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族必讀:簽保證契約前,如何守護您的退休金?
退休後,生活重心轉向享受與安穩。然而,當親友或子女因購屋、創業或工作需要,請您出面擔任「保證人」時,您是否知道這一簽字背後隱藏著多大的法律風險?
保證契約雖然看似只是協助性質,但在法律上,它可能讓您直接面臨債務清償的壓力,甚至危及您的退休積蓄。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與類型,教您如何簽得安心、保得安全。
一、保證契約的法律本質:代人負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所謂保證,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承諾在主債務人(例如借錢的人)無法還錢時,由保證人來「代墊」或「代為履行」這筆債務。
成立要件:合意與主債務確定
保證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契約就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我們強烈建議所有保證都應以書面為之,且必須明確記載:
- 保證人、債權人、主債務人是誰。
- 主債務的範圍(例如借款金額、發生事由)。如果主債務的金額或範圍完全不確定,保證契約可能被認定不成立。
二、區分兩種保證:決定您是否能自保
保證契約最關鍵的風險差異,在於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這將決定債權人是先找主債務人,還是可以直接找您要錢。
1. 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您簽署的就是一般保證。此時,法律給予您一層重要的保護: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先訴抗辯權」。意思是,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要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無效果,才能轉向您求償。這讓您有時間準備,也確保債務人盡到主要責任。
2. 連帶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這是退休族最需要警惕的陷阱!
若契約中明確約定您是「連帶保證人」,則表示您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向主債務人或您(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甚至直接跳過主債務人,先對您的財產進行追討。
重要提醒: 簽署「連帶保證」等於主動拋棄了《民法》第745條賦予您的保護傘。在不確定主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絕對不要輕易簽署連帶保證。
三、子女就業的陷阱:人事保證的期間限制
有時,子女在求職時,公司會要求父母簽署「人事保證書」。這類保證專門針對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害賠償(例如侵占公款)。
人事保證有其特殊規定,目的在於保護保證人: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這代表人事保證責任最長只有三年,若未更新就會自動失效。
實務案例:最低服務年限的保證爭議
若您的子女與公司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合約,並約定若提前離職需賠償訓練費用或違約金,而您為此簽署了保證書。此時,保證的性質為何?
實務上,最高法院已認定:這種針對特定、可得確定金額(如訓練費用、違約金)的保證,屬於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因此,不受三年期間的限制!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子女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您的保證責任可能遠超過三年,直到該筆賠償金清償完畢為止。簽署前務必看清主債務的性質。
四、給退休人士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退休生活,請遵循以下原則:
- 堅持「一般保證」: 除非您對主債務人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否則應堅持只簽署「一般保證」,以保有先訴抗辯權。
- 明確主債務範圍: 在書面契約中,務必明確寫出保證的最高金額和期限。避免簽署「概括保證」或「連帶無限額保證」。
- 保留契約副本: 簽約後,務必保留一份完整的契約正本或副本,以備未來查證。
- 定期追蹤主債務: 若擔任保證人,應定期了解主債務人的還款狀況,若發現異常,應立即與債權人溝通,並考慮是否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如通知主債務人)。
律點通提醒: 簽署保證契約,就是將自己的信用和財產與他人綁定。請務必仔細閱讀條款,特別是「連帶」二字,守護您辛苦累積的退休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查封我的退休金帳戶嗎?
A: 是的,如果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在法律上您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一旦主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債權人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即可直接對您提起訴訟,並在勝訴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您的銀行存款、房產或退休金等財產。因此,連帶保證的風險極高。
Q: 我為子女簽了一般保證,但主債務人(子女)已經跑路了,我該怎麼辦?
A: 若您是一般保證人,您擁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子女已跑路,債權人必須證明他們已對子女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無效果」後,才能向您求償。您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相關的執行無效證明。如果債權人未履行此步驟,您可以拒絕清償。但若債權人已證明執行無效,您仍需代為履行債務。
Q: 人事保證的三年期間到了,我的保證責任就自動結束了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亦為三年。期間屆滿後,保證責任會自動消滅,除非雙方有書面約定「更新」保證。但請注意,如果保證的內容是針對特定已發生的債務(如已確定的違約金),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保證」,不受此三年限制。
Q: 我擔心簽了保證書,但不知道主債務的實際金額。這樣契約會成立嗎?
A: 保證契約的成立必須以「主債務可得確定」為前提。如果主債務的數額或範圍完全無法預先確定,例如簽署了範圍極廣的「概括保證」,實務上可能因必要之點未合意而難以認定契約成立生效。為保護自己,務必堅持在契約中載明保證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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