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面對家人債務導致房產被強制執行的困境嗎?在法拍程序中,最讓家屬擔憂的,莫過於房產被「賤賣」—底價定得太低,導致債務雖然清償了,但原本屬於家人的財產權益卻受到巨大損害。
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不動產的拍賣底價,是確保債務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本文將精確解析法拍底價的決定過程、如何判斷底價是否過低,以及家屬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
1. 誰來決定房產的「拍賣最低價額」(底價)?
當政府機關(如稅捐稽徵處)移送行政執行或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不動產的拍賣底價並非隨意訂定,而是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
執行機關的職權與法定程序
無論是法院的強制執行,還是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其程序都必須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範,底價的決定主要依循以下步驟:
- 鑑定人估價: 執行機關會先命專業的鑑定人(通常是估價師)對房產進行估價。
- 核定底價: 執行機關(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會參考鑑定報告,並考量房產的實際狀況(如是否有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市場行情等),最終核定出「拍賣最低價額」。
《強制執行法》第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此外,執行機關在核定底價前,必須踐行一項重要程序:詢問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意見(《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如果家屬收到了詢價通知,務必把握機會提出意見,否則事後難以再以程序瑕疵為由聲明異議。
2. 發現底價過低,家屬如何聲明異議?
如果家屬認為執行機關核定的底價明顯低於市價,損害了債務人的權益,您有權利提出「聲明異議」。
異議的時機與法律依據
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對執行機關的底價核定行為提出異議。
重要提醒: 聲明異議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然而,底價的核定屬於執行機關的職權裁量範圍,實務上要推翻這個裁量結果,難度相當高。您必須提出具體且客觀的事證,證明底價「顯不相當」。光憑主觀認定「我覺得太便宜」是無效的。
建議準備的事證包括:
- 鄰近實價登錄資料: 收集拍賣標的周邊,條件相似房產最近期的成交價格。
- 專業估價報告: 委託其他專業估價師重新出具估價報告,與執行機關的鑑定價格進行比較。
3. 實務案例解析:底價過低的界線在哪?
實務上,底價過低到什麼程度才算「顯不相當」?
情境一:底價與市價差距過大(有機會推翻)
假設有一塊市價兩億元的土地,但執行分署在核定底價時,卻因嚴重疏忽,將底價定為兩千四百萬元(僅為鑑價的十分之一)。
- 指導意義: 法院會認定這種極端情況構成執行機關裁量濫用,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家屬的異議將會被接受,拍賣程序會被撤銷,要求重新核定底價。這證明了雖然執行機關有裁量權,但不能與市價或鑑價結果有顯然不合理的差距。
情境二:底價雖有爭議,但拍賣無人應買(難以推翻)
家屬認為底價定得太低,提出異議。但在異議審理期間,執行機關進行了第一次拍賣,結果無人應買。
- 指導意義: 執行機關或法院會傾向駁回異議。因為市場機制已經證明,即使以現有的底價進行拍賣,市場上也沒有買家願意承接。實務上常以此作為有力論據,證明「原核定底價並無偏低之虞」。
4. 最大的風險:減價拍賣與價格持續走低
債務人家屬必須密切關注拍賣進度,因為一旦不動產流標,價格將會持續下降。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如果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執行機關在進行第二次拍賣時,必須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減價幅度: 每次酌減的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這意味著,如果房產持續流標,底價將會以每次最高八折的價格往下調降,最終可能以極低的價格拍定。為了避免房產被大幅度減價,家屬應考慮在拍賣前積極尋找有意願的買家,或設法籌措資金,與債權人協商撤回執行。
5. 總結與行動要點
面對法拍底價,債務人家屬的權益保障關鍵在於「程序參與」和「證據提出」。
| 行動要點 | 目的 | 法律依據 |
|---|---|---|
| 積極參與詢價程序 | 確保執行機關聽取您的意見,避免視為放棄權利。 |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 |
| 收集具體市價證據 | 證明底價顯不相當,作為聲明異議的基礎。 |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 |
| 注意拍賣進度 | 避免因多次流標導致底價持續被減價(最多八折)。 | 《強制執行法》第92條第1項 |
| 異議不停止執行 | 了解提出異議後,拍賣程序原則上仍會繼續進行。 |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 |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明異議後,拍賣程序會停止嗎?
A: 不會。根據《強制執行法》和《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若要停止,需要向執行機關提出具體理由,證明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且通常難度極高。因此,家屬在提出異議的同時,拍賣仍可能照常進行。
Q: 我可以要求重新鑑價嗎?費用由誰負擔?
A: 您可以聲請重新鑑價,但執行機關有權衡裁量是否同意。若執行機關同意,實務上通常會要求提出聲請的當事人(債務人家屬)先行墊付重新鑑價的費用。若拒絕墊付費用,執行機關可依原有資料核定底價,不會因此停止程序。
Q: 執行機關沒有通知我們詢價,我們可以主張程序瑕疵嗎?
A: 如果執行機關未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確實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債務人可以此程序瑕疵聲明異議。但若通知已發出,只是債務人未到場或未回覆,則難以主張程序瑕疵。
Q: 如果底價被定太低,但已經拍定給第三人了,還有救嗎?
A: 如果拍定程序已經完成,要推翻拍定結果非常困難。除非您能證明底價的核定存在重大違法(如底價與市價差距極大,違反比例原則)或執行程序有其他重大瑕疵,否則實務上會尊重拍定結果,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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