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必看:主債務變更時,如何解除連帶保證責任?
作為企業負責人,您可能因公司營運需要,為銀行貸款、租賃或重大合約擔任連帶保證人。然而,當主債務人(公司)的債務關係發生變動時,您個人所背負的保證責任是否就此解除?這是所有企業主必須釐清的重大法律風險。
臺灣《民法》對保證人的保護日益周全,特別是在主債務變更時,保證人有機會主張免責。關鍵在於掌握「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原則,以及主債務變更的具體類型。
一、保證債務的從屬性鐵律:主債消滅,從債隨之
保證契約的核心精神在於「從屬性」。根據《民法》第739條定義,保證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這意味著:
- 主債務存在是前提: 保證債務(從債務)必須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
- 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亦消滅: 只要主債務因清償、抵銷、更改或免責債務承擔等原因而消滅,保證人的責任也隨之解除。
這是我們主張免責的根本法律依據。
二、三種關鍵變更情境:保證責任的解除點
主債務的變更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企業負責人需仔細辨別:
1. 主債務人變更(免責債務承擔)
當您的公司(原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並經債權人(如銀行)同意時,這構成免責債務承擔。此時,原公司的債務關係消滅。
《民法》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務影響: 只要債權人明確同意由新公司或新負責人承擔債務,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由於主債務消滅,您作為原債務人的保證責任,當然解除。除非您明確同意為新債務人繼續作保。
風險提醒: 僅是公司名稱或組織變更(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法人格同一性未變,則不影響您的保證責任。
2. 主債務內容變更(更改)
若主債務的內容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例如將「貨款債務」變更為「借款債務」,或者債務性質和要素發生重大調整,且當事人有「消滅舊債務」的意思,即構成法律上的「更改」(Novation)。
實務影響: 更改會使舊債務的同一性喪失,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因從屬性而隨同消滅。
3. 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
這是企業負責人最常遇到的情況,也是法律對保證人保護最強的一環。當主債務定有期限,債權人卻允許主債務人延後清償,且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即可主張免責。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預先拋棄權利無效的保護
過去金融機構常在保證契約中要求保證人「預先同意」債權人得隨時延期清償,但現行法律已明確保障保證人權利: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實務影響: 契約中即使有「預先同意延期」的條款,依此規定也無效。只要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延展了最終清償期限,而您未再次書面同意,您的保證責任即告解除。
三、實務案例解析:保證責任如何豁免
案例一:公司出售與債務承擔
A公司因營運困難,將其資產及銀行貸款債務轉讓給B公司,銀行(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同意將債務人名義從A公司變更為B公司。A公司的負責人(甲先生)曾為該筆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
法律結果: 銀行同意變更債務人,構成免責債務承擔。原主債務(A公司對銀行的債務)消滅。甲先生若未同意為B公司作保,其連帶保證責任當然消滅。
案例二:銀行私下同意延期清償
某企業向銀行借款,清償期為三年。因企業發生財務困難,銀行與企業負責人私下簽訂協議,將最終清償期限延展一年,並變更了攤還計畫。保證契約中雖有「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得隨時延期清償」的條款。
法律結果: 銀行延展了最終清償期限,符合《民法》第755條的要件。依據《民法》第739條之1,契約中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條款無效。因此,該保證人(未經書面同意延期者)不負保證責任。
四、企業負責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管理您的保證風險,請執行以下步驟:
| 變更類型 | 企業負責人(保證人)應對策略 | 核心法律依據 |
|---|---|---|
| 債務人變更 | 確認債權人是否已承認「免責債務承擔」。若已承認,主動發函向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消滅。 | 《民法》第301條 |
| 債務內容更改 | 審查新舊債務的性質是否已達「喪失同一性」的程度。若有,主張舊債務消滅,保證責任解除。 | 更改(Novation)原則 |
| 延期清償 | 嚴密監控主債務的最終清償期限是否被延長。若未經書面同意即延長,立即主張《民法》第755條免責。 | 《民法》第755條、第739條之1 |
重要提醒: 實務上,僅變更攤還條件(如給予寬限期),但未延展最終清償期限,通常不被認定為《民法》第755條所指的「延期清償」,保證人仍需負責任。務必區分兩者差異。
結論:主動管理保證風險
保證責任並非終身綁定。企業負責人必須隨時關注主債務的動態。一旦主債務人或債務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請務必主動比對法律規定,特別是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達成的任何延期清償協議,以確保您的保證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進行組織重組或併購時,我原有的保證責任會自動解除嗎?
A: 不一定會自動解除。如果公司僅是名稱變更或組織形式變更(例如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的同一性並未改變,因此原來的保證責任仍然有效。只有在發生「免責債務承擔」(即原債務人退出債務關係,由新公司承擔,且經債權人同意)時,您的保證責任才會隨之消滅。
Q: 如果我的保證契約中,已經簽字同意『債權人得隨時延期清償』,這條款還有用嗎?
A: 依據《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權利不得預先拋棄。因此,契約中預先約定保證人同意延期清償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延展了最終清償期限,您仍可依據《民法》第755條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因為您並未在延期發生時重新給予同意。
Q: 最高限額保證是否也適用《民法》第755條的延期免責規定?
A: 最高限額保證的適用情況較為複雜。如果該最高限額保證是『定有期間』者,則仍適用《民法》第755條。但如果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實務上通常認為其不適用第755條的延期免責規定。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建議您應依《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以避免對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負責。
Q: 債權人只同意給予主債務人「寬限期」,但最終清償日沒變,我能主張免責嗎?
A: 實務上,單純給予「寬限期」或變更「分期攤還條件」,但未延展原定契約的最終清償期限,通常不被認定為《民法》第755條所指的「允許延期清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主張免責的難度較高。您必須證明債權人確實延長了最終的債務履行期限,才能有效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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