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面臨薪資被強制扣款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收到法院的扣薪命令,擔心生活會因此陷入困境?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薪資強制扣款的法律規定,讓您清楚自己的權益,不再手足無措。
薪資扣押的兩大核心保障
在台灣,法律對於薪資強制扣款設有明確規範,主要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與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以下兩大核心法條,是您必須了解的重點:
1. 薪資扣押上限:原則三分之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您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的收入,原則上最高只能被扣押三分之一。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因全數薪資被扣押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第2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這裡所謂的「繼續性報酬債權」,指的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一定週期性與規則性的收入,例如月薪、工作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等。但請注意,這個三分之一的計算基礎,並非您薪資的「毛額」,而是您實際可處分的薪資。也就是說,雇主會先扣除您依法必須繳納的所得稅、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等公法上義務款項後,再就剩餘的金額計算三分之一的扣押金額。
2. 最低生活費保障:不得扣押
除了三分之一的上限外,法律更進一步保障了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這部分費用是絕對不能被強制執行的。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簡單來說,法院會以您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和共同生活親屬所需的最低生活費用。這意味著,即使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後,剩餘金額若低於這個標準,法院也必須酌留足夠的費用給您,確保您能維持基本生活。但這裡的「生活所必需」通常不包含房貸、車貸、信用貸款等私法上的債務支出。
彈性條款:「有失公平」的考量
法律在保障債務人權益的同時,也考量到個案的特殊性。如果嚴格遵守上述三分之一或最低生活費的限制,反而會對債權人顯失公平,執行法院可以彈性調整扣押比例。但即使如此,法院仍會預留您及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不會讓您完全沒有錢生活。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第3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5項:「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實務案例情境
為了讓您更了解「有失公平」條款的運作,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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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高收入家庭的稅務債務 小陳因積欠大筆稅款,每月薪資被扣押三分之一。他向法院主張扣薪後不足以維持家庭生活。然而,法院調查發現,小陳與配偶的年所得合計超過百萬元,且擁有自住房產。法院認為,雖然扣薪後小陳個人帳面餘額略顯不足,但考量其家庭整體經濟狀況,若因保護小陳而讓國家稅收長期無法實現,反而對全體納稅人顯失公平。因此,法院維持了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認為這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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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銀行求償與扶養重擔 阿美因信用卡債務被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薪資。銀行主張阿美收入不錯,應扣押超過三分之一。但阿美向法院說明,她除了要扶養年邁的母親,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壓力沉重。法院審酌阿美的實際生活狀況,以及債權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風險承擔能力遠高於阿美,最終裁定維持三分之一的扣押上限,駁回銀行要求超額扣押的請求。法院認為,在阿美生活確實困難的情況下,維持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並未失公平。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有失公平」時,會綜合考量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生活狀況、財產狀況、扶養義務、債務金額等多重因素,力求在個案中取得平衡。
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了解您的權利:熟知《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及第122條的規定,知道薪資扣押的上限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別是扣押基數會先扣除法定應繳費用。
- 提出異議:如果您認為法院的扣押命令有違法或不公之處(例如扣押比例超過三分之一,或扣押後餘額不足以維持您和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您應在法定期間內(通常是收到命令後10天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 提供證明:聲明異議時,務必提供詳細且真實的家庭成員、收入、支出、扶養義務(如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財產狀況證明,以便法院審酌。越詳細的資料,越能幫助法院理解您的困境。
結語
面對薪資被強制扣款,雖然壓力重重,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完全不顧您的生活。透過了解自身權益、掌握相關法條,並在必要時主動向法院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明,您仍有機會保障自己與家人的基本生活。積極面對,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薪資被扣款三分之一,這樣合法嗎?
A: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您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報酬,原則上最高只能被扣押三分之一。但這個三分之一是從您「實際可處分」的薪資來計算,也就是會先扣除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等法定應繳費用後,再計算三分之一。
Q: 什麼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法院會怎麼計算?
A: 「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旨在保障您和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存權。法院會以您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例如,一家三口,就會用1.2倍乘以三人的最低生活費總和來評估。但這不包括房貸、車貸、信用卡債等私法上的債務。
Q: 如果我被扣薪後,真的不夠生活,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主張扣押後剩餘金額不足以維持您及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此時,您需要提供詳細的家庭成員、收入、支出、扶養義務證明(如扶養父母、未成年子女)等資料,讓法院重新審酌扣押比例。
Q: 我的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會不會也被扣押?
A: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與您提供勞務品質和成果直接相關的「繼續性報酬」,例如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等,通常會被視為薪資的一部分,並納入三分之一的扣押範圍。但如果是非定期給付且與勞務無直接對價關係的年終獎金或紅利,則不一定會被扣押。這需要依個案具體判斷。
Q: 如果債權人主張我收入很高,要求扣押超過三分之一,法院會同意嗎?
A: 確實有這種可能。當法院綜合考量您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財產狀況、債務金額等情事後,若認為嚴格遵守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會對債權人「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不受此比例限制。但即使如此,法院仍會預留您及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不會讓您完全沒有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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