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隱藏債權:第三人扣押命令異議的債權人應對指南
作為債權人,您最大的挑戰往往不是取得執行名義,而是找到債務人名下「有價值」的財產。當您發現債務人對特定第三人(例如:雇主、客戶或銀行)擁有金錢債權時,聲請執行法院發出「債權扣押命令」無疑是追債的利器。
然而,扣押命令發出後,第三人往往會以「債務不存在」或「數額有爭議」等理由聲明異議。此時,債權人必須掌握關鍵的法律時限和應對策略,才能避免前功盡棄。
一、 扣押命令的強大效力:雙重禁止
當執行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發出扣押命令後,會產生雙重的法律禁止效力:
- 禁止債務人處分: 債務人(義務人)不得收取或處分該筆債權。
- 禁止第三人清償: 第三債務人(第三人)不得將款項支付給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請注意,即使第三人聲明異議,只要扣押命令尚未被撤銷,其禁止清償的效力依然存在。如果第三人違法向債務人清償,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該清償行為對您的債權不生效力,您仍有權要求第三人再次支付給您。
二、 第三人異議的陷阱與債權人的應對
第三人(第三債務人)收到扣押命令後,若認為債權不存在或有爭議,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聲明異議。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必須跨越的程序障礙。
1. 掌握關鍵時限:10日內的法律戰爭
當執行法院將第三人的異議通知您時,您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反應。這是確保債權不被撤銷的關鍵步驟: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您必須在收受通知後的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或「給付之訴」,並將起訴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執行法院。若您未在時限內提出證明,將面臨嚴重的後果: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一旦扣押命令被撤銷,您就失去了對該筆債權的控制權。
2. 實務案例:逾期未異議的第三人將被「逕行強制執行」
如果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後,逾期(超過10日)未聲明異議,也沒有依命令將款項支付給您,這對債權人來說是極大的利多。此時,您應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的規定,逕行對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這代表執行法院將把原來的執行事件延伸為針對第三人的新執行程序,直接扣押第三人的財產來清償您的債權。此時,第三人若要救濟,只能提起更複雜的「異議之訴」,您已在程序上取得先機。
三、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追回債權,請務必遵循以下兩大策略:
| 情境 | 債權人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 |
|---|---|---|
| 第三人逾期未異議或未支付 | 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逕行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 |
| 第三人10日內聲明異議 | 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確認或給付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
| 提起訴訟後 | 務必在10日內將起訴證明提交給執行法院。 |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
重要提醒: 債權人依第120條第2項提起訴訟時,僅需以提出異議的第三人為被告即可,無需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這能簡化訴訟程序。
結論:掌握時效,絕不放手
處理第三人債權扣押,程序的掌握遠比實體爭議更為重要。債權人必須對10日的時限保持高度警覺。只要您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並證明,即使第三人提出了異議,扣押命令的效力仍將持續,為您爭取到最終勝訴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第三人聲明異議後,我在10天內沒有起訴,扣押命令會自動失效嗎?
A: 扣押命令不會自動失效,但在您未於10日內提供起訴證明的情況下,第三人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扣押命令。一旦命令被撤銷,您就必須重新聲請執行,程序上非常不利。
Q: 扣押命令發出後,第三人違反命令將錢還給了債務人,我該怎麼辦?
A: 您不用擔心。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扣押命令在未經撤銷前仍有效力,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清償行為對您不生效力。您可以繼續追究該筆債權,並要求第三人向您履行清償義務。但若第三人拒絕,您可能需要提起訴訟來強制執行。
Q: 我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訴訟時,訴訟的對象是誰?債務人需要列為被告嗎?
A: 您提起訴訟的對象應是聲明異議的『第三人』(第三債務人)。根據實務見解,您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或給付之訴時,無需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僅以第三人為被告即可,以加速訴訟程序。
Q: 執行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後,是否能中斷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時效?
A: 執行法院發出扣押命令本身,並不直接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根據實務見解,時效中斷必須等到您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執行機關開始執行行為時,才符合《民法》規定的執行行為,時效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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