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支付命令或訴狀?被訴保證人自救指南
當您收到法院的訴狀,要求您代償主債務人的債務時,心情必定焦慮萬分。如果您當初簽下保證契約,是因為被騙或被威脅,您有權利主張撤銷這份契約。然而,台灣實務法院對於「意思表示撤銷」的門檻非常高。律點通將為您解析法律依據、實務認定標準,以及您必須面對的兩大關鍵挑戰。
為什麼您能主張契約無效?認識「意思表示撤銷權」
保證契約,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是指您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但如果這個簽約的「意思表示」本身是有瑕疵的,法律就允許您撤銷它。
核心依據是《民法》第92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白話解釋: 只要您能證明簽約當下,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詐欺)或威脅(脅迫),讓您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導致您做出不願意的決定,就可以主張撤銷契約,讓保證責任「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
關鍵挑戰一:證明「詐欺」或「脅迫」的嚴格門檻
法院不會只聽信您片面之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原則,您必須為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
1. 詐欺行為的認定
詐欺不只是說謊,而是必須針對重要且影響您意思形成的事實,故意表示不實,使您陷於錯誤。在商業交易中,法院會要求您身為簽約人,對契約內容和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應有盡職調查義務。如果您僅憑片面之詞就貿然簽約,法院很可能認定您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非單純被詐欺。
2. 脅迫行為的認定
脅迫必須是不法行為,且使您因心生畏懼而簽約。實務上,如果您是出於自身考量(例如為了換取離婚條件、或避免家庭糾紛)而同意擔任保證人,而非直接受到威脅所致,則難以認定脅迫與簽約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關鍵挑戰二:最難跨越的障礙——「第三人詐欺」
這是保證人主張撤銷失敗最常見的原因。如果對您施以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人,不是債權人(例如銀行或公司),而是主債務人(例如您的配偶、親友),這就屬於「第三人詐欺」。
此時,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嚴格限制: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這代表什麼?
您不只要證明自己被騙,更要證明債權人(相對人)在您簽約時:
- 明知 主債務人正在欺騙您,或
- 可得而知 主債務人有欺騙的嫌疑。
實務上,法院多傾向保護交易安全,要求債權人須有重大過失或與第三人通謀,才構成「可得而知」。特別是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有親屬關係時,法院會認為保證人更易得知實情,進而認定債權人無過失,使您的撤銷主張難以成立。
實務案例解析:親屬詐欺與債權人不知情
情境故事: 某先生(保證人)的太太(主債務人)因侵占公司公款,為彌補損失而向公司借款,並要求先生簽下保證切結書。先生主張他是被太太隱瞞侵占金額和借款用途所騙,因此撤銷保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詐欺行為是太太所為(第三人詐欺),而先生作為配偶,較容易從太太處得知財務實情。債權人(公司)難以知悉夫妻間的私下溝通與詐欺事實,因此不符合「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要件。先生的撤銷主張被駁回。
被訴保證人自救操作指引
1. 立即發動撤銷權
發現被詐欺或脅迫後,應儘速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債權人為撤銷意思表示。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民法》第93條),若時間拖延太久,可能會喪失權利。
2. 蒐集證據,針對「知悉」舉證
證據是訴訟的關鍵。您必須蒐集所有能證明詐欺或脅迫的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錄音、文件)。
重要提醒: 如果是第三人(如親友)詐欺,您的證據必須強力指向債權人在簽約當下,確實知道或應當知道您被騙的事實。
3. 釐清保證性質與風險
務必確認您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若為連帶保證人,您必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全部清償,風險極高。
結論:您的下一步行動
面對保證訴訟,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是保證人重要的防禦手段。然而,實務上對於撤銷的舉證門檻極高,特別是涉及親屬或主債務人詐欺時。您的首要任務是:立即發出撤銷通知,並嚴謹地蒐集證據,針對債權人是否「知悉」詐欺事實進行論證。 準備好面對這場艱難的訴訟挑戰,並確保您的每一步行動都基於充分的證據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銷的意思表示有期限嗎?我已經簽約很久了怎麼辦?
A: 有的。依據《民法》規定,撤銷權有除斥期間的限制:如果是因「詐欺」而簽約,您必須在知悉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是因「脅迫」而簽約,則必須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若超過這個期間,您的撤銷權就會消滅。因此,一旦發現被騙或受脅迫,務必儘速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債權人發出撤銷通知。
Q: 如果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還能主張撤銷保證契約嗎?
A: 可以。如果您成功撤銷了保證契約,該契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您之前所支付的款項,因為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屬於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您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返還已清償的款項。但這需要您在訴訟中同時提出反訴或獨立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Q: 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債權人「可得而知」第三人(主債務人)的詐欺行為?
A: 這是最難的舉證環節。您需要證明債權人有重大過失或顯然可疑的情形卻未查證。例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有緊密合作關係,應知悉其財務狀況極差卻仍要求您保證;或簽約時,主債務人向您承諾的條件極度不合理,債權人卻未盡到合理的詢問或告知義務。單純的親屬關係很難證明債權人知悉。
Q: 我是「連帶保證人」,這對我的撤銷權有影響嗎?
A: 保證的性質(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不影響您行使《民法》第92條的撤銷權。但如果您的撤銷主張失敗,連帶保證人的風險遠高於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必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可直接向您請求全部清償,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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