息、違約金等從屬負擔,否則將一併承擔。
Q: 如果我簽了保證書,但後來主債務人跟銀行延期還款,我是否自動免責?
A: 是的,這是一個重要的免責機會。依《民法》第755條精神,若主債務為定有期限者,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未經你(保證人)同意外,你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進行任何展延或變更協議時,務必確認是否已取得你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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