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薪資扣押:債權人如何掌握1/3限制與1.2倍生活保障底線?
債權人必讀:薪資強制執行的「雙重保障」限制與突破點
對債權人而言,透過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的薪資,是最常見且有效的追償手段。然而,台灣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存權,對薪資扣押設下了嚴格的限制。如果您不了解這些限制背後的計算邏輯,可能會面臨執行金額被法院大幅減少,甚至被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撤銷的風險。
本文將以債權人的視角,深入解析強制執行程序中「薪資扣押」的兩大核心法規,幫助您精準掌握執行界線,最大化您的追償效益。
1. 薪資扣押的兩大法定限制
執行法院在核發薪資扣押命令時,必須同時遵守兩個關鍵法條,實務上稱為「雙重保障原則」:
限制一:扣押比例上限(1/3原則)
這是債權人最熟悉的基本原則。針對債務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如月薪、月退俸),扣押的比例有明確上限。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這意味著,原則上,您最多只能扣押債務人每月薪資的 1/3。但請注意,此處的「給付數額」並非指總薪資,而是指扣除法定稅費後的「可處分薪資」。
【債權人重點】 薪資在計算 1/3 前,必須先扣除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等依法必須繳納的公法上費用。
限制二:生活保障底線(1.2倍原則)
即使扣押 1/3,如果剩餘金額仍不足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法院必須進一步減少扣押金額。這是法律設定的「最低保障底線」。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
【債權人重點】 執行法院會先計算出「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總額(包含債務人及依法需扶養的親屬),如果扣押 1/3 後的餘額低於這個總額,法院就必須減少扣押比例,直到餘額達到這個底線為止。
2. 債權人如何提高執行效益?鎖定非繼續性報酬
雖然月薪執行受到嚴格限制,但債權人仍有機會找到突破點,最大化追償金額。
突破點一:全額鎖定「非繼續性報酬」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的 1/3 限制,主要針對「繼續性報酬」(月薪)。對於非繼續性的額外所得,例如年終獎金、主管紅利、績效獎勵金等,若已確保債務人的月薪餘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所需,法院可裁定全額扣押。
實務案例解析:年終獎金全額扣押
某債務人月薪高,法院已確保其每月保留的薪資遠高於法定最低生活費。法院裁定對其月薪執行 1/3 扣押,但對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及主管獎勵金則裁定全部予以扣押。債務人聲明異議,但法院認為,獎金屬於額外所得,在已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全額執行並無不公平,駁回異議。
這顯示,債權人在聲請執行時,應同時列明債務人可能擁有的各種報酬類型,特別是年終獎金,以增加執行金額。
突破點二:排除債務人的「非必要支出」抗辯
債務人聲明異議時,常主張自己有高額的房貸、信貸、車貸或高額保險費,要求法院減少扣押。但實務上,法院態度非常明確:
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債務等,均屬於債務人與他人間的私法債務,不屬於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
因此,債權人無需擔心這些私人債務會被法院計入「生活所必需」的保留額度,進而減少您的扣押金額。
3. 債權人應對債務人異議的策略
若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主張保留金額不足,債權人應掌握以下法律要點:
- 挑戰扶養義務的真實性: 債務人主張需扶養親屬時,法院會嚴格審查該親屬是否「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若親屬名下有資產或所得,債權人可要求法院調查,並主張扶養義務應由所有應負義務者(如兄弟姊妹)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而非全由債務人一人承擔。
- 確認最低生活費基準: 債權人應自行查核債務人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公告,並計算出 1.2 倍的法定保障額度。若法院核發的扣押金額,扣押後餘額仍高於此法定底線,債務人的異議將難以成立。
- 鎖定存款債權: 提醒您,薪資一旦轉入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即轉變為「存款債權」。若該存款餘額高於最低生活所需,法院仍可能對其進行扣押。債權人應持續監控並鎖定債務人的銀行帳戶,避免資金被移轉。
結論:精準掌握法律界線,確保債權追回
薪資強制執行並非簡單的「一律扣 1/3」。債權人必須同時理解 1/3 的比例上限,以及 1.2 倍最低生活費的絕對保障底線。透過精準鎖定非繼續性報酬,並在債務人異議時,運用法律依據排除其非必要支出抗辯,您才能有效且合法地追回債權,避免執行程序被無謂拖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決定我的扣押金額是否會被1.2倍最低生活費限制?
A: 法院會先計算您聲請扣押1/3的金額。隨後,法院會計算債務人及其依法需扶養親屬的「當地最低生活費 x 1.2倍」總額。如果扣押1/3後,剩餘金額低於這個總額,法院就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裁定減少扣押金額,確保債務人保留的餘額達到這個最低底線。
Q: 如果債務人主張有房貸,我可以如何反駁或確保我的扣押權益?
A: 您不需要擔心。實務上,房屋貸款、信用卡債務等私人債務,不被認定為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若債務人以此為由聲請異議,您應向法院主張此為非必要支出,要求法院依據客觀的「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計算,排除房貸的影響。
Q: 我對債務人的薪資已經執行扣押1/3,還能對他的年終獎金進行全額扣押嗎?
A: 有機會。年終獎金、紅利等屬於「非繼續性報酬」。如果法院認定扣押月薪1/3後,已確保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最低生活所需(即餘額高於1.2倍最低生活費),法院可以裁定對該筆非繼續性報酬進行全額扣押,不受1/3的比例限制。
Q: 債務人將薪資轉入銀行帳戶後,是否仍受1/3或1.2倍的保障?
A: 保障風險會降低。薪資一旦轉入銀行,法律性質就從「薪資債權」轉變為「存款債權」。雖然存款若能證明為近期薪資轉存且屬於預留的生活費,仍有機會受到保障,但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負擔更高的舉證責任。對債權人而言,鎖定存款帳戶是追償策略中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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