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房產要被拍賣了:底價由誰決定?
面對債務執行,最讓人心痛的莫過於辛苦打拚來的房產即將被拍賣。許多中年朋友擔心,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統稱「執行機關」)訂定的拍賣底價會遠低於市場行情,讓您損失慘重。
別擔心,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它賦予了您參與和監督的權利。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底價是如何產生的。
執行底價核定的兩大關鍵步驟
執行機關在拍賣不動產時,必須依循《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來核定底價:
- 鑑價程序: 執行機關會先命鑑定人對您的不動產進行估價,這份鑑定報告是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 核定底價: 執行機關參考鑑定報告後,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核定出拍賣的最低價額(底價)。
《強制執行法》第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請注意,這個底價是投標人出價的「最低門檻」,如果市場上對您的房產有更高的需求,投標人自然會競相出價,最終成交價可能遠高於底價。
您的權利:底價核定前,機關必須「問」您
在執行機關核定底價之前,您有一項重要的程序性權利,那就是陳述意見的機會。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實務建議: 當您收到執行機關的通知時,務必把握機會到場或書面陳述意見。這時候,您可以提出鄰近地區的實價登錄資料或您自行委託的估價報告,讓執行機關納入考量。
實務教戰:底價過低時,如何聲明異議?
如果您認為執行機關核定的底價「顯然」不合理,例如底價遠低於客觀鑑價結果,您有權提出法律上的救濟,即「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與時機
您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重要提醒: 聲明異議必須在拍賣程序終結前(例如拍定並點交完成前)提出。此外,提出異議原則上不會停止拍賣程序,執行仍會繼續進行。
兩大有效異議的實務情境
執行機關對底價的核定享有職權裁量權,因此您不能僅憑「主觀認為」底價過低就異議成功。您必須提出具體、有力的證據證明執行程序有瑕疵或裁量權濫用:
情境一:鑑定報告有明顯錯誤
如果鑑定報告有具體的、可量化的錯誤,例如:
- 鑑定人誤認您的房屋有專屬車位,導致估價過高(若您是債權人則可主張底價過高)。
- 鑑定人漏算了房屋的增建部分或重要設施,導致估價過低。
遇到這種情況,您可以要求執行機關重行鑑價,或至少要求執行機關根據錯誤部分進行底價調整。
情境二:底價與鑑價結果極端偏離
雖然執行機關有裁量權,但裁量權並非無限。實務上曾發生過,執行機關將價值數億元的土地,以鑑價結果的極小比例(例如十分之一)作為底價拍賣。如果發生這種顯不符比例原則的極端偏離情況,法院會認定執行程序有重大瑕疵,可能撤銷拍定。
市場的證明:流標是底價公平的證據
實務上,如果您的房產已經歷了第一次拍賣,甚至經過《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2項的酌減底價(每次不超過20%),但仍然「無人應買」(流標),這反而成為執行機關證明原底價並無偏低之虞的最有力證據。因為市場已經證明,即使在該底價之下,買家仍不願意出手。
結論:掌握時機,積極參與
面對法拍,您不是完全無助的。關鍵在於:
- 積極參與程序: 收到詢問底價意見的通知時,務必提供具體的市場證據。
- 時效性: 聲明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 證據力: 提出異議時,需附上具體、客觀的證據(如近期實價登錄或鑑定報告瑕疵證明),而非僅是主觀感受。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認為執行底價過低,我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來聲明異議?
A: 您需要準備具備時效性和客觀性的證據。最有力的是:1. 鄰近地區三個月內的相似不動產成交價格(實價登錄)。2. 專業估價師事務所出具的估價報告(需注意估價條件是否完整)。3. 證明原鑑定報告存在具體錯誤(例如坪數誤算、車位有無的誤判等)。單純的主觀認為底價過低,很難被執行機關採納。
Q: 聲明異議後,拍賣程序會停止嗎?
A: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即使您提出異議,拍賣仍可能按照原定底價繼續進行。如果您希望停止執行,必須向法院提出額外的聲請,並提供擔保金,但這在實務上難度較高且非必然成功。
Q: 如果我的房產已經經過兩次拍賣都流標了,底價還會繼續降低嗎?
A: 是的。根據《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如果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或未達底價,執行機關在再行拍賣時,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但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20%)。兩次流標後,通常會進入特別變賣程序,底價會持續降低,直到有人應買為止。
Q: 我可以在拍定後,才主張底價過低嗎?
A: 不行。聲明異議的法定時限是「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一旦不動產被拍定,且買受人繳清價金並完成點交手續,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此時才提出異議,將因無從執行而被駁回。因此,您必須在拍賣程序進行中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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