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品變動,保證人的責任會跟著消失嗎?
身為一位既有的保證人,您可能時常擔心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品(例如抵押的房地產或質押的股票)一旦發生變動,是否會影響您未來代為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機會。畢竟,當初您願意作保,擔保品的存在往往是您權衡風險的重要依據。
好消息是,法律確實保障了您的這項權益。但關鍵在於,擔保品的減少或消失,必須符合法律上嚴格定義的「拋棄」行為,您才能主張免責。
您的核心權益:代位求償與《民法》第751條
保證人之所以能在擔保品被債權人處分時主張免責,背後的法律基礎是您的「代位求償權」。當您履行保證責任,替主債務人還錢後,您將「代位」取得債權人原本對主債務人擁有的所有權利,包括對擔保品的抵押權或質權。
如果債權人隨意放棄這些擔保物權,等於剝奪了您未來求償的機會。因此,《民法》特別設立了保護保證人的條款:
《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關鍵解析:拋棄權利 vs. 獲償後塗銷
要成功依據第751條主張免責,最重要的是證明債權人是「拋棄」了權利,而非「依法獲償後塗銷」。實務上對這兩者的定義非常嚴格:
-
構成「拋棄」的行為: 債權人主動放棄行使權利,例如:
-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取回原擔保品(如股票或機器)。
- 未經保證人同意,將原擔保物更換為價值較低或較難執行的擔保物(視為拋棄原擔保物)。
-
不構成「拋棄」的行為: 擔保物權因債務減少而消滅,例如:
- 擔保物提供人自行出售抵押房地,並將部分價金用於清償債務,債權人因此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
- 債務人透過其他方式清償部分債務,導致擔保債權金額減少。
簡單來說,只要債權人是「有拿到錢」才塗銷擔保品,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免責,因為主債務已經減少了。
實務案例解析:一線之隔的保證責任
案例一:債權人擅自放行擔保品,保證人免責
王先生為好友的借款作保,好友提供了一批價值足以覆蓋債務的機器設備設定質權。然而,在還款期限到期前,債權人(銀行)竟同意好友將機器設備全部取回使用,未告知王先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銀行在未獲清償前,允許債務人取回擔保物,視同拋棄了該質權。依《民法》第751條,王先生有權在該擔保品原本可擔保的價值範圍內,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二:清償後塗銷抵押權,保證人仍須負責
李小姐為一筆最高限額貸款作連帶保證。後來,主債務人出售了抵押的房地,並將部分售屋款項清償給銀行,銀行隨後依約塗銷了該房地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李小姐主張銀行拋棄抵押權,要求免責。
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李小姐的主張。銀行是因為「已獲部分清償」才塗銷抵押權,這不屬於《民法》第751條所稱的「拋棄」。由於李小姐是連帶保證人,她的責任仍在當初約定的最高限額內持續有效。
連帶保證人的特殊考量與自保指南
1.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您必須知道,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而無需先對主債務人或擔保品進行強制執行。即使債權人手握價值數百萬的抵押權,他仍有權利選擇直接向您追討債務。
實務見解明確:債權人是否行使抵押權是債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債權人「未積極行使」抵押權,不構成第751條的「拋棄」,您不能以此主張免責。
2. 契約審閱與自保行動
重要提醒: 簽約時,務必要求契約載明擔保物權的種類、範圍及價值,並約定擔保物權變動(包括更換、減少、塗銷)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如果您發現債權人未經您的同意,擅自處分或更換了擔保品,您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發函主張權利: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債權人,主張其行為已構成《民法》第751條的拋棄,要求在該擔保品價值範圍內免除您的保證責任。
- 審閱契約條款: 仔細檢查保證契約中是否有要求您「預先拋棄」第751條權利的條款。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如果該條款顯失公平,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您的權利依然受到保障。
結論:謹慎作保,積極維權
保證責任是一項重大承諾。擔保品的存在是您重要的防火牆。請務必記住,只有當債權人「主動放棄」擔保物權,剝奪您代位求償的機會時,您才能主張免責。面對擔保品的變動,積極瞭解您的法律權益,是保障自身財產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價值因市場波動而大幅下跌,保證人可以主張免責嗎?
A: 不行。擔保品價值因市場因素或非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而減少,保證人無法主張免責。債權人未因自身行為(如拋棄)減少擔保物權,保證人仍須負擔全部責任。若擔保品價值減少是因可歸責於抵押人(如毀損)所致,債權人可依《民法》第872條請求抵押人回復原狀或提供擔保,但這不直接影響保證人的責任。
Q: 當同一筆債務同時有物上保證人(提供抵押物)和連帶保證人時,誰應該先負責?
A: 實務上多採「物保優先於人保」的原則。物上保證人僅以擔保物為限負有限責任,而保證人則以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因此,基於公平考量,如果物上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他們通常不得再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僅能向主債務人求償,這間接減輕了人保的壓力。
Q: 如果我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即使擔保品被塗銷了,我的責任是否還持續存在?
A: 是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的特性是其持續性。只要契約未終止,保證責任就會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持續有效。即使擔保品因清償而塗銷,或債務金額曾一度減少或歸零,只要債務關係仍存在,您的保證責任就持續存在。若想終止責任,您必須依《民法》第754條的規定行使終止權。
Q: 如果契約中有條款要求我預先放棄《民法》第751條的權利,這條款有效嗎?
A: 此類預先拋棄權利的條款可能無效。雖然法院不一定會直接認定契約全部無效,但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或債編施行法第17條,若該約定使保證人責任顯著加重,且顯失公平,則該部分約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保證人仍應積極主張其代位求償權受到法律保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