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配偶必讀:新債主上門,我的保證責任還在嗎?
當您收到一封來自陌生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AMC)的信函,聲稱他們已買下您配偶欠銀行的債務,並要求您履行保證責任時,心情一定非常焦慮。您可能會問:『換了債主,我的保證約定還算數嗎?』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面對的壓力。事實上,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債權讓與」。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債權讓與對保證人的影響,並提供實用的防禦策略。
一、債權讓與的真相:保證債務會「自動」跟著走
當原來的債權人(例如銀行)決定將債務賣給第三方(受讓人,通常是AMC)時,這就是「債權讓與」。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屬權利」。這意味著:
《民法》第295條:從屬權利之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您的保證責任,就像主債務的「影子」一樣,會自動、隨同主債務一起移轉給新的債權人。因此,原則上,即使換了債主,您對新債權人仍負有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的「最強防護罩」:通知生效原則
雖然保證債務會自動移轉,但新債權人並非可以隨意向您追討。法律給予債務人及保證人一個重要的保護機制:讓與通知。
《民法》第297條第1項: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新債權人必須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正式通知債務人(以及保證人)債權已經轉移的事實。如果沒有這個「通知」,對您而言,這個債權讓與就是無效的。
重要提醒: 實務上,法院對此通知的要求非常嚴格!如果新債主只是單純拿著讓與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沒有事先或同步將「債權讓與的通知書」送達給您,法院通常會認為通知程序不完備,而駁回他們的強制執行聲請。
實務案例情境:
張太太的先生欠銀行一筆債務,張太太是保證人。銀行將債權賣給某資產管理公司甲。甲公司在沒有寄發任何正式通知函的情況下,直接向法院聲請查封張太太的財產。
法院審理後會認為:甲公司必須證明張太太(保證人)已確實「知悉」債權轉移。如果甲公司拿不出正式的存證信函或送達證明,法院會裁定該強制執行聲請不合法,因為債權讓與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尚未生效。
這就是您爭取時間、確認債權的關鍵時刻!
三、保證人可以主張的兩大權益
當新債權人向您追討時,您並非只能被動接受。您有權主張以下兩大權益:
1. 主張主債務人的所有抗辯權
《民法》第742條:保證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白話解釋: 即使債權人換了,您和您配偶的權益並不會縮水。如果主債務人對原來的債務有任何可以對抗的理由(例如:債務已經超過15年時效、主債務人已經清償過部分款項等),您都可以拿來對抗新的債權人。
2. 確認保證類型與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的保證是「普通保證」(而非連帶保證),您仍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新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對您配偶(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才能轉而要求您清償。
四、實務操作指引:收到新債主通知時的SOP
收到新債權人的追討通知時,請冷靜地依循以下步驟處理:
- 檢查通知的合法性: 確認您是否收到了原債權人(讓與人)或新債權人(受讓人)發出的正式書面通知,明確載明讓與的債權金額、日期、以及讓與人與受讓人的資訊。
- 核對債務內容: 立即核對主債務的原始金額、清償紀錄以及發生原因。確認新債權人主張的金額是否正確。
- 主張抗辯權: 如果您發現主債務有任何已清償、時效消滅或其他無效事由,請立即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向新債權人主張這些抗辯權。
- 諮詢專業意見: 由於債權讓與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特別是資產管理公司間的多次轉讓,建議您攜帶所有文件諮詢專業律師,確認通知是否合法、債務是否仍在時效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債權讓與前,已經對原銀行清償了部分款項,新債主還能要求我付全額嗎?
A: 不能。根據《民法》規定,債權讓與不影響債務的同一性。您在讓與前對原銀行所做的清償是有效的。新債權人只能要求您支付尚未清償的剩餘金額。您應保留所有清償證明,並向新債權人主張已清償的抗辯權。
Q: 新債權人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我該如何主張他們通知不合法?
A: 若您確定未收到正式的債權讓與通知書,新債權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對方未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合法通知,債權讓與對您不生效力,因此不得對您執行。
Q: 如果主債務人(我的配偶)已經超過15年沒還錢,這筆債務是不是已經超過時效了?
A: 是的,一般借貸債務的消滅時效為15年。如果主債務已超過時效,不論主債務人是否已經拋棄時效抗辯權,您身為保證人仍可依《民法》第742條主張時效抗辯,對抗新債權人的請求。這是非常強力的防禦手段,務必仔細計算時效。
Q: 如果債權人是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可以只用「公告」來代替通知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是金融機構(如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首次將不良債權讓與給AMC,法律允許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通知。但如果債權是在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再次轉讓(再讓與),則必須回歸適用《民法》第297條的個別通知規定,不能再用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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