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才算數?解析保證契約的書面要式性
在中小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無論是向銀行貸款、進行大宗採購,或是要求員工提供保證,都可能涉及「保證契約」。許多企業主都有一個疑問:保證契約是不是一定要白紙黑字,簽名蓋章才算數?如果只是口頭答應,法律上有效嗎?
「律點通」今天要為您解析台灣《民法》對於保證契約的規定,讓您了解在不同情境下,書面文件究竟是「必要條件」還是「最佳證據」。
1. 普通保證契約:口頭承諾也有效(諾成契約原則)
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絕大多數的保證契約,包括您常見的借款保證或連帶保證,都屬於諾成契約。這意味著契約的成立,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來說,只要債權人(例如銀行)和保證人(例如您)對於「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這件事達成合意,即使沒有簽署保證書,保證契約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
但請注意:有效不等於能舉證!
雖然口頭保證有效,但在實務訴訟中,主張保證契約存在的一方(通常是債權人)必須負起嚴格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書面文件,僅憑口說無憑,很難讓法官相信雙方確實有保證的合意。
這就是為什麼,書面保證書雖然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卻是訴訟上最強而有力的「證據方法」。
2. 必須書面!兩種例外情況的強制要式性
雖然普通保證契約採諾成主義,但法律為了保護特定關係中的當事人,特別規定了兩種必須以書面為之的保證契約:
(1) 人事保證契約(員工保證)
如果您的公司要求員工提供保證人,擔保員工在職務上對公司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人事保證),那麼這個契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民法》第756-1條第2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這是法律對人事保證的特別保護,目的是讓保證人在簽約時能更慎重地考慮其責任範圍。
(2) 最高限額保證的「限額」必須明確
許多企業會採用「最高限額保證」來擔保未來持續發生的債務(例如營運週轉金、持續性交易)。雖然契約本身不強制書面,但如果書面契約中未明確填寫最高保證限額,將會產生巨大的法律風險。
實務警示:空白限額的風險
假設企業主小陳為合作夥伴簽署了一份最高限額保證書,但基於信任未填寫保證限額。日後合作夥伴債務擴大,小陳被追討無限責任。最高法院認為,對於簽約後「將來發生」的債務,若未定限額,讓保證人負擔無限責任,顯然失公平,依《民法》相關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
指導原則: 如果是最高限額保證,務必填寫明確的金額上限。空白或未填寫的限額,可能導致您對將來債務的保證責任被法院宣告無效,但對簽約當下已發生的債務,保證責任通常仍有效力。
3. 實務案例解析:沒有書面,如何證明保證合意?
情境:票據背書不等於保證
中小企業在資金週轉時,常會使用本票或支票。假設A公司為了協助B公司取得借款,在B公司開立的本票背面簽名(即背書)。當B公司倒閉後,債權人主張A公司簽名行為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保證責任。
法院看法: 僅有在票據上簽名的行為(背書),不足以直接證明A公司與債權人之間有「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合意。債權人必須拿出其他的證據(如對話紀錄、往來文件等)來證明雙方確實約定過保證契約。如果無法舉證,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請求。
給企業主的啟示: 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在票據背面簽名,都可能被視為法律行為。若無意擔任保證人,切勿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以免徒增舉證困擾。
4. 律點通給中小企業主的實務操作建議
| 情況 | 法律性質 | 實務建議(風險預防) |
|---|---|---|
| 普通保證 (借款、交易擔保) | 諾成契約 (口頭有效) | 強烈建議書面化,確保保證人親簽,明確記載主債務範圍與金額,以利舉證。 |
| 人事保證 (員工擔保) | 強制要式 (必須書面) | 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契約不成立。並注意保證期間及金額的合理性。 |
| 最高限額保證 | 諾成契約,但內容須明確 | 嚴格要求填寫最高保證限額。避免簽署空白表格,否則對將來債務的保證可能無效。 |
重要提醒: 即使保證書上缺少債權人(如銀行)的簽名或用印,只要能證明保證人已達成合意並簽署,保證契約仍可能有效成立。因此,保證人一旦簽字,責任就已產生,切勿輕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簽了一份未填寫保證限額的最高限額保證書,我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A: 根據最新的實務見解,您的責任範圍會被區分處理:對於您簽約當時主債務人已經發生的債務,保證契約通常仍有效力;但對於簽約之後、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務,因為未定限額導致您負無限度責任,法院很可能會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該部分約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但無論如何,請立即要求補正或終止該保證,以避免爭議。
Q: 我答應口頭保證後,可以反悔嗎?該如何正式終止保證責任?
A: 口頭保證一旦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已成立,您不能單方面反悔。若要終止保證,特別是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如最高限額保證),您必須依契約約定方式(通常要求書面)通知債權人。即使契約未規定書面,也應以存證信函或內容可證明的方式,明確通知債權人終止,並保留相關證據,確保終止效力無爭議。
Q: 人事保證契約如果沒有書面,但員工已經開始工作了,這個保證還有效嗎?
A: 無效。人事保證契約是《民法》中明確規定的『要式契約』,強制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如果缺乏書面形式,則該保證契約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保證人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企業主應確保所有人事保證文件都已正式簽署。
Q: 如果我的公司是債權人,如何確保口頭保證的效力?
A: 從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不建議依賴口頭保證。若情況緊急無法立即取得書面,您必須確保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意思合致,例如:錄音、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保證人明確表示願意承擔責任的文字。但這些證據在法庭上仍可能被挑戰,因此書面契約是唯一最保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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