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作保的法律陷阱:口頭承諾也算數?
當親友開口請您「幫忙作保」時,您是否曾以為只要沒有簽下正式的書面文件,就不會產生法律責任?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在臺灣的法律中,保證契約的成立有其獨特的規定,尤其是「要不要寫下來」這件事,決定了您的承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我們將深入解析民法中關於保證契約的書面要求(要式性),並告訴您哪一種保證,是法律明文規定「非書面不可」的重大例外。
諾成與不要式:一般保證契約的成立原則
什麼是保證契約?
根據《民法》的定義,保證契約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錢的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代為負起清償責任。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口頭約定原則上有效!
一般來說,保證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這表示契約的成立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只要雙方當事人(債權人與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口頭承諾、電子郵件、簡訊,甚至是默示的行為,理論上都可能成立保證契約。
這是因為《民法》第153條確立了契約的「諾成原則」: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成立。
重要提醒: 雖然口頭保證有效,但在實務上,債權人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通訊紀錄)來證明您確實有作保的「真意」,否則法院難以認定。
重大例外:人事保證「一定要」書面才成立
儘管一般保證契約可以口頭成立,但有一種特定的保證類型,法律嚴格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否則契約不成立,那就是人事保證。
什麼是人事保證?
人事保證通常發生在僱傭關係中,例如公司要求新進員工找一位保證人,擔保該員工將來在職務上不會做出損害公司的行為(如侵占、洩密)。
由於人事保證的責任往往是長期的、不確定的,為了保護保證人,法律特別規定了嚴格的書面要求:
《民法》第756-1條第2項:「前項契約(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來說: 如果公司要求您為某位員工的忠誠度作保,但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文件,那麼這個保證契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您不需要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一張收據如何讓保證責任成立?
在法院實務中,即使當事人沒有簽訂正式的「保證契約書」,只要有其他書面證據能證明保證的意願,契約仍可能被認定成立。
情境故事:
小李向銀行貸款,請朋友阿明幫忙。阿明雖然沒有簽銀行的標準保證書,但他簽了一張收據,上面親筆寫著:「本人並願為小李的這筆借款契約書之擔保。」
後來小李無力償還,銀行轉向阿明求償。阿明抗辯他沒有簽正式的保證書,契約不成立。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認定阿明必須負責。原因在於,法院認為解釋意思表示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既然阿明在書面文件(收據)上明確寫下了「願為其擔保」的字樣,這已經足以證明阿明與銀行之間有成立保證契約的合意。雖然形式不完美,但意思表示明確,保證責任便成立。
結論: 法律重視的是「真意」,任何書面文件(不限於制式合約)只要能證明您有擔保的意願,都可能成為您負擔保證責任的依據。
自我保護指南:簽約前你必須知道的兩件事
1. 務必堅持「書面化」原則
無論法律是否強制要求,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所有保證契約都應以書面為之。書面文件應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 主債務範圍: 您到底擔保了多少錢、哪筆債務。
- 最高限額: 是否設定了您最高只需要負擔的金額上限。
- 保證類型: 是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還是連帶保證(責任最重)。
風險警告: 絕對不要簽署空白的保證契約書或授權書,這會讓債權人有機會填寫超出您預期範圍的債務金額或條款,將您置於極高的風險中。
2. 確認是否拋棄「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債務人不還錢時,您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財產,追討無果後才能轉向您求償。
但如果契約中寫明您是「連帶保證人」或「拋棄先訴抗辯權」,則您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您將失去這層保護傘。簽約前,請務必仔細審閱此條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一般保證契約口頭約定有效,但在訴訟上,債權人要如何證明?
A: 債權人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確實有保證的合意。常見的證據包括:錄音檔、往來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如LINE)對話紀錄、保證人實際參與債務協商的行為、或有第三人(證人)能證明當初的口頭承諾內容。
Q: 如果我只是口頭答應幫朋友作人事保證,但沒有簽任何文件,我需要負責嗎?
A: 不需要。人事保證是法律上的重大例外,《民法》第756-1條明確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若欠缺書面形式,該契約在法律上即不成立,您無需對受僱人的職務行為負賠償責任。
Q: 簽了空白的保證契約書,日後債權人自行填寫了高額債務,我可以主張無效嗎?
A: 主張無效的難度很高。雖然可以主張債權人填寫的內容違反當初的約定,但若您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無爭議,法院通常會推定您授權債權人填寫。最好的預防方式是絕對不要簽署空白契約,並在簽署時確認所有欄位均已填寫完畢。
Q: 保證契約中的「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在責任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 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 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連帶保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的風險遠高於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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