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親友創業、購屋或向銀行借貸時,常會基於情誼簽下「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的文件。然而,這三個字背後的法律責任,遠比您想像的更廣、更深。一旦主債務人無法還錢,保證人就必須『代負履行責任』。
我們將深入解析保證契約的法律本質,並提供實用的自保指南,讓您在簽約前或簽約後,都能掌握主動權。
一、保證契約的法律定義與核心性質
1. 保證契約的從屬性
根據《民法》的規定,保證契約的核心精神是從屬性與補充性。這意味著保證人是『替補』的角色,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主債務存在: 必須先有借款或合約等主要債務。
- 主債務人不履行: 只有當債務人無法履行責任時,保證人才需要出面代為清償。
《民法》第739條明確定義了保證契約: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2. 契約成立:諾成且非要式
請注意,保證契約屬於諾成契約。這代表契約的成立,只需要債權人(例如銀行)與保證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契約,也不以辦理「對保」手續為必要。
重要提醒: 即使銀行要求對保,對保手續只是確認身分,不影響契約本身在雙方合意時就已生效。
二、保證範圍有多廣?不只本金而已!
許多人以為保證責任只包含借款的本金,但事實上,保證人要負擔的範圍往往更廣。
根據《民法》第740條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排除,否則保證債務的範圍,將會自動包含:
- 主債務的利息
- 違約金
- 損害賠償
-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
這意味著,一旦債務人違約,保證人必須連同這些附屬費用一併清償。因此,簽約時務必仔細閱讀契約,確認有無限制保證範圍的條款。
三、最高限額保證的隱藏陷阱:連續性風險
實務上,銀行或企業間常見的「最高限額保證」,風險遠高於一般保證。這類保證是指保證人約定在一個最高金額內,為債務人連續發生的債務負責。
生活案例:以為還清就沒事?
假設小明為朋友阿華的公司簽了一張「最高限額新臺幣 500 萬元」的保證書,並未約定保證期間。
- 阿華的公司借了 300 萬元,後來還清了。
- 小明以為責任結束了,但沒有主動處理保證書。
- 幾個月後,阿華的公司又向同一間銀行借了 400 萬元。
實務見解認為,由於小明簽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在小明沒有主動終止保證契約前,即使第一筆債務已清償,後續發生的新債務,只要不超過 500 萬元的額度,小明仍須負擔保證責任!
自保關鍵:主動行使終止權
面對這種連續性的風險,保證人唯一的自保之道,就是主動行使《民法》第754條賦予的終止權: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操作指南: 若您是未定期間的保證人,請務必以書面正式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並保留通知到達的證據(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收據)。終止的效力僅及於通知到達後發生的新債務。
四、高風險警示:獨立擔保契約
在商業交易中,有時會簽署「履約保證書」等文件。法院在審理這類文件時,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判斷它究竟是《民法》上的保證,還是獨立擔保契約。
獨立擔保契約的性質是獨立性,它與主債務的清償與否不具從屬關係,性質上被視為「現金的代替」。
獨立擔保契約的風險: 一旦擔保事故發生(例如工程未如期完成),獨立保證人就必須立即給付,且不得援引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例如主張主契約無效、或債務人已清償部分款項等)。
如果您簽署的文件被認定為獨立擔保,您的責任將會極度嚴苛,簽約前務必諮詢專業意見。
五、保證人的自救措施:請求除去責任
如果您是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當主債務人出現財務危機或履行困難時,您不是只能坐以待斃!
根據《民法》第750條,保證人若有以下情況,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或提供相當的擔保:
- 主債務人的財產顯著減少。
- 主債務人住所、營業所變更,導致求償困難。
-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 債權人已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
結論:簽字前請三思,簽字後要行動
保證契約是嚴肅的法律承諾。對一般民眾而言,最關鍵的自保之道在於:
| 情況 | 法律風險 | 實務建議 |
|---|---|---|
| 最高限額保證 | 具有連續性,舊債務清償後,新債務仍可能涵蓋。 | 主動發出《民法》第754條終止通知,並保留證據。 |
| 保證範圍 | 範圍包含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附屬負擔。 | 簽約時要求限制保證範圍,或明確排除附屬費用。 |
| 獨立擔保 | 無從屬性,無法援引主債務人抗辯。 | 務必確認文件性質,避免簽署獨立擔保契約。 |
切記,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旦決定承擔保證責任,就必須隨時關注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並在適當時機,主動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來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有什麼差別?
A: 民法上的『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追討無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但『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個權利,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保證人不能要求債權人先找主債務人要錢,風險遠高於一般保證。
Q: 我簽了保證書,但銀行沒有跟我對保,這樣契約還算成立嗎?
A: 是的,契約仍然成立。保證契約是『諾成契約』,只需要您和債權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生效,不以書面或銀行辦理『對保』手續為必要成立要件。實務上法院多半會認定,只要您簽名,就表示您有為保證的意思,契約即已成立。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還清了大部分債務,我的保證責任會自動減少嗎?
A: 這要看您簽的是哪種保證。如果是針對『單一債務』的保證,責任會隨著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但如果是『最高限額保證』,即使主債務人還清了舊債,只要保證契約沒有終止,未來債務人在最高限額內再發生的新債務,您還是要負責,責任是連續性的,不會自動消失。
Q: 債權人(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我能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嗎?
A: 有可能。如果主債務是定有清償期限的債務,債權人未經您的同意,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可以依《民法》第755條主張免除保證責任。這是法律賦予保證人的重要權利,用來防止債權人片面延長保證人的風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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