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讀:如何有效執行房東的租金債權
當您手握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面對一位擁有房產並出租的債務人(房東)時,執行其租金債權往往是最直接且有效的追償方式。然而,許多債務人會試圖透過各種法律手段,與承租人(第三人)配合,來規避您的執行。了解《強制執行法》的關鍵條文,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1. 扣押命令的效力:雙重禁令與未來租金
執行租金債權,是透過對「第三人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一旦執行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將產生對房東和承租人的雙重法律約束力。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這代表:
- 對房東(債務人): 房東從此不得收取該租金,也不得將該債權讓與他人或為其他處分。
- 對承租人(第三人): 承租人不得再向房東支付租金。若違反,其清償行為對您(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承租人將面臨重複清償的巨大風險。
此外,租金屬於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扣押的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這意味著,您一次扣押,效力將涵蓋租約期間所有未來的租金,直到債權滿足為止。
2. 破解房東脫產手法: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聰明的房東可能會試圖利用各種方法來消滅或移轉租金債權。但法律已為債權人築起防線,即《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務上,常見的規避行為及其法律效果如下:
(1) 合意終止租約或債權讓與
如果房東在扣押命令送達後,立即與承租人協議終止租約,或將租金債權讓與給親友,意圖消滅或移轉租金債權,此類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您(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即使租約終止,若承租人仍繼續使用該房產,法院更可能認定這是通謀虛偽,必須繼續向您支付租金。
(2) 主張押金抵銷租金
這是房東與承租人最常使用的規避方式。承租人可能會主張以當初繳交的「押租金」(押金)來抵銷被扣押的租金。
請注意: 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押金返還請求權通常被視為附有停止條件的債權,必須等到租賃關係終止且無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時才屆清償期。因此,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不得主張以押金抵銷租金債務,即使租金已被扣押亦同。
3. 實務案例解析:支票清償與惡意終止
在某個實務案例中,債權人成功扣押了房東的租金債權。但承租人在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後,卻沒有停止支付,反而任由房東提示兌領先前開立的租金支票,隨後雙方更協議終止租約。
法院最終判決指出,承租人收到扣押命令後,應有積極配合執行的義務。任由支票兌現或協議終止租約的行為,均被認定為有礙執行效果,對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這代表,承租人先前支付的租金不算數,仍須向執行債權人再次支付。
給債權人的啟示: 只要扣押命令已經送達,任何企圖消滅租金債權的行為,都無法阻礙您受償的權利。您必須密切注意承租人是否確實遵守命令,並適時向執行法院聲請發出收取命令或轉給命令,確保租金順利入袋。
債權人操作指引:確保租金順利入袋
- 確認送達時間: 扣押命令送達承租人(第三人)的時間點極為關鍵。所有發生在送達之後的清償或處分行為,對您均不生效力。
- 主動聯繫承租人: 收到扣押命令後,建議您主動告知承租人,並提醒其若違反命令的雙重清償風險,敦促其確實將租金支付給執行法院或您指定的帳戶。
- 注意期票處理: 若房東與承租人是使用期票支付租金,務必提醒承租人,收到扣押命令後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止付通知,避免票據被兌現而產生爭議。
保障您的權益,從了解強制執行法的核心精神開始。面對債務人的花招,法律已提供您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租金債權被扣押後,房東可以將房屋賣掉嗎?
A: 房東可以出售房屋,但若房屋已設定抵押權,且租賃契約成立在抵押權之後,抵押權人可以聲請法院除去租賃權。如果租賃權被除去,承租人的租約將被終止,您扣押的租金債權也將因此消滅。因此,您應同時關注不動產的查封與拍賣進度。
Q: 如果承租人主張租金已經被房東預先收取了,我該怎麼辦?
A: 您必須確認承租人所稱的「預收」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法院的扣押命令送達之前。如果預收行為發生在扣押命令送達之後,則該清償行為對您不生效力,承租人仍須依法院命令向您支付租金。若發生在扣押前,則該部分租金您無法執行。
Q: 扣押命令的效力可以持續多久?我需要每年重新聲請扣押嗎?
A: 租金債權屬於繼續性給付債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一次扣押命令的效力將持續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即未來的租金),直到您的債權全部獲得清償為止。您不需要每年重新聲請扣押。
Q: 如果房東和承租人串通,假裝終止租約讓承租人無償佔用房屋,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A: 若您有證據證明房東與承租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以「損害債權人為主要目的」而終止租約,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類推適用,主張該終止租約的行為對您不生效力。法院會審查承租人是否仍繼續佔用使用房屋,作為判斷是否為虛偽終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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