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被轉賣了!保證人責任是否繼續存在?三大法律權益自保指南
債權被轉賣,保證人責任會自動消滅嗎?
身為既有保證人,當您收到一封來自陌生公司(通常是資產管理公司,AMC)的通知函,聲稱他們已買下您當初擔保的債務時,您一定會感到困惑與焦慮:我的保證責任還在嗎?我從來沒有同意過新的債權人啊!
律點通要告訴您,在台灣法律上,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並不會讓您的保證責任自動消失。但您也並非毫無防備,法律賦予了保證人重要的權利和抗辯機會。
一、 債權讓與:保證責任自動跟著走
當原來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將主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受讓人)時,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稱為「債權讓與」。
由於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它是為了擔保主債務而存在的權利——因此,根據《民法》規定,您的保證責任會自動隨同主債權一併移轉給新的債權人。
關鍵法條:擔保權利隨同移轉原則
《民法》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白話解釋: 您的保證責任(擔保權利)會自動轉移給新債權人。重點是,這個轉移不需要您這位保證人「同意」或「承認」,它會自動生效。
二、 保證人的自保關鍵:新債權人必須「通知」
雖然保證責任會自動轉移,但新債權人並不能立刻對您主張權利或聲請強制執行。他們必須先完成一個重要的步驟:通知。
關鍵法條:讓與通知的生效要件
《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白話解釋: 除非新債權人(或原債權人)已正式通知您債權轉讓的事實,否則這項轉讓對您來說是「不生效力」的。實務上,法院通常要求必須完成合法通知後,新債權人才有權利向您追討。
實務提醒: 即使是資產管理公司(AMC)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雖然初次讓與時得以公告代替通知,但如果該AMC又將債權「再讓與」給第三家公司,則必須回歸《民法》規定,個別通知您這位保證人。
三、 劃清界線: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這是保證人最容易混淆,卻也最能自保的法律區別。您的保證責任是否消滅,取決於「誰」變了:是債權人變了,還是主債務人變了?
| 變動類型 | 誰變了? | 保證責任的結果 | 法律依據 |
|---|---|---|---|
| 債權讓與 | 債權人變了 (例如:銀行 A → 公司 B) | 原則上繼續存在 (自動移轉) | 《民法》第295條 |
| 債務承擔 | 主債務人變了 (例如:欠款人甲 → 承擔人乙) | 原則上自動消滅 | 《民法》第304條第2項 |
債務承擔:保證人責任自動解除的機會
如果主債務人(借款人)變更了,這稱為「債務承擔」。此時,法律保障了保證人的權益:
《民法》第304條第2項:「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實務案例解析:
假設小明為朋友阿華的貸款擔任保證人。後來阿華把抵押的房子賣給老王,並約定由老王承擔阿華的剩餘貸款(即發生債務承擔)。
如果銀行同意了這個債務承擔,但小明並不知道,也沒有簽字同意繼續為老王的債務擔保。此時,小明的保證責任自動消滅。即使銀行後來向小明追討,小明也可以依據《民法》第304條第2項主張保證責任已解除。
四、 實務操作指引:保證人應採取的行動
重要提醒: 當您收到任何債權讓與通知時,請務必先確認該通知是否合法且完整,並判斷發生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讓與」還是「債務承擔」。
- 確認通知的合法性: 檢查通知書上是否明確載明了原債權人、新債權人、讓與的債權金額和事實。如果通知方式不合法(例如,AMC間的再轉讓僅用公告),則該讓與對您可能尚未生效力。
- 保留對抗權利: 即使債權被轉讓,您對原債權人(銀行)可以主張的任何抗辯事由(例如:債務已清償、時效消滅等),仍可以對新債權人主張。
- 區分承擔與讓與: 如果您發現主債務人已變更,而您未曾簽名同意繼續擔保新債務人,請立即主張您的保證責任已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消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被轉讓後,我對原債權人(銀行)的抗辯事由,還能對抗新債權人嗎?
A: 是的,您可以。《民法》保障了保證人的抗辯權。您對原債權人所得主張的任何抗辯事由(例如:主債務人已清償部分款項、債權已罹於時效等),仍得對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新債權人不能要求您承擔超過原債務範圍的責任。
Q: 如果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用登報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通知嗎?
A: 這要看情況。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特別規定,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時,確實可以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通知。但如果該AMC將債權『再讓與』給其他公司或另一家AMC時,則必須回歸《民法》第297條,進行個別的書面通知,不得再以公告方式代之。
Q: 新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我從未收到債權讓與通知,該怎麼辦?
A: 如果新債權人未合法通知您債權讓與的事實,依實務見解,該讓與對您不生效力,新債權人無權對您主張權利。您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新債權人未履行《民法》第297條的通知義務,要求法院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Q: 如果我當初是簽署了「最高限額保證」,債權讓與後,我的最高擔保金額會改變嗎?
A: 不會改變。債權讓與僅是變更債權人主體,並不改變債務內容。您當初簽署的最高限額保證書中約定的擔保範圍和金額,仍會繼續有效,但不會因為債權人變更而增加您的擔保上限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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