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家屬指南:一筆錢,兩種用途——擔保金的法律與實務
身為債權人的家屬,您最擔心的莫過於債務人脫產,或是透過法律程序不斷拖延還款。在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過程中,您一定會聽到「擔保金」這個名詞。這筆錢看似是額外的負擔,實則是在關鍵時刻保障您權益的「損害賠償準備金」。
台灣的法律程序中,擔保金主要分為兩種情境:
- 假扣押擔保金:由債權人提供,用來「啟動」保全程序。
- 停止執行擔保金:由債務人提供,用來「拖延」執行程序。
了解這兩種擔保金的計算邏輯,是確保您債權不受損的關鍵。
1. 假扣押擔保金:啟動保全程序的必要支出
當您擔心債務人會脫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時,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保護債務人。
擔保金的目的與法源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您已充分釋明債權,法院仍有權要求您提供擔保金。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這筆錢的用途是:如果日後您在本案訴訟中敗訴確定,債務人可以利用這筆擔保金,來賠償他因為您的假扣押行為所受到的損失(例如財產被凍結無法使用)。
實務上的計算標準
法院在決定擔保金額度時擁有職權裁量權,但實務上有個通例:
- 一般標準:通常是以您所請求的**債權金額的約三分之一(1/3)**作為基準。
- 特殊情況:若您屬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特定法規保護對象,擔保金則可能大幅降低,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1/10)。若您有特殊經濟困難,也可向法院聲請酌減。
2. 停止執行擔保金:對抗債務人拖延戰術的保障
這是債權人家屬最需要關注的部分。當您好不容易取得執行名義,準備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能以提起「異議之訴」等方式,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擔保金的核心目的:彌補延遲受償的損失
法院允許停止執行,但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金,這筆錢是為了保障**債權人(您)**的權益。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這筆擔保金的設立,就是要賠償您因為執行程序被延遲而無法即時拿到錢所遭受的損害。
計算標準:不只本金,還要算「時間成本」
停止執行擔保金的計算核心並非債權本金,而是延宕期間的利息損失或使用收益損失。法院會參考以下要素計算:
A. 金錢債權(例如借款)
計算公式為:(應受清償金額) $\times$ (法定遲延利息) $\times$ (預估訴訟延宕期間)
- 法定遲延利息:通常依據《民法》規定的年息百分之五(5%)計算。
- 預估訴訟期間:法院會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估算從一審到三審可能需要的時間,通常會落在4到6年不等。
B. 非金錢債權(例如遷讓房屋)
如果債務人阻止您收回房屋,擔保金則會以停止執行期間內,相當於房屋租金或使用收益的損失來計算。
實務案例解析:確保擔保金足夠高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計算這筆擔保金,以確保債權人權益。例如,在某金錢債權案件中,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計算時,不僅考慮了應受清償的本金,更將預估四年的遲延利息損失計入擔保金,大幅提高了債務人必須繳納的金額。這證明了法院認同,債權人因時間拖延所受的利息損失是實質損害,必須由擔保金覆蓋。
3. 債權人家屬的實務操作建議
| 程序階段 | 您的角色 | 實務建議操作重點 | 法律依據 |
|---|---|---|---|
| 聲請假扣押 | 債權人 | 準備債權額1/3擔保金;若有特殊身分(如犯罪受害者),可主張降低至1/10。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
| 面對停止執行 | 債權人 | 應向法院主張:1. 預估訴訟期間應拉長(例如主張案件複雜需審理6年)。 2. 應受清償金額應包含所有已發生的利息、費用和遲延利息。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 擔保金繳納方式 | 兩者皆適用 | 擔保金原則上須提存現金。若要以銀行定存單等有價證券代替,須經法院許可。 |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 |
結論:掌握擔保金,掌握主動權
擔保金並非訴訟的終點,而是保障您權益的起點。當您聲請假扣押時,準備好足夠的擔保金能加速程序的進行;當債務人試圖停止執行時,了解法院計算擔保金的邏輯,能讓您有效監督並確保債務人提出的擔保金是「相當且確實」的,足以涵蓋您因延遲受償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債務人利用法律程序,無止境地拖延您的債權清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時,法院估算的訴訟期間是否可以抗辯?
A: 可以。法院通常會參考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來估算訴訟期間,但這只是預估。身為債權人,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案件案情複雜、涉及多方證據或預期債務人會上訴至三審,要求法院採用更長的預估期間(例如6年),從而提高債務人應繳納的停止執行擔保金,以更充分保障您延遲受償的損失。
Q: 假扣押擔保金繳納後,如果我勝訴了,這筆錢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A: 若您在本案訴訟中勝訴確定,證明您的債權是存在的,則假扣押的原因即已消滅。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通常需要提出本案勝訴的確定判決書,證明債務人並未因假扣押而受到不當損害。
Q: 停止執行擔保金是以法定利率5%計算,如果我們有約定更高的利息,法院會採納嗎?
A: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優先採用《民法》規定的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作為計算基礎。然而,如果您的債權契約中明確約定了更高的遲延利息,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您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據約定利率計算延遲受償的損害,要求提高擔保金,但最終仍由法院依職權裁量認定。
Q: 除了現金,我還能用什麼來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A: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除了現金之外,您也可以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實務上常見的是銀行定期存單或政府發行的公債。您需要先向發行銀行或機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後,才能用有價證券代替現金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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