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必修課:保證契約的法律陷阱與自保之道
青年創業者在公司發展初期,無論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向供應商爭取信用額度,或是聘用高階經理人,都可能被要求提供「保證」。當您簽下保證書的那一刻,您就承諾在主債務人(通常是您的公司)無法清償時,由您代為負起責任。但您是否知道,這個責任的成立,有時甚至不需要您親筆簽名的一張完整合約?
我們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保證契約「書面要式性」的規定,提供最實用的風險管理指引。
1. 法律基礎:保證契約的「諾成」與「不要式」原則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簽署正式的書面文件,保證契約就不成立。但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諾成契約:意思合致即成立
保證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根據《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僅需雙方當事人就契約內容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即可,不論是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意味著,一般性的保證(例如:為公司借款擔任保證人),原則上是「不要式契約」。即使是口頭承諾,理論上也可能有效成立。然而,口頭保證的證明難度極高,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書面文件依舊是不可或缺的證據。
唯一例外:人事保證必須書面
在所有保證類型中,只有一種被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那就是「人事保證」。人事保證通常用於員工在職期間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756-1條第2項:「前項契約(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律點通提醒: 簽署人事保證契約時,務必確認書面文件完整。若未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契約將無效。
2. 實務風險:連帶保證與簽名蓋章的證據力
雖然契約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但書面文件在訴訟中是證明「意思表示合致」的最有力證據。創業家必須理解簽名與蓋章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同保證類型的風險差異。
A. 簽名與蓋章的效力
根據《民法》規定,用印章取代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您在保證書上蓋下的印章,與親筆簽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拘束力。妥善保管公司大小章及個人印鑑,是創業家的基本法律責任。
B. 連帶保證的致命風險
對創業者而言,最常見且風險最高的是「連帶保證」。一旦成為連帶保證人,您就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這代表債權人(銀行或供應商)可以直接向您追討債務,無需先向主債務人(您的公司)求償或強制執行。
務必注意: 除非您完全理解並接受風險,否則應盡量爭取擔任「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
3. 實戰案例解析:創業家如何面對舉證責任
在實務上,保證人最常提出的抗辯是「簽名非親簽」或「簽署空白契約」。法院會如何認定?
案例情境一:否認簽名或印文的真實性
情境: 創業者小陳在不知情下,被發現一份擔任某公司連帶保證人的借據。小陳主張借據上的簽名和印章都不是他本人的。
法律結果: 此時,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債權人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如對保紀錄、筆跡鑑定、證人證詞),來證明小陳確實有擔任保證人的意思表示合致。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簽名或印文為真,法院將認定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
案例情境二:簽署空白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
情境: 創業者小美為了快速幫合作夥伴擔保,在只簽名蓋章的空白保證書上簽字,事後合作夥伴卻填入遠超預期的「最高限額」債務。
法律結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負舉證責任。由於小美承認簽名與印文為真,她主張「簽約時是空白契約」屬於變態事實,因此必須由小美負舉證責任。如果小美無法證明簽約時內容為空白,法院將認定契約內容為真實,小美仍須在最高限額內負連帶責任。
重要教訓: 絕對不要簽署空白契約!一旦簽名為真,您將承擔極高的舉證門檻。
4. 律點通指南:創業家的保證契約操作守則
務必取得完整書面文件
雖然口頭保證可能有效,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您作為保證人或債權人,都務必取得保證人親簽或親蓋印鑑的完整書面保證契約。書面是最好的證據。
詳閱「最高限額」與「連帶」條款
簽署前,仔細確認契約是否為「最高限額保證」以及是否為「連帶保證」。最高限額保證若未訂定期間,保證人可以依《民法》規定,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終止後對新發生的債務即不負責任。
妥善管理印鑑與簽名
避免印章、簽名遭盜用。若發現有被盜用之虞,應立即報警並向相關機構(如銀行)辦理掛失或變更,並盡快發出存證信函否認相關文件效力。
結論:將法律風險轉化為創業優勢
保證契約的「不要式性」是法律的原則,但「書面形式」則是實務上的鐵律。對於青年創業者而言,理解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與舉證責任分配,是保護個人資產、確保公司穩健發展的關鍵。永遠記得:詳閱契約、拒絕空白、區分連帶與一般保證,才能讓您在創業路上走得更遠、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簽了一份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該如何避免未來的債務風險?
A: 若您簽署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的效力是針對『通知後』才發生的主債務不負保證責任,對於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確保通知送達的證據力。
Q: 銀行提供的保證契約書都是定型化條款,我主張契約顯失公平會被法院接受嗎?
A: 實務上,法院對保證契約定型化條款的審查會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判斷是否顯失公平。若您是因公司營運需求而簽署的商業保證,法院通常認為您並非經濟弱勢,主張無效的難度較高。但若條款明顯加重您不合理的責任(例如:自動續約、無限擴大保證範圍),且您是為了非營利目的而提供個人保證,法院會更傾向保護您的權益。
Q: 如果主債務人(我的公司)後來跟銀行展延了借款期限,但我不知道,我的保證責任會因此減輕或消滅嗎?
A: 根據《民法》第755條規定,主債務人與債權人若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主債務的負擔,保證人對『加重負擔的部分』可以免責。若只是單純展延期限,且契約中未約定展期視為同意,您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以書面通知並徵得您的同意。若未通知,實務上傾向保護保證人,使您不負續保責任,但仍需視契約具體條款而定。
Q: 我只是口頭答應幫朋友擔保一筆小額借款,這樣有效力嗎?我該如何自保?
A: 口頭保證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保證契約為不要式)。但實務上,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有『代負履行責任』的意思表示。若您擔心被追討,應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訊息)明確表示您撤回或否認該保證承諾,並要求朋友與債權人簽訂正式書面契約,排除您的口頭承諾,以避免未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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