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成功了,是不是就代表錢拿回來了?這是許多債權人家屬常有的誤解。事實上,假扣押只是在資產上貼了一個「暫時凍結」的標籤,要真正把錢拿回來,還必須完成一個關鍵的「銜接程序」——那就是將假扣押轉換為強制執行。
如果這個銜接程序出錯,特別是錯過了一個至關重要的30日期限,那麼先前所有的努力都可能白費。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這段從保全到實現債權的法律旅程,讓您確保家族的權益萬無一失。
假扣押的「保鮮期」:為何必須在30日內行動?
假扣押的本質是「緊急保全」,法律允許您在還沒拿到最終勝訴判決前,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防止他脫產。既然是緊急措施,就不能無限期拖延。
台灣《強制執行法》對此設下了一個嚴格的時限,這是債權人家屬必須牢記的「黃金30日」: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白話解釋: 如果超過這30天的期限,即使您手中有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它也會自動失效,喪失作為「執行名義」的效力。這意味著,您將無法再依據這份裁定去查封或凍結債務人的任何資產。
從「暫時凍結」到「真正收錢」:執行程序的轉換與存續
當您在30日內成功聲請假扣押執行後,資產被查封了。接下來,您必須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例如民事訴訟的確定勝訴判決)。
1. 執行轉換:從保全變終局
當您憑著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對已查封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時,法律上稱之為「轉換」。
- 轉換的意義: 原本的假扣押程序會當然轉換為終局的強制執行程序,目的是將查封的財產變現,分配給您。
2. 假扣押的獨立存續性
轉換成終局執行後,如果發生一些意外狀況,例如不動產經過多次拍賣都流標,法院最終發給您一張「債權憑證」並結案(法律上視為撤回執行),此時假扣押的效力會如何?
實務見解認為,原先的假扣押查封並不會自動消滅,而是會「回復其獨立存在」。
實務指導: 即使終局執行程序因故結束(例如拍賣失敗),只要假扣押的原因(債務人有脫產之虞)依然存在,原假扣押的查封效力仍會持續,繼續保全您的債權。這為債權人家屬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實務警訊:錯過30日,資產凍結恐功虧一簣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情境,提醒家屬們務必小心:
案例情境:延誤執行導致裁定失效
陳先生的家族成功取得假扣押裁定,凍結了債務人名下的房產。但因為家屬認為「反正已經查封了,不急著跑法院」,便將裁定書擱置一旁,直到第40天才想起要聲請執行。
法律結果: 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駁回陳先生的執行聲請。因為該假扣押裁定已經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
指導意義: 法院對於30日限制的認定非常嚴格。一旦錯過,等於失去了一次凍結資產的寶貴機會。
債權人家屬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假扣押程序能順利銜接到強制執行,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 收件立即行動: 收到假扣押裁定書後,請立即計算30天期限,並準備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切記,起算日是您或您的代理人收到裁定書的隔天。
- 避免不必要的撤回: 一旦聲請執行後,除非確定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否則切勿輕易撤回執行聲請。若執行撤回後,後續再聲請時已逾30日,將無法再依原裁定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後,儘速轉換: 取得本案確定判決後,應立即向執行法院聲請將假扣押程序「轉換」為終局執行,開始進行鑑價、拍賣等程序,將資產變現。
重要提醒: 假扣押程序具有高度急迫性,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債權人於假扣押程序中,不應准許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延緩執行。若您有延緩執行的需求,務必審慎評估可能帶來的脫產風險。
結論:確保家族債權的最後一哩路
假扣押是債權保全的利器,但它必須搭配正確的執行程序才能發揮效用。債權人家屬應將「30日執行期限」視為首要任務。只有精確掌握法律時效,並理解假扣押與終局執行的轉換與存續關係,才能確保您的債權最終能夠順利實現,避免所有的努力付諸東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30日內聲請執行了,但法院還沒開始查封,我可以撤回後再聲請嗎?
A: 建議不要。實務上認為,假扣押執行聲請一旦撤回,即視為結案。若您撤回後,第二次聲請時已經超過30日,法院會認為您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的限制而駁回您的再次聲請。
Q: 假扣押查封了房地產,但後來拍賣三次都流標,法院發了債權憑證,這樣假扣押的效力會消失嗎?
A: 不會消失。當終局執行(拍賣)因流標而視為撤回,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原假扣押的查封效力會「回復其獨立存在」。這代表該房產仍處於凍結狀態,保障您未來再次聲請執行時,資產不會被債務人處分。
Q: 假扣押裁定書是律師收到的,30日是從律師收到時算,還是從家屬收到時算?
A: 實務上,30日的起算點是從「債權人」或「代理人」(即律師)收受裁定書之日起算。因此,務必與您的律師或代理人確認收件日期,並以此為準嚴格計算30日。
Q: 我已經拿到確定勝訴判決了,還有必要聲請假扣押嗎?
A: 原則上,既然您已經有確定判決這個最強的「執行名義」,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沒有必要再聲請假扣押。但若您曾因強制執行無實益(如多次流標)而換發債權憑證,且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實務上仍可能例外允許您聲請假扣押,以確保資產不被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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