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債權扣押命令」?您必須了解的法律程序
對於薪資債務人來說,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債權扣押命令」,無疑是壓力最大的時刻。這份命令直接關係到您的收入,甚至可能影響您與雇主之間的關係。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份命令背後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它如何影響您的薪水、銀行存款等「第三人金錢債權」。了解規則,才能有效應對。
1. 什麼是「債權扣押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當債權人要對您的薪水、獎金或銀行存款進行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會發出「扣押命令」。這份命令的核心作用是「雙重禁止」,讓您的債權被徹底「凍結」: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白話解釋:
- 禁止您(債務人)收取: 您不能向雇主或銀行要求支付這筆被扣押的款項,也不能將這筆債權轉讓給其他人。
- 禁止雇主/銀行(第三人)清償: 您的雇主或銀行收到命令後,就不能再把這筆錢付給您。他們必須將款項保留,或依後續命令支付給執行債權人。
重要提醒: 只要這份扣押命令沒有被法院撤銷,它的效力就會持續存在。如果雇主違反命令把錢付給您,對債權人來說是無效的,雇主仍須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俗稱「雙重清償」風險)。
2. 雇主或銀行有爭議怎麼辦?10天異議期限
您的雇主(在法律上稱為「第三債務人」)在收到扣押命令後,如果認為他根本不欠您錢,或者欠款金額有爭議,法律允許他們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程序重點:
- 10日是關鍵: 雇主必須在收到命令後的10日內,書面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實體爭議需打官司: 執行法院本身無權判斷雇主說的是真是假。如果雇主提出異議,債權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透過訴訟來確定雇主是否真的欠您錢。
案例情境:扣押命令的持續效力
小陳的銀行帳戶被法院扣押,銀行雖然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帳戶內無足夠存款),但在法院還沒正式撤銷命令前,銀行卻不小心將部分款項轉給了小陳。後來法院判決認定銀行異議理由不成立。
- 結果: 銀行雖然聲明異議,但因為命令未撤銷,其清償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銀行必須再次向債權人支付款項,否則將面臨強制執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扣押命令的效力非常強大且穩定,不會因為第三人單方面異議而自動解除。如果雇主或銀行有疑慮,應依循法律程序(提存或聲請撤銷),而非私下清償給您。
3. 債務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原債權」?
雖然您的債權被扣押,但您作為債權的主體地位並未喪失。如果雇主欠您的這筆錢(例如未領的獎金或未結清的工程款)即將超過時效,您仍有權採取行動來保護它。
- 保存行為: 您仍然可以對雇主提起給付訴訟,這被視為「保存債權的行為」,不會有礙強制執行的效果。這樣做可以中斷時效,確保您的權利不會因為時間過去而消失。
- 債權人代位: 如果您自己沒有行動,執行債權人也可以根據《民法》第242條,以自己的名義「代位」您向雇主提起訴訟,以確保這筆錢不會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
自保要點: 扣押命令本身不中斷時效。如果雇主欠您的錢有時效問題,您或您的債權人仍須透過「提起訴訟」來確保權利。
結論與實務建議
對於薪資債務人而言,面對債權扣押命令,最重要的是理解程序的嚴謹性與扣押命令的穩定性。
| 角色 | 關鍵行動 | 法律依據 |
|---|---|---|
| 雇主/第三人 | 收到命令後,在未撤銷前絕不可向債務人清償;如有爭議,10日內聲明異議。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119條 |
| 債務人 | 雖然不能收取款項,但仍需注意對第三人債權的時效問題,必要時可提起給付訴訟保全權利。 |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民法第242條 |
請記住,強制執行程序是為了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但同時也提供了明確的程序保障。了解這些步驟,能讓您在面對扣薪時,更清楚掌握局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扣押命令發下來,我的薪水是不是就全部沒了?
A: 扣押命令的效力是針對您對第三人(雇主)的金錢債權。這意味著雇主必須停止向您支付被扣押的款項。至於實際扣押的金額,法律有規定最低生活費或特定比例的保護,但就程序上而言,該命令確實凍結了執行標的債權,直到執行程序結束或命令被撤銷為止。
Q: 如果我的雇主說他會幫我跟法院「喬」,我該相信嗎?
A: 雇主(第三債務人)的權限非常有限。如果雇主不承認欠您錢或對金額有爭議,他們必須在收到命令後10日內正式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不會接受「私下喬定」。如果雇主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異議後債權人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存在,雇主就必須依命令清償,否則可能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Q: 債權人一直沒有去告我的雇主(確認債權存在),扣押命令是不是就失效了?
A: 不會自動失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對雇主的異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得」依雇主(第三人)的聲請,撤銷扣押命令。這代表雇主必須主動向法院提出撤銷的聲請,命令才會被解除。在命令正式撤銷前,它仍具有拘束力。
Q: 扣押命令下來後,我還能去跟雇主談判薪水或要求他將債權轉讓給我的家人嗎?
A: 不行。扣押命令一經發出,就禁止您對該債權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將債權轉讓給家人屬於「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的精神,這種轉讓行為對於執行債權人是無效的,您仍會被視為擁有該債權,繼續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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