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被轉賣,保證人責任還在嗎?家屬必知的三大法律權益
對於保證人家屬來說,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到一封來自陌生公司的催收函,內容聲稱已接收原銀行的債權,要求履行保證責任。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債權讓與」(俗稱債務轉賣)。
債權讓與後,保證人的責任是否會跟著轉移?家屬又該如何確認這份責任是否有效?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拆解保證人在債權讓與中的權益與自保之道。
讓與不等於免責:保證責任會「自動」跟著走
許多人誤以為債權轉移後,保證契約會自動失效,必須重新簽約才有效。但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保證責任具有「從屬性」,會自動移轉。
關鍵一:保證責任會自動移轉,無須保證人同意
保證債權是主債權的「擔保權利」,依據《民法》規定,擔保權利會自動跟隨主債權移轉給新的債權人(受讓人)。
《民法》第295條第1項(從屬權利之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一旦原債權人(銀行)將債務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保證人當初簽下的保證責任,原則上會自動轉移給新的資產管理公司,不需要保證人重新簽署任何文件或同意。
收到「通知」後,新債權人才能主張權利
雖然債權的轉讓在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之間已生效,但若新債權人想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必須完成一個關鍵步驟:通知。
關鍵二:讓與通知是保障保證人的「對抗要件」
《民法》第297條第1項(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這條法規是保障保證人權益的關鍵。如果保證人家屬收到催收函,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在收到正式通知前,保證人向原債權人清償仍屬有效;收到通知後,則必須向新債權人清償。
實務上,法院通常寬鬆認定通知方式,即使是新債權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起訴狀的送達也可能被視為已完成通知。
實務情境模擬:保證人能主張什麼權利?
假設您的親人小陳多年前為朋友老李作保一筆借款。後來老李的債務被原銀行轉賣給A資產管理公司。A公司隨即向小陳催討。
小陳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依據《民法》第299條,保證人(債務人)可以將原本對抗原債權人(原銀行)的任何理由,拿來對抗新債權人(A公司)。
例如:
- 清償抗辯: 如果老李在債權轉讓前就已經還了一部分錢,小陳可以主張已清償的金額,要求A公司扣除。
- 時效抗辯: 如果主債務已經超過法定請求時效(例如一般借貸為15年,但銀行貸款可能為5年),小陳在收到通知時,可以對A公司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關鍵三:判斷是「讓與」還是「承擔」,決定責任是否消滅!
這是保證人家屬最需要分辨的法律行為,因為它決定了保證責任是否可能直接消滅。
| 法律行為 | 債務主體變更 | 保證人責任影響 | 適用法條與重點 |
|---|---|---|---|
| 債權讓與 | 債權人變更 | 原則上自動移轉 | 《民法》第295條:保證從屬性。 |
| 債務承擔 | 債務人變更 | 原則上責任消滅 | 《民法》第304條第2項:保證人未承認承擔則消滅。 |
如果主債務人換人了(例如:老李的債務由小張接手),這屬於「債務承擔」。根據《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保證人)所為的擔保,除非保證人承認了這次債務承擔,否則保證責任會因為債務人變更而消滅。
重要提醒: 如果您發現原債務人已脫離債務關係,新的債務人承擔了債務,請立即確認您的親人是否曾對此「債務承擔」表示承認。若無,保證責任即可能消滅。
保證人家屬的自保指南:收到催收函的SOP
收到新債權人的催收通知時,家屬應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通知有效性: 檢查催收函中是否明確指出是哪家公司將債權讓與給現在的公司,並確認債權金額、主債務人等資訊。
- 檢視抗辯事由: 立即回想對原債權人是否有任何可以主張的權利(如已清償、已過時效),並準備文件佐證。
- 判斷法律性質: 仔細審閱文件內容,確認主債務人是否已變更。若主債務人換人,應立即主張保證責任因「債務承擔」而消滅(前提是保證人未承認)。
- 書面回覆: 針對新債權人的催討,應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回覆,明確主張您所有的抗辯權利,並要求對方提供債權讓與的相關證明文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讓與後,保證人原本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還有效嗎?
A: 有效。根據《民法》第299條規定,保證人(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原本可以對抗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所有事由,例如已清償、時效抗辯、債務免除或抵銷等,都可以用來對抗新的債權人(受讓人)。這是保證人重要的防禦權利。
Q: 什麼是有效的「債權讓與通知」?一定要存證信函嗎?
A: 通知是為了讓保證人知悉債權移轉的事實。雖然實務上不限定形式,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是最安全且能證明到達日期的做法。即使新債權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起訴狀的送達也被視為通知。重點在於保證人是否確實「知悉」債權已轉移,並以此作為行使抗辯權的時間點。
Q: 債權讓與時,利息和違約金會自動移轉給新債權人嗎?
A: 這要區分。保證債權作為擔保權利會自動移轉(民法第295條第1項)。但已經發生的利息和違約金,實務上多認定為「獨立債權」,除非讓與契約中明確約定這些獨立債權也一併讓與,否則不適用自動移轉原則。家屬應核對讓與契約的範圍,避免被超額追討。
Q: 如何判斷收到的文件是「債權讓與」還是「債務承擔」?
A: 關鍵在於「誰」變了。如果債權人從A銀行變成B公司,但主債務人仍是原來的C先生,這是債權讓與。如果主債務人從C先生變成D先生,這是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會導致保證責任消滅,除非保證人曾簽署文件承認承擔,因此家屬務必確認主債務人是否已脫離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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