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必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法律陷阱與風險管理
親愛的青年創業者,當您的事業準備起飛,無論是向銀行爭取貸款,或是與大型供應商簽訂長期合約,您很可能都會遇到一個關鍵詞:「保證人」。許多創業者在急於簽約時,忽略了保證契約的細節,一旦公司面臨財務危機,個人資產可能瞬間暴露於風險之中。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保證契約的法律定義、兩大類型差異,以及如何聰明地管理您的個人擔保風險。
什麼是保證契約?從屬性是關鍵
根據我國《民法》的定義,保證契約是一種「從契約」。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契約具備強烈的「從屬性」。您的保證責任是依附於主債務人(通常是您的公司)所欠的債務。如果主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您的保證責任原則上也不成立。
此外,您必須了解保證債務的範圍。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保證責任不只包含本金,還會自動涵蓋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附屬負擔(《民法》第740條)。因此,簽約時務必限制保證的「天花板」金額。
創業者最該警惕的差異: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保證契約最大的風險區別,就在於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1. 普通保證:擁有先訴抗辯權(補充性)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您的責任是具有「補充性」的。這代表債權人必須先窮盡一切手段,向主債務人(公司)求償,執行公司財產無效後,才能轉向您請求清償。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規定是創業者保護個人資產的最後一道防線。它確保了您的個人責任是在公司責任之後才啟動。
2. 連帶保證:法律風險的核彈級放大
當您簽下「連帶保證人」時,請務必知道您已經拋棄了上述的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對於債權人而言,您和您的公司是沒有差別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公司求償,也可以直接向您個人求償,無需先執行公司財產。
實務案例警示: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連帶保證的認定非常嚴格。一旦契約中明確記載您是連帶保證人,或約定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第1款),您就必須承擔與公司相同的清償責任。
假設新創公司A向銀行借款,創辦人小陳被要求簽署「連帶保證」。當公司A違約時,銀行可以直接查封小陳名下的房產或存款,小陳不能主張「請先去查封公司的辦公設備」來拖延或拒絕清償。連帶保證讓您個人資產直接暴露在公司的營運風險下。
青年創業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在簽署任何涉及保證的合約前,請遵循以下步驟:
- 堅守「普通保證」底線: 盡力與債權人協商,將保證類型定為「普通保證」,以保留先訴抗辯權。
- 審閱關鍵字眼: 仔細檢查契約中是否出現「連帶保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眼。如果出現,這代表您將承擔極高風險。
- 限制保證範圍: 契約中應明確列出保證的最高金額和期間,並盡可能約定保證範圍僅限於「主債務本金」,排除高額的利息或違約金。
重要提醒: 雖然《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但拋棄先訴抗辯權是法律允許的例外(《民法》第746條第1款),因此一旦您簽字同意「連帶保證」,這項拋棄就是有效的。
透過了解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您才能在追求事業成功的同時,為自己的個人財務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火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公司負責人,但沒有簽名擔任保證人,我會被要求代為清償嗎?
A: 不會。保證契約必須經由您與債權人之間有「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才成立。如果文件上沒有您的簽名或授權,您個人原則上不負保證責任。公司負責人與保證人是不同的法律角色,不能混為一談。
Q: 如果主債務是『將來會發生的債務』,保證契約還有效嗎?
A: 有效,但有條件限制。對於將來發生的債務為保證,其數額或範圍必須是可得確定的。如果契約內容過於模糊,無法確定保證的上限或範圍,則該保證契約可能被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Q: 除了連帶保證外,實務上還有哪些擔保類型風險更高?
A: 「獨立擔保契約」(或稱獨立擔保函)通常風險更高。獨立擔保契約不適用《民法》保證章節的規定,其責任不具備從屬性。這意味著即使主債務有爭議,或主債務人有抗辯權,獨立擔保人仍須依約定立即給付,無法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
Q: 如果我已經簽了連帶保證,有什麼補救措施或預防措施嗎?
A: 一旦簽署,法律上很難撤銷。預防措施是:1. 密切監控公司財務狀況。2. 確保公司資產盡可能充足,以利債權人優先從公司求償。3. 盡快與債權人協商,用其他擔保品(如不動產抵押)替換或解除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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