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或「扣押命令」,要求您的公司每月從薪水中扣除部分金額來償還債務時,心情一定非常焦慮。許多人誤以為薪水被扣三分之一是鐵律,無法改變。
事實上,台灣法律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權」,設下了兩道堅固的法律防線。身為債務人,您必須了解這兩道防線如何運作,才能在法律上爭取到合理的生存空間。
1. 薪資扣押的兩大防線:三分之一原則與生活保障底線
法院進行薪資扣押時,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這項規定並非無上限的扣款,而是有明確的比例限制和最低生活保障。
1.1 防線一:原則上限「三分之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針對您的薪資債權,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範圍,原則上不得超過您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1.2 防線二:強制預留「1.2倍最低生活費」
這是對債務人最重要的保障。無論您的薪水多寡,扣押後的餘額,必須足夠維持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
這兩道防線的關係是: 法院會先計算三分之一的扣押額,然後檢視扣押後的餘額是否低於「1.2倍生活費底線」。如果低於底線,法院就必須減少扣押金額,直到餘額達到這個底線為止。
簡單來說:您的薪水扣完債務後,剩下的錢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
2. 您的「生活必需」到底怎麼算?法院的嚴格標準
要成功主張生活費保障,您必須清楚知道法院對「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定義非常嚴格。它指的是最低生活客觀上不可缺少者,並非讓您過上寬裕的生活。
2.1 哪些支出不算「必要生活費」?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排除以下私人契約債務或非基本生存的支出:
- 房貸、車貸: 屬於私人契約債務,非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
- 信用卡貸款、信用貸款。
- 預計繳納的所得稅款。
- 非法律上扶養義務的親屬支出(例如:孫子的生活費)。
重要提醒: 您不能將房貸、卡債等列為「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並以此要求減少扣押比例。法院只會考量最基本的食衣住行育樂費用,並以政府公告的標準計算。
2.2 共同生活親屬的認定與收入審核
當您主張要扶養配偶、父母或子女時,法院會進行嚴格審核:
- 不能維持生活: 該親屬必須證明「不能以自己財產或勞力所得維持生活」。
- 合併計算家庭收入: 法院會合併審查您與配偶等共同生活親屬的總收入和財產。如果配偶有足夠收入,或家庭擁有高價值資產,法院可能認定家庭整體並非「不能維持生活」,進而維持三分之一的扣押比例。
- 扶養比例: 若親屬還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您僅需負擔法律規定的比例。
3. 實務情境解析:家庭總收入的合併審酌
情境模擬:雙薪家庭的扣押爭議(改編自實務案例)
陳先生因積欠稅款,薪資被法院扣押三分之一。陳先生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他需扶養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女兒,扣押後餘額不足以維持一家四口生活。
法院裁定: 法院審核後發現,陳先生與配偶的年所得合計超過百萬元,且家庭總收入扣除四人份的 1.2 倍最低生活費後,仍有餘額可供自由運用。因此,法院認為陳先生家庭整體經濟狀況尚可維持,維持扣押三分之一的處分。
指導意義: 在判斷是否危及生存時,法院是以家庭為單位,合併計算所有共同生活親屬的收入和資產。若家庭總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額度,異議成功的機率會大幅降低。
4. 債務人自救指南:聲明異議的具體步驟
如果您認為法院的扣押命令,導致您或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費低於法定的 1.2 倍底線,您應該立即採取行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4.1 聲明異議的依據與時機
- 依據: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發布扣押命令的執行法院提出。
- 時機: 收到扣押命令後,應儘速提出。
4.2 應準備的關鍵文件與證明
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扣押已影響您的基本生存。請準備以下文件:
- 家庭成員證明: 戶籍謄本(證明共同生活親屬)。
- 收入與財產證明:
- 您與共同生活親屬(如配偶)最近一年的所得清單。
- 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財產歸戶清單(證明親屬無力維持生活)。
- 最低生活費計算: 查詢您住所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並計算 1.2 倍的必要生活費用總額。
- 異議狀: 清楚說明扣押三分之一後,您的餘額是多少,以及這個餘額與法定 1.2 倍底線的差距。
結論:保障您的生存權,主動爭取權益
薪資扣押雖然令人沮喪,但法律賦予您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請記住「三分之一」只是原則上限,真正的底線是「1.2倍最低生活費」。只要您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扣押已危及您家庭的基本生存,法院就有義務調整扣押比例。主動了解法律,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確認我的「最低生活費」是多少?
A: 法院會根據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礎,再乘以 1.2 倍來計算。例如,若當地最低生活費為 15,000 元,則您的個人最低生活保障底線就是 15,000 x 1.2 = 18,000 元。若您有共同生活的親屬,則需乘以人數再依扶養比例計算。
Q: 如果我的薪水很低,扣押三分之一後會低於生活費底線怎麼辦?
A: 如果扣押三分之一後,您的餘額低於 1.2 倍最低生活費底線,您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調整扣押比例,確保扣押後的餘額至少達到 1.2 倍生活費的標準,只會扣押超過底線的部分。
Q: 我主張扶養父母或配偶,如何證明他們『不能維持生活』?
A: 您必須提供父母或配偶的所得清單和財產歸戶清單,證明他們沒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如果他們有其他子女(您的兄弟姊妹),法院還會審酌其他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您只需要負擔您應分擔的比例。
Q: 聲明異議後,法院會立即停止扣薪嗎?
A: 聲明異議本身不一定會立即停止扣薪。但法院在審理異議時,會發函給您的公司(第三人),要求提供您的薪資明細、家庭狀況等資料進行審酌。若法院裁定異議成立,就會發出新的執行命令,變更或撤銷原來的扣押命令,此時扣押比例才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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