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停看聽:保證契約不是只有蓋章那麼簡單
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無論是向銀行貸款、租賃設備,或是與大客戶簽訂長期供貨合約,經常會被要求提供「保證」。然而,保證契約一旦簽署,其責任範圍遠超乎想像。您簽下的究竟是能保障自己的『普通保證』,還是會讓您傾家蕩產的『連帶保證』?
這篇文章將依據台灣《民法》規定,為您拆解保證契約的法律本質與實務風險,確保您的企業資產不因一張保證書而陷入困境。
一、保證契約的法律基礎與責任範圍
保證契約(或稱保證書)的法律定義非常明確,依據《民法》規定,它具有從屬性,必須依附在一個『主債務』上。
1. 什麼是保證?(民法第739條)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人承諾,當您的公司(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對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或供應商)的債務時,您個人或您的資產將代為清償。
2. 保證責任的範圍有多大?(民法第740條)
許多企業主以為保證責任只及於借款本金,但事實不然。
《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重點提醒: 除非契約特別排除,否則保證人必須連同利息、遲延金、違約金等一併清償。這就是為什麼保證債務的金額往往比您當初想像的還要高。
二、企業主最害怕的陷阱:連帶保證
在台灣的商業實務中,金融機構幾乎一律要求簽訂「連帶保證」。
1. 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 特性 | 普通保證 | 連帶保證 |
|---|---|---|
| 抗辯權 | 有 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 | 無 先訴抗辯權(視同拋棄) |
| 債權人求償順序 | 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找保證人。 | 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無須理會主債務人。 |
連帶保證依據實務見解,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這意味著,一旦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銀行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向您個人的資產追討全部債務,讓您的個人資產暴露在極大風險中。
三、最高限額保證:風險的持續與終止
最高限額保證常見於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循環性授信合約。保證人約定在一個固定的金額(例如新臺幣3,000萬元)內,擔保主債務人未來不斷發生的不特定債務。
實務案例解析:不終止,責任永存
某企業主為公司簽署了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幾年後,公司曾將舊債務清償完畢,企業主以為責任已解除。但後來公司又產生新債務,銀行便向他追討。
法院判決結果: 企業主仍需負責!
因為最高限額保證具有連續性和循環性。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即使中間的債務清償了,只要保證契約未經合法終止,後續發生的新債務仍受該保證契約拘束。
如何合法終止保證責任?(民法第754條)
若您簽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有權利「退保」。
《民法》第754條第1項:「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企業主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的效力僅及於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對於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您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實務操作指引: 終止通知務必使用存證信函或內容可證明之方式,確保債權人收到通知的日期。
四、自保指南:定型化契約的審查與求償權
1. 審查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
銀行提供的保證契約多屬定型化契約。如果契約中出現以下條款,且按情形判斷顯失公平,則該條款可能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被認定為無效:
- 加重責任: 例如,約定保證人必須對主債務人的一切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且無法退保。
- 限制權利: 例如,約定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54條的終止權。
雖然契約本身不一定全部無效,但企業主若能主張這些不公平的條款無效,可大大減輕自身負擔。
2. 清償後,記得行使求償權(代位權)
如果您不幸代公司清償了債務,請務必知道您的權利。《民法》第749條保障您的求償權: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這代表您在清償範圍內,代位取得銀行對公司的債權。您必須保留所有清償證明,並依此向您的公司(主債務人)追討這筆款項。
結論:簽署保證書的黃金原則
保證契約是企業經營中的必要之惡。作為中小企業主,您應掌握以下兩大原則:
- 區分連帶與普通: 盡力爭取普通保證,若無法避免連帶保證,則應嚴格限制保證的金額和期間。
- 善用終止權: 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應隨時監控主債務狀況,並在風險解除或企業轉型時,立即依《民法》第754條書面通知終止,避免責任無限延續。
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才能真正保障您的個人財產安全,讓企業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簽了連帶保證,但銀行遲遲不向主債務人追討,我可以主張免責嗎?
A: 不行。連帶保證人已拋棄《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銀行)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求償,即便主債務人仍有財產。您無法以銀行未先追討主債務人為由主張免責。您只能在清償後,再行使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
Q: 最高限額保證的『最高限額』是指什麼?如果公司欠款超過這個限額怎麼辦?
A: 最高限額是指保證人承諾負責的債務上限。如果公司實際欠款超過該限額,保證人僅需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負擔清償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則由主債務人自行負責。因此,在簽署最高限額保證時,務必確認該限額與您可承受的風險相符。
Q: 如果我的公司與銀行簽訂了延期清償的協議,我的保證責任會因此解除嗎?
A: 這取決於保證契約的類型。如果是一般定有期限的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55條,若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通常可主張免責(除非保證人同意)。但若是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不適用此條規定,您必須依《民法》第754條終止契約才能免除新發生的債務。
Q: 如果銀行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我放棄終止權,這個條款有效嗎?
A: 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如果該條款導致保證人拋棄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且按情形判斷顯失公平,則該條款應屬無效。最高法院實務傾向保護保證人的退保權,因此若契約要求您完全放棄《民法》第754條規定的隨時終止權,您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