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打贏官司,拿到確定判決,卻不知道怎麼把錢要回來?尤其是面對領薪水的債務人,到底能扣多少?會不會扣不到?這些疑問,相信是許多中年債權人心中最關心的問題。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薪資強制扣款』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讓您掌握關鍵眉角,有效追回您的血汗錢!」
薪資扣款,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當您手握法院的確定判決,債務人卻遲遲不還錢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一項常見且有效的手段,就是「薪資強制扣款」。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命令債務人的雇主,直接從債務人的薪水中,扣除一部分金額來償還您的債務。
這項制度主要依據的是《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條文是《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它專門規範了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執行。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則是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的重要條款。
薪資扣款的兩大關鍵數字:三分之一與最低生活費1.2倍
薪資扣款並非無限制地全額扣押,法律為了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設定了明確的限制。主要有兩個重要的數字您必須了解:
1. 原則:薪資只能扣三分之一
這是薪資強制扣款最廣為人知的原則。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
「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或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其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白話來說,法院在扣押債務人的薪水時,原則上最多只能扣三分之一。這裡的「三分之一」是以債務人每期薪資的「總額」來計算,不論實際領到多少。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債務人至少還有三分之二的薪水可以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因為欠債而完全失去經濟來源。
2. 例外:要先預留「最低生活費1.2倍」
即使是三分之一的扣押,如果扣完之後,債務人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維持,那也是不行的。因此,法律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保障: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這條文的意思是,法院在進行薪資扣押前,會先幫債務人計算一筆「最低生活費用」,這筆錢是絕對不能扣押的。計算方式是:以債務人實際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基準。如果債務人還有需要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例如未成年子女),這些親屬的生活費也會一併計算進去。請注意,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等私法上的債務,通常不被認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會讓您更有感:
情境一:薪水微薄,法院不准扣
張先生是一位單親爸爸,每月薪水約三萬多元,獨自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法院在審理時,依據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出張先生與兩名子女每月所需的基本生活費用,發現這個金額已經超過他每月薪資的總額。雖然債權人有合法債權,但法院考量到張先生一家三口的基本生存權,最終駁回了扣薪的聲請。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優先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權。如果債務人薪資真的太低,扣了會讓他們活不下去,即使您有債權,法院很可能也不會准許扣薪,或者會大幅降低扣押金額。
情境二:高薪族群,三分之一照扣不誤
另一位李醫師,每月薪資高達三十八萬元。他的薪資被法院命令扣押三分之一後,每月仍有約二十五萬元的餘額。李醫師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自己還有高額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以及未來所得稅款要預留,生活壓力很大,希望法院能減少扣押比例。然而,法院認為這些貸款和未來稅款,都不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因此駁回了他的異議,維持了扣押三分之一的決定。
給您的啟示: 如果債務人薪資很高,即使扣了三分之一,生活依然綽綽有餘,法院通常不會因為債務人有其他「非必需」的支出而減少扣押。這也印證了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對於高所得者而言,通常被認為是合理的。
債權人如何主張權益?實用操作指引
身為債權人,了解這些規定後,您該如何更有效地追討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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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債務人狀況: 在聲請強制執行前,盡可能掌握債務人的薪資收入、家庭成員、有無扶養親屬、有無其他財產等資訊。這些資訊能幫助您評估執行效益,並預判債務人可能提出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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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有失公平」: 如果您發現債務人所得甚高、有規避執行之虞,或您的債權性質特殊(例如扶養費債權,法律通常會給予較高優先性),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或第122條第5項的「有失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不受三分之一比例限制或生活必需費用之保障。但即使如此,法院仍會預留債務人基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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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法上扣繳」: 債務人薪資中,依法必須扣繳的所得稅、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費等稅費部分,因債務人未具處分權限,不屬於可處分薪資,因此不應計入扣押範圍。這部分是不能被扣押的,您在計算時應有所了解。
結論:掌握法律,追回債權更有底氣!
追討債務的路雖然不容易,但只要您掌握了薪資強制扣款的這些法律眉角,就能更有策略、更有底氣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記住「薪資扣押上限三分之一」與「預留最低生活費1.2倍」這兩大原則,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薪資強制扣款的規定,讓您的債權不再成為一筆呆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債務人換工作了,我的扣薪命令還有用嗎?
A: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薪資扣押命令的效力會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如果債務人只是換了雇主,但薪資的性質仍是提供勞務的報酬,理論上扣押命令仍然有效。但實務上,您需要向法院聲請「移轉執行」或「換發執行命令」,通知新的雇主繼續扣款。這需要您主動提供債務人新雇主的資訊給法院。
Q: 債務人說他要扶養很多人,法院就會少扣我的錢嗎?
A: 不一定。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計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需的最低生活費用。這裡的「共同生活親屬」是指與債務人同住且債務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法院會依當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如果債務人主張扶養的親屬並非共同生活,或者親屬本身有足夠扶養能力,法院可能就不會將這些費用計入。債務人需要提出相關證明給法院審核。
Q: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這類非固定薪資,也能強制扣款嗎?
A: 針對這類「繼續性給付」的認定,實務上會視其發放的「經常性」與「規則性」而定。如果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每年固定發放且金額相對穩定,通常會被認定為「繼續性給付」而適用三分之一的扣押限制。但如果是偶發性、金額不固定的紅利或獎金,則可能不適用。建議您在聲請執行時,可以一併說明這些獎金的性質,請法院納入考量。
Q: 如果法院裁定扣薪後,債務人還是不夠錢生活,我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您作為債權人,依照法院的裁定執行,並不會因此負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本身就已經考量了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法院在做出扣押命令前,會依法審核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餘額。如果法院裁定扣押,表示法院認為在扣押後債務人仍有足夠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若債務人認為裁定不公,應由其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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