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被扣押別慌!法律為您劃下兩條生存紅線
面對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許多執行債務人會擔心生活立即陷入困境。然而,台灣的《強制執行法》並非只保護債權人,它同時也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設定了明確的「生存保障底線」。
身為執行債務人,您必須清楚知道這兩條紅線:薪資扣押的「三分之一原則」,以及優先於一切的「生活保障額度」。
1. 薪資扣押的兩大法律原則
強制執行法院對您的薪資進行扣押時,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的兩組條文來決定最終的扣押金額。
原則一:薪資扣押的上限——三分之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對於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的繼續性報酬(即薪資),法院發出扣押命令的範圍有明確限制: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這意味著,原則上,您的薪水最多只會被扣走三分之一。但請注意,這只是上限比例。
原則二:生存權優先——生活保障額度
比三分之一原則更重要、更具保障性的是「生活保障額度」。法律保障您必須保留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這項保障優先於債權人的執行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了這個額度的計算標準: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白話來說: 法院扣完您的薪資後,剩下的錢,絕對不能低於您居住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如果扣押三分之一後,餘額低於這個標準,法院就必須減少扣押比例,直到餘額達到該保障額度為止。
2. 您的「生活保障額度」如何計算?
計算您應保留的最低生活費,是主張權利的第一步。這個額度不僅包含您本人,也包含您依法應扶養且共同生活的親屬。
(1) 本人的計算標準
- 標準: 當地區最低生活費 × 1.2倍。
舉例來說,若您居住的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9,000元,則您本人每月至少必須保留:19,000元 × 1.2 = 22,800元。
(2) 共同生活親屬的計算標準
若您有需要扶養的親屬,他們的費用也可以計入保障額度,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求:
- 未成年子女: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生活保持義務,通常可計入。
- 配偶或父母: 必須證明他們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法院會嚴格審查他們的所得與資產狀況。
- 分擔比例: 若該親屬還有其他兄弟姊妹或扶養義務人,法院會要求您證明您應負擔的扶養比例。
重要提醒: 實務上,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卡債等,通常被法院認定為私法債務,不屬於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因此不能作為主張保留生活費的理由。
3. 實務案例解析:成功爭取保留額度
法院並非一開始就會主動精準計算您的扶養義務。如果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扣押後餘額低於您的法定生活保障額度,您必須主動提出『聲明異議』。
案例情境:單親扶養母親,扣押餘額不足被撤銷
張先生(債務人)每月薪資被法院扣押三分之一。他主張自己是單身,且需獨自扶養年邁、無所得及財產的母親(共同生活親屬)。
原法院僅酌留約2萬2千元給張先生。張先生提出異議,並提供戶籍資料及母親無資力的證明。
法院裁定: 法院經查,認定張先生為母親唯一的扶養義務人。依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張先生及母親兩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額度應為3萬7千多元。原裁定僅保留2萬2千元,顯然不足支應最低生活費。因此,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原扣押命令,要求執行法院重算扣押金額,確保張先生能保留足夠的生活費用。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證明,只要您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扣押後的餘額低於法定生活保障額度,法院就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規定,減少扣押比例。
4. 債務人自保指南:聲明異議的關鍵步驟
當您收到薪資扣押命令時,若認為扣押金額影響了您的基本生活,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步驟一:計算並確認不足額度
- 查閱您居住地最近一年的「最低生活費」公告。
- 依據本人及符合扶養要件的親屬人數,計算出總體的「生活保障額度」(1.2倍最低生活費)。
- 將您的月薪資扣除法院命令的扣押金額,確認餘額是否低於步驟2的保障額度。
步驟二:向執行法院遞交『聲明異議狀』
您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發出扣押命令的執行法院遞交書狀,主張扣押後餘額不足以維持您及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
步驟三:準備充足的佐證文件
提出異議時,務必附上以下文件,以利法院審查:
- 薪資證明: 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所得清單。
- 戶籍謄本: 證明您與扶養親屬為共同生活。
- 財產所得清單: 證明扶養親屬(尤其是配偶、父母)確實無資力維持生活。
- 其他證明: 如醫院診斷證明(若親屬因病無謀生能力)。
法律依據提醒: 您主張的法條應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強調法院必須保障您的生活所必需,此保障優先於第115-1條的三分之一比例限制。
結論
薪資強制執行並非意味著生活終結。法律賦予執行債務人保障基本生存權的權利,關鍵在於您是否了解並善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提供的「1.2倍最低生活費」保障。只要您主動計算、準備好證明文件,並及時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就能有效守住您應有的生活費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判斷我主張扶養的親屬是否成立?
A: 法院會嚴格審查親屬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受扶養要件。對於未成年子女,通常直接成立;但對於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您必須證明他們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且您有實際負擔扶養義務。法院會要求提供他們的財產所得清單,若他們有足夠資產或有其他兄弟姊妹可分擔扶養,您的主張可能會被駁回或要求按比例分擔計算。
Q: 如果我的債權是積欠稅款或罰鍰,生活保障額度還適用嗎?
A: 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如稅款、罰鍰),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扣押的相關規定。因此,無論是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都必須遵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預留您及家屬的1.2倍最低生活費。
Q: 如果我的月薪很高,扣完三分之一後,餘額仍遠高於生活保障額度,我還能主張減少扣押嗎?
A: 在一般債權執行中,若扣押三分之一後餘額已高於法定生活保障額度,法院通常會維持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因為三分之一是法律規定的上限。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例如債權為扶養費,或法院認為若只扣三分之一對債權人『有失公平』),法院才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3項,超過三分之一扣押,但前提是仍須預留您的生活費用。
Q: 我已經被法院扣押薪水一段時間了,現在才發現扣太少,還可以聲明異議嗎?
A: 可以。薪資債權屬於繼續性給付,扣押效力持續及於將來的給付。只要您認為目前的扣押命令持續影響您保留最低生活費的權利,隨時都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主張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重新計算並調整扣押金額。建議您儘早提出,以避免持續被超額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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