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薪水,我的錢卻拿不回來?薪資強制執行,債權人必懂!
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困境:債務人明明有穩定的工作和薪資收入,卻對您的債務置之不理?面對這種情況,債權人往往感到無助。然而,台灣法律提供了「薪資強制執行」這項強而有力的工具,讓您有機會透過合法途徑,從債務人的薪資中取回屬於您的款項。
作為債權人,了解薪資強制執行的法規與操作細節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條、關鍵概念,並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幫助您更有效地運用這項權利,保障您的債權。
薪資強制扣押:法律依據與基本原則
當您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時,主要會依據以下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押效力與三分之一原則
這條法規確立了薪資扣押的基本原則,也是債權人最常引用的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白話解釋: 這表示一旦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債務人未來的薪資也會持續被扣押,直到您的債權清償完畢。原則上,法院對薪資的扣押比例不得超過各期薪資的三分之一。然而,如果法院認為只扣三分之一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則可以不受此比例限制,但前提是仍需為債務人預留基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最低生活保障與「生活所必需」
這條法規是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避免因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及其家人生活陷入困境: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白話解釋: 某些特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險給付是不能被扣押的。更重要的是,債務人的薪資中,維持其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也不能被強制執行。法律明確定義「生活所必需」的標準,是參考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同樣,如果法院認為維持這個標準對債權人有失公平,也可以調整,但仍需預留生活費用。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公法債權準用規定
這條法規指出,如果是政府機關追討公法上的欠款(例如稅款),也同樣會準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
債權人必懂!薪資扣押的關鍵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解析幾個債權人最關心的實務問題:
1. 「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因為工作而定期或不定期領取的報酬。除了月薪,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只要是持續性的勞務報酬,都屬於可扣押的範圍。
2. 扣押比例上限「三分之一」的計算玄機
《強制執行法》規定薪資扣押不得逾三分之一。這裡有個重要觀念:
- 計算基準: 這個三分之一的比例,是針對各期薪資的總額來計算的。
- 實際可扣押金額: 然而,法院在實際發出扣押命令時,會針對債務人「可處分」的薪資部分進行扣押。這表示像所得稅、勞健保費等依法必須扣繳的公法上義務款項,會先從薪資中扣除,因為這些不屬於債務人可自由處分的錢。所以,實際扣押的金額,是從扣除這些法定項目後的餘額中計算三分之一,且最終扣押後的薪資餘額,必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標準。
3. 「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保障底線
這是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的核心。它的計算標準為:
- 債務人本人: 以法院所在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並會考量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財產。
- 共同生活親屬: 準用上述標準,並依債務人應負擔的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例如,若債務人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其生活所需也會被納入考量。
4. 「有失公平」的例外條款
這是一個對債權人有利的條款。如果債務人的薪資很高,即使扣除三分之一後仍遠高於「生活所必需」的標準,或者債務人有其他高額財產或收入來源,卻聲稱生活困難,此時您可以向法院主張,若僅依三分之一或1.2倍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扣押,對您的債權實現有失公平。法院在審酌後,可能會同意提高扣押比例,但仍會為債務人預留基本生活費用。
實務案例解析:債權人如何從判決中學習?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幾個法院的實際判決,這些案例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薪資扣押的實務運作。
案例一:債務人有扶養義務,我的債權會被排擠嗎?
情境: 小陳每月薪水12萬元,他與前妻離婚後,每月需支付9萬元給前妻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現在,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小陳的薪資三分之一,小陳卻主張應該先扣除那9萬元的扶養費,剩下的薪水才能被扣押。
法院怎麼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曾討論過類似案例。法院認為,雖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很重要,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保障的是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扶養費的金額往往會考量債務人的社經地位。因此,小陳不能直接主張將9萬元扶養費排除在可執行的財產之外。法院會個別審查,這9萬元扶養費是否真的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維持生活所必需」範圍。
債權人啟示: 債務人有扶養義務不代表您的債權就無法實現。法院會根據實際的生活必需標準來判斷,而非直接扣除債務人聲稱的扶養費金額。這表示您仍有機會從債務人的薪資中取回款項。
案例二:債務人收入高,但聲稱不夠生活怎麼辦?
情境: 王先生積欠您一筆數百萬元的款項,法院已裁定扣押他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王先生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扣押後剩下的錢,不足以維持他與太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但您知道王先生除了薪水,還有其他收入,且他與太太都有工作,也擁有自己的房子。
法院怎麼看: 最高行政法院在類似案例中指出,雖然《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計算「生活所必需」時,應以每人每月為單位計算,而非直接將全家收入合併。但法院在判斷是否「有失公平」時,可以綜合考量債務人及其配偶的整體收入、其他財產(如自住房產)以及債權金額。在王先生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債權金額龐大,且王先生有其他收入,配偶也有收入可以互相扶持,因此維持扣押三分之一的薪俸並無不當。
債權人啟示: 如果債務人收入較高,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來源、資產,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有失公平」的例外規定。這有助於法院在權衡債權確保與生存權保障時,傾向於維持較高的扣押比例,讓您的債權能被更有效地實現。
債權人實戰指南:薪資扣押的步驟與注意事項
- 取得執行名義: 在聲請薪資扣押前,您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 調查債務人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時,您需要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資料。若您知道債務人的工作單位,即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薪資。若不清楚,可聲請法院發函給勞保局等機關查詢。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備妥執行名義及相關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指定扣押債務人的薪資債權。
- 法院核發扣押命令: 法院會發出扣押命令給債務人的雇主(第三人),禁止雇主向債務人支付薪資中被扣押的部分,並要求雇主將該部分薪資直接提存或匯入法院指定帳戶。
- 債務人聲明異議的應對: 若債務人聲明異議主張扣押金額過高,您應積極向法院陳述意見,提供債務人其他財產、收入或家庭狀況等資訊,以支持您的扣押主張。
結論:掌握先機,保障您的債權!
薪資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追討欠款的重要手段。透過了解《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的三分之一扣押原則、第122條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失公平」的例外規定,您將能更清晰地掌握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積極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並在必要時向法院主張有利於您的情況,是保障債權的關鍵。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主動出擊,讓法律成為您討回公道的利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薪資扣押的流程大概是怎樣?
A: 首先,您需要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接著,您要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聲請狀,並提供債務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其工作單位資訊。法院會審核您的聲請,並核發扣押命令給債務人的雇主,要求雇主將部分薪資直接提存至法院或指定帳戶。整個過程可能需要數週到數月的時間,具體取決於案件的複雜度和法院的處理速度。
Q: 如果債務人換工作了,原來的薪資扣押命令會失效嗎?我該怎麼辦?
A: 是的,如果債務人換了工作,原來針對舊雇主發出的薪資扣押命令就會失效。您需要重新調查債務人新的工作單位資訊,然後再次向法院聲請對新雇主發出扣押命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建議您在聲請執行時,除了薪資扣押,也考慮同時聲請查封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以增加債權實現的機會。
Q: 除了薪資,還有哪些債務人的財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A: 除了薪資,您還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動產(如汽機車、股票、基金等)、對第三人的其他債權(如租金、應收帳款等)。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通知函」,以便向相關機關(如國稅局、勞保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再決定要執行哪種財產。
Q: 如果債務人薪水很低,扣押後會不會因為不夠他生活,就什麼都扣不到?
A: 不一定會完全扣不到。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額,這個標準是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如果債務人的薪資扣除依法應繳的稅費後,再扣除這個最低生活所需金額,仍有餘額,那麼餘額的三分之一(或法院依「有失公平」原則調整後的比例)還是可以被扣押的。所以,即使薪資不高,仍有機會扣到部分款項,只是金額可能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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