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債務人的薪資扣款,您拿不回全部?
當您辛苦追討債務,好不容易等到法院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卻發現債務人的薪資只能扣到三分之一,甚至更少,心裡是否充滿疑惑與不解?為什麼法律似乎總是保障債務人?身為債權人的家屬,您可能對這些規定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薪資強制扣款的法律規定,帶您了解其中的「三分之一原則」與「最低生活費保障」,讓您對債務追討的過程有更清晰的認識。
薪資扣款的兩大核心法條
在台灣,薪資強制扣款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的兩大關鍵條文:
1. 薪資扣押的「三分之一原則」: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這是最常聽到的規定,簡單來說,法院在對債務人的薪資進行強制執行時,原則上不能扣押超過債務人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這條法規的用意,是為了在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同時,也確保債務人能保有基本的生活所需,不至於因債務而完全喪失生活能力。但請注意,如果法院認為有「失公平」的情況,這個三分之一的限制也可能被調整。
2. 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保障: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即便薪資被扣押三分之一,法律還會進一步檢視,扣押後的餘額是否足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如果不足,法院仍會調整扣押金額,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數額,是以當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此外,債務人對其共同生活親屬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等規定),也會納入考量。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評估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實際狀況。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權衡?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法院是如何應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當扶養義務遇上親屬資力
某位債務人薪資被扣押三分之一後,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他需扶養年邁的母親及配偶,生活將陷入困境。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位母親雖然年邁,但銀行有足夠存款維持生活,因此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受扶養條件。而他的配偶確實沒有財產和收入,符合受扶養條件。法院仔細計算了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最低生活費,發現即使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剩餘的金額也足以支付這些費用。因此,法院最終維持了原來的扣押命令。
指導意義:法院會嚴格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扶養主張,並非所有親屬都自動享有被扶養的權利,特別是當他們有能力自給自足時。債權人家屬若能提供債務人扶養親屬的資力資訊,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案例二:高額債務與家庭總收入的權衡
另一位債務人因積欠近百萬元的稅款,每月薪資被扣押三分之一。他向法院主張,扣押後,他和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將不足以維持。法院核算後確實發現,扣押三分之一後剩餘的薪資,略低於他們家庭的法定最低生活所需。然而,法院也注意到,這位債務人與他的配偶合計年收入超過百萬元,配偶有能力分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考量到債務人積欠的鉅額稅款,如果因此限制扣押,反而對債權人(國家)有失公平。最終,法院依據「有失公平」原則,維持了扣押三分之一的決定。
指導意義:這說明了法律的「有失公平」原則。即使扣押後金額略低於最低生活費,但如果債務人有其他高額資產、高家庭總收入或鉅額債務,法院仍可能基於整體公平性考量,維持較高的扣押比例。債權人家屬若能提供債務人其他財產或家庭總收入的線索,可能對執行結果產生影響。
債權人家屬的實務操作建議
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對債務追討的過程有更清晰的認識。身為債權人家屬,您可以:
- 了解法律的平衡點:法律在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的同時,也兼顧債權人受償權。這是一個需要細緻權衡的過程。
- 掌握債務人資訊:若您知道債務人有其他隱藏財產、高額家庭收入,或其聲稱需扶養的親屬其實有自力更生能力,這些資訊都可提供給法院參考,可能影響「有失公平」原則的判斷,進而調整扣押比例。
- 留意扶養義務的認定:法院會嚴格審查扶養義務的構成要件,並非所有親屬都能被列為受扶養對象。
- 家庭總收入的考量:法院在計算最低生活費時,會以家庭為單位,合併計算所有成員的收入,而不僅限於債務人一人。
結語
薪資強制扣款的程序複雜,牽涉多方權益的平衡。了解「三分之一原則」與「最低生活費保障」,以及法院如何運用「有失公平」原則,能幫助您更理性地看待執行結果。這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學習,更是對債務追討策略的重新評估。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實用的幫助,讓您在債務追討的道路上,多一份理解與掌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的薪資一定會被扣三分之一嗎?
A: 不一定。原則上是扣押三分之一,但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確保扣押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有足夠的「最低生活費」。如果三分之一的扣押會導致生活費不足,法院會調整扣押金額。另外,若債務人有其他高額資產或家庭收入,法院也可能基於「有失公平」原則,在特定情況下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仍會預留生活費用。
Q: 如果債務人說他要扶養很多人,法院就會少扣一點嗎?
A: 不一定。法院會嚴格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扶養主張。首先,會確認被扶養的親屬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扶養要件(例如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直系血親尊親屬則不在此限)。其次,法院會考量這些親屬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財產足以自給自足。如果親屬有能力維持生活,或債務人對其不負扶養義務,那麼這些扶養費用就不會被納入最低生活費的計算中。
Q: 我們債權人有什麼方法可以主張多扣一點?
A: 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或第122條第5項的「有失公平」原則。例如,如果您知道債務人有隱匿的其他高額資產、高家庭總收入(例如配偶收入很高)、或有脫產疑慮等情況,您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給法院參考。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整體生活狀況、財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來判斷是否調整扣押比例,以求公平。
Q: 如果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會影響薪資扣款嗎?
A: 是的,會影響。在計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費」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這表示如果債務人除了薪資外,還有其他存款、房產等資產,法院在判斷是否需要降低薪資扣押比例時,會將這些資產納入考量,認為債務人有能力從其他財產中支應生活所需,進而可能維持較高的薪資扣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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