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保證人注意:主債務變更,您的保證責任還在嗎?
您是否曾為親友或公司擔任保證人,簽下了一紙保證契約?這份契約的效力,並非一成不變。當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或公司)私下變更了借款條件、延長了清償期限,甚至換了債務人時,您的保證責任很可能已經默默地被解除了!
作為既有保證人,了解「保證契約變更的生效要件」是保護您自身財產的關鍵。律點通將透過台灣《民法》的規定與實務判決,為您解析保證人如何在這類變動中主張自己的權益。
一、保證契約的核心原則:從屬性
保證契約是一種「從契約」,它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這意味著:主債務存在,保證責任才存在;主債務若消滅或變更,保證債務也會隨之受到影響。
1. 主債務人變更:責任自動解除的機會
當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讓第三人來承擔債務,這在法律上稱為「免責債務承擔」。
實務見解: 債權人若同意由第三人承擔主債務,使原主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則原主債務消滅。依保證契約的從屬性,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會當然隨之消滅,除非保證人明確同意為新的債務人作保。
【情境提醒】 如果您是為A公司作保,但A公司將債務轉給了B公司,且銀行同意免除A公司的債務,那麼您的保證責任就自動解除了!您無需再為B公司的新債務負責。
例外: 如果只是主債務人(公司)名稱變更,但法人人格(統一編號)沒有改變,則保證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2. 主債務內容變更:延期清償是關鍵
主債務內容最常見的變更是「延期清償」。當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期限時,對保證人的影響最大,因為這直接影響了保證人何時可能被求償的風險。
二、您的黃金免責權:《民法》第755條
《民法》第755條是保證人最重要的保護傘之一,它明確規定了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延期清償的法律後果: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條法規的核心是:債權人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明確同意」。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簽訂展延協議,而您對此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您就有權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實務提醒】 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已同意延期清償」的事實,負有絕對的舉證責任。若債權人無法提出您簽名同意展延的文件,您即可主張免責。
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法律說無效!
許多銀行或債權人會在保證契約中加入一條款,要求保證人「預先同意」未來所有延期清償或契約變更。但這項約定,已被法律判定為無效,以保護保證人的權益。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這條規定保障了您在主債務變更時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因此,即使您當初簽約時有勾選「預先同意延期」的選項,該條款也因牴觸法律規定而無效。
判斷關鍵時點:以「延期發生日」為準
對於在《民法》修法前(民國89年5月5日前)成立的舊保證契約,實務上(最高法院94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這樣判斷的:
- 若延期清償發生在修法後: 即使契約有預先拋棄條款,仍依新法規定,保證人可主張免責。
- 若延期清償發生在修法前: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預先拋棄條款仍有效,保證人須負責。
三、既有保證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若您發現主債務有變更的跡象,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變更類型 | 法律依據 | 您的應對策略 |
|---|---|---|
| 清償期延展 | 《民法》第755條 | 若未經您書面同意,立即發函給債權人,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
| 債務人變更 | 保證契約的從屬性 | 確認債權人是否已同意「免責債務承擔」。若原債務人已脫離債務關係,您的保證責任即自動終止。 |
| 加重責任 | 《民法》第247條之1 | 若債權人單方提高利率、違約金或保證額度,您可主張加重部分無效,僅在原約定範圍內負責。 |
重要提醒: 凡是涉及主債務內容實質變動(如金額、期限、債務人),債權人都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否則變更對您不生效力。請務必妥善保管所有與債務相關的文件,以作為未來主張免責的證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延期清償」?債務人還不出錢,銀行只是同意他分期攤還,算不算延期清償?
A: 實務上會區分「自願延期」與「被動攤還」。如果銀行是主動與債務人協議延長還款期限(例如簽訂新的展延協議),則屬於《民法》第755條所指的延期清償。但如果只是因為債務人屆期無法清償,銀行為了追回款項而被迫接受的「另定攤還方法」(例如催收後同意分期),實務上可能認定這不是銀行自願允許的延期,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免責。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主動且自願地給予債務人寬限期。
Q: 我簽的契約裡有「預先同意債權人可變更契約」的條款,這有效嗎?
A: 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不得預先拋棄其法定權利。因此,契約中載明「保證人預先同意延期清償」或「預先同意債權人變更契約內容」的條款,原則上是無效的。您仍保有同意權,若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就延期,您可主張免責。但請注意,此規定適用時點需參考最高法院的庭會議決議。
Q: 如果主債務人換了公司名稱,我還需要繼續作保嗎?
A: 如果僅是公司名稱變更,但其法人人格(統一編號)並未改變,則不影響原保證契約的效力,您仍需繼續負責。但若涉及將債務轉移給另一家公司(即免責債務承擔),則原保證債務會因主債務消滅而自動解除,除非您明確同意為新公司作保。
Q: 債權人如果變更了主債務的利率或違約金,我該怎麼辦?
A: 依《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如果變更後的條款單方面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例如提高利率或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加重的部分對您無效。您只需要在原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負責。若遇到此情況,應立即發函給債權人,主張加重責任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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