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必修課:保證契約成立的法律地雷區
中小企業在拓展業務或尋求資金時,『保證』幾乎是無法避免的法律工具。無論您是需要人擔保的債權人(例如銀行或供應商),還是替合作夥伴作保的保證人,都必須精確掌握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一個不完整的約定,可能導致您辛苦追討的債權落空,或是讓您背負意想不到的無限責任。
身為企業主,您需要的不只是法律條文,而是實務上「如何簽」與「簽了會怎樣」的具體指引。
一、保證契約的法律基礎:代負履行責任
保證契約的本質,在於當主債務人(借款人或欠款方)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的明確規定,保證關係的成立,核心在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1. 意思表示合致:口頭約定也算數?
保證契約屬於『不要式行為』,法律上並非強制要求書面形式。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意味著,只要債權人(您)與保證人就『代負履行責任』這一必要之點達成共識,即使是口頭約定,契約也已成立。然而,在實務上,口頭約定難以舉證,因此律師強烈建議:
實務提醒: 儘管口頭有效,但為避免日後訴訟爭議,保證契約務必以書面訂立,並請雙方簽名蓋章,明確記載主債務內容。
2. 從屬性原則:主債務必須存在且可確定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這表示保證契約的成立,必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如果主債務不存在、無效或範圍不明確,保證契約就難以生效。
- 主債務範圍的確定性: 即使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進行保證(例如持續性交易的信用額度保證),其數額或範圍也必須是可得確定的。如果契約內容含糊不清,導致保證人可能負無限度責任,法院將可能認定保證契約尚未成立生效。
二、連帶保證 vs. 普通保證:企業主追債的關鍵區別
這是中小企業主在簽訂保證契約時,最常混淆且影響權益最大的部分。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1. 普通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若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則屬於普通保證。保證人擁有《民法》第745條賦予的權利: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先訴抗辯權,強調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作為債權人,您必須先對主債務人(例如您的客戶)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確認無財產可供清償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
2. 連帶保證:拋棄抗辯權,責任等同主債務人
若您希望保障追償效率,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等同於拋棄了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第1款)。
- 實務意義: 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無需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這極大地提高了債權回收的效率。
| 區別項目 | 普通保證 | 連帶保證 |
|---|---|---|
| 責任性質 | 補充性(次要責任) | 同一性(主要責任) |
| 先訴抗辯權 | 享有(可拒絕先清償) | 拋棄(不得拒絕) |
| 追償順序 | 須先對主債務人執行 | 可直接向保證人追償 |
三、實務案例解析:簽收據就等於簽保證書?
許多企業主認為,只要沒有簽『保證書』,就不會成立保證契約。但法院在實務中,會根據當事人簽署文件的真意來判斷。
案例情境:收據上的「擔保」承諾
某中小企業主(債權人)借款給A公司,A公司的負責人B先生簽署了一份收據,收據上寫著:「本人B並願為A公司的借款契約書之擔保。」
後來A公司倒閉,企業主轉向B先生追償。B先生抗辯稱,他只簽了收據,沒有簽正式的保證契約,不願負保證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根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認為該收據上『願為其擔保』的文字已經明確表達了B先生承擔保證責任的意願。因此,即使沒有正式的保證契約書,保證契約仍成立。法院強調,不能拘泥於所用辭句,只要真意明確,契約即成立。
給企業主的啟示: 任何涉及『擔保』、『保證』或『代負清償責任』的書面或口頭承諾,都可能被認定為保證契約成立的依據。因此,簽署任何文件時,務必審慎評估其法律後果。
四、律師建議:保障債權的實務操作指引
1. 務必書面化並明確化範圍
在契約中,除了明確寫上『保證契約』外,還應詳細記載:
- 主債務的內容: 債務金額、發生日期、清償期限。
- 保證的範圍: 僅限本金?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
2. 強烈建議約定『連帶保證』
若您是債權人,為了提高追償效率,請在契約中明確標註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直接寫明『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只要語意明確,即可成立連帶保證。
3. 主債務變更時,須取得書面同意
如果主債務有任何變動(例如延期清償、變更利率),根據《民法》規定,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可能因此解除保證責任。因此,任何變動都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簽字同意,以確保保證效力持續。
風險預防: 定期審視您的保證契約是否仍有效力,特別是在主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時,更應確認所有擔保措施的完整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證契約一定要書面嗎?如果只有口頭約定有效力嗎?
A: 保證契約屬於不要式行為,原則上口頭約定即有效力。然而,在發生爭議時,口頭約定難以舉證。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來判斷。為確保您的權益,無論您是債權人還是保證人,都強烈建議以書面形式簽訂,明確記載責任範圍和主債務內容,作為最有力的證據。
Q: 如果主債務人破產或公司重整,保證人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A: 不一定。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的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即使主債務人在重整計畫中獲得債務減免或免除,保證人通常仍需對原債務負清償責任。這是保證債務從屬性原則的例外,旨在保護債權人的擔保權益。
Q: 如何確保我簽的是「連帶保證」而不是「普通保證」?
A: 您必須在契約條款中明確載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或者直接註明『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只要契約文字明確表達了保證人願意與主債務人共同承擔清償義務,即成立連帶保證,債權人便可直接向您求償。
Q: 什麼是「獨立擔保契約」?它與一般保證契約有何不同?
A: 獨立擔保契約(常見於銀行履約保證書)具有獨立性或無因性。與一般保證契約的從屬性不同,獨立擔保契約一旦約定的擔保事故(如主債務人違約)發生,擔保人(通常是銀行)即負有給付義務,且不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擁有的任何抗辯權。企業主在簽訂工程或貿易契約的擔保文件時,需特別留意是否為此類獨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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