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必讀:債權人換人,保證書還有效嗎?
在企業經營或財務重組的過程中,『債權讓與』是常見的法律行為,例如銀行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或是企業間的應收帳款轉讓。此時,一個核心問題隨之浮現:當主債權人變更時,當初簽署的保證契約是否仍有效力?
許多企業負責人誤以為只要債權人換了,保證責任就會自動解除。事實上,根據我國《民法》規定,保證責任的存續與否,取決於主債務關係究竟是『債權讓與』還是『債務承擔』。釐清這兩者的界線,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關鍵第一步。
一、債權讓與:保證權利自動跟著走
『債權讓與』指的是不改變債務內容,僅將債權人的地位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保證作為一種從屬權利,原則上會自動隨同主債權移轉。
1. 從屬權利隨同移轉原則
根據《民法》規定,保證權利具有從屬性。這意味著:
《民法》第295條第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只要主債權賣給了新公司,作為擔保權利的保證書,就會自動轉移給新公司。保證人不能以『我只對原債權人負責』為由拒絕履行。
2. 生效的關鍵:通知義務
雖然保證權利自動移轉,但要讓讓與行為對保證人(及主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履行『通知義務』。
《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實務上,新債權人(受讓人)提示讓與字據給保證人,也視為已完成通知。企業負責人若收到這類通知或證明文件,就必須正視新債權人的求償權。
二、保證責任的生與滅:區分「讓與」與「承擔」
對企業負責人而言,最關鍵的法律風險在於區分『債權讓與』與『免責之債務承擔』。這兩者對保證人的影響是天壤之別。
1. 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可能消滅
當企業將資產(如廠房或不動產)出售給第三方,並約定由買方承接原有的銀行貸款,這通常涉及到『免責之債務承擔』。如果債權人(銀行)同意,原債務人就此脫離債務關係,換由買方成為新債務人。
此時,法律對於保證人的態度是保護:
《民法》第304條第2項:「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重點提醒: 如果企業負責人當初是為『舊公司』或『自己』的債務擔任保證人,一旦該債務被新公司承擔,且保證人未對新債務的承擔表示承認,則保證責任原則上會隨之消滅。
2. 實務情境:出售房地與連帶保證人的解脫
假設甲企業向銀行貸款,負責人乙先生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甲企業將抵押的房地賣給丙公司,並經銀行同意由丙公司承擔剩餘貸款,同時註銷了甲企業的原借據。
法律結果: 法院實務會認定這屬於『免責之債務承擔』。由於乙先生是為甲企業的債務作保,而非為丙公司作保,如果乙先生未對丙公司承擔債務一事表示承認,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乙先生的連帶保證責任即告消滅。
三、企業負責人的抗辯權與風險管理
即使保證責任隨同移轉給新債權人,保證人也並非毫無招架之力。
1. 保證人仍可主張抗辯權
新債權人(受讓人)不能要求保證人履行比對原債權人更重的責任。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務人原本可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事由,例如:主債務已經罹於時效、主債務人已與原債權人達成抵銷,或原債權人有契約不履行等。
《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2. 獨立債權的讓與爭議
企業在讓與債權時必須注意,已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獨立債權』,而非自動移轉的『從屬權利』。如果讓與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這些獨立債權也一併移轉,新債權人可能無法向保證人追討這部分的款項。因此,債權人務必在讓與契約中明確載明所有債權範圍。
四、實務操作指引:確保交易安全
| 角色 | 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與目的 |
|---|---|---|
| 債權人(讓與人) | 讓與契約中明確載明利息、違約金等獨立債權是否一併移轉。 | 避免《民法》第295條中關於從屬權利範圍的爭議。 |
| 新債權人(受讓人) | 應以書面或提示讓與字據,通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 | 依《民法》第297條,確保讓與對債務人生效。 |
| 企業負責人(保證人) | 收到通知後,立即查核主債務是否已罹於時效或有其他抗辯事由。 | 依《民法》第742條,行使抗辯權。 |
| 企業負責人(保證人) | 確認債務關係變更是否為『免責之債務承擔』。 | 若為承擔且未承認新債務人,可主張保證責任消滅(《民法》第304條)。 |
重要提醒: 債權讓與不會解除保證責任;只有在免責之債務承擔且保證人未承認新債務人時,保證責任才會消滅。企業負責人在簽署任何擔保文件或進行債務重組時,務必區分這兩種法律行為的實質差異,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讓與後,保證人可以主張哪些抗辯權?
A: 保證人依《民法》第742條,可以主張主債務人原本可對抗原債權人(讓與人)的一切抗辯事由。例如:主張主債務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債務人已清償部分款項、或原契約有詐欺脅迫等無效事由。這些抗辯權不會因為債權人變更而喪失。
Q: 債權讓與時,已發生的利息和違約金是否會自動移轉給新債權人?
A: 不一定。實務上認為,『已發生』的利息和違約金債權通常被視為獨立的債權,而非《民法》第295條第1項所稱的從屬權利,故不會當然隨同原本移轉。除非讓與契約中明確約定移轉,或屬於『未支付之利息』而適用法律推定移轉,否則新債權人無法單憑債權讓與契約對此獨立債權主張權利。
Q: 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保證人債權讓與的事實,會發生什麼事?
A: 根據《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若保證人未收到通知,則讓與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在此期間,保證人對原債權人所做的清償或抵銷等行為,仍然有效,新債權人不得以債權已讓與為由要求保證人重複履行。
Q: 企業出售附有抵押品的資產,並由買方承接貸款,保證人責任會自動解除嗎?
A: 這取決於交易的實質。如果銀行(債權人)僅同意抵押物所有權變更(單純抵押物移轉),但原債務人仍負擔債務,則保證責任存續。但如果銀行明確同意由買方『免責承擔』全部債務,且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則保證人若未承認新債務人,其保證責任即告消滅。務必查閱與銀行簽署的債務變更文件。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