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的家人身為債權人,面對債務追討的複雜程序時,是否感到困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這些法律名詞可能讓您不安。律點通了解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專為債權人家屬設計,用白話方式,帶您認識如何透過「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以及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眉角,幫助您有效守護家人權益。
執行名義與本票裁定:法律上的「通行證」
在台灣,要向債務人強制討債,必須取得一份法律認可的「執行名義」。這就像是法院開給債權人的一張「通行證」。最常見的是法院的「確定判決」,但本票債權有一個更快速的選項:「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法怎麼說?
《強制執行法》明確列出哪些文件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這條文指出,確定判決是強力執行名義。而「本票裁定」則屬第六款「其他依法律規定」可聲請強制執行,其法律依據是《票據法》第123條。
本票裁定:快速但不具「確定力」
本票裁定受歡迎,因它提供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途徑,無需冗長訴訟。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表示,只要持有合法本票,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據此強制執行。然而,本票裁定不具「實體法律關係的確定力」。它僅是法院形式上審查本票是否符合規定,目的在於快速賦予執行力,不代表法院已「確定」債務真的存在、沒有爭議。這點差異關鍵,因它關係到債務人是否有權提出「異議之訴」來阻擋強制執行。
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的反擊權
由於本票裁定不具實體確定力,債務人仍有機會反擊。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簡單說,若債務人認為債務不存在、已還清,或有其他理由不該還錢,即使本票裁定已下來,他們仍可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強制執行。這對債權人家屬來說,是必須了解的潛在風險。
實際案例分享:從生活看法律
案例一:本票不見了,裁定還有用嗎?
張先生的家人多年前借錢給朋友,朋友開立本票擔保。家人過世後,張先生發現法院的「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卻找不到原始本票。他以為有裁定書就能強制執行。
結果,當張先生拿著裁定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卻要求他必須提出「本票原本」。法院強調,本票是「有價證券」,權利行使與票據本身密不可分,無原始本票無法證明其執票人身份,也無法避免本票重複使用。最終,因無法提供本票原本,強制執行程序受阻。
律點通提醒: 即使取得本票裁定,原始本票的妥善保管仍至關重要。《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實務上要求同時提出本票原本。
案例二:本票是假的?債務人提出反駁!
李太太的兒子拿朋友簽發的本票,稱是借款擔保。兒子透過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當初根本沒實際收到李太太兒子所說的借款,本票背後的債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發現,李太太兒子無法提出實際交付借款的證明(如匯款紀錄)。由於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需實際金錢交付才成立),且本票裁定不具確定判決效力,法院最終判決債務人勝訴,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律點通提醒: 此案例凸顯本票裁定不具「既判力」。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主張債權不存在。因此,除了本票,務必保留所有與債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借貸合約、匯款單),以備不時之需。
給債權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債務追討,身為債權人家屬,您可以這樣做:
- 妥善保管本票原本及相關文件: 任何能證明債務關係(本票、借貸契約、匯款證明、對話紀錄)的文件都要小心保存,這些是應對異議之訴的重要證據。
- 了解本票裁定的限制: 本票裁定雖快速有效,但非萬無一失。債務人仍有權利提出異議,挑戰債權的實體存在。
- 預防勝於治療: 債權產生時,應盡可能讓債務關係明確化。例如,借錢時除了簽本票,最好也簽訂書面借貸契約,並透過銀行轉帳,留下金流證明。
結論
處理債務問題對債權人家屬是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讓您對「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的特性,以及可能面臨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有更清晰認識。記住,法律程序雖複雜,但掌握關鍵資訊並妥善準備,就能更好地保護家人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本票裁定是什麼?它跟法院判決有什麼不同?
A: 本票裁定是法院依據《票據法》第123條,針對本票債務所做出的強制執行許可裁定。它能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與法院的「確定判決」不同,本票裁定不具「實體法律關係的確定力」(既判力),它只形式上審查本票是否符合規定。這表示債務人仍可透過訴訟,主張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或已清償,而確定判決則通常無法再對同一事由提出異議。
Q: 為什麼有了本票裁定,債務人還可以提出「異議之訴」?
A: 這是因為本票裁定不具實體確定力。它僅是法院快速賦予執行力的程序,並未真正審查債務人是否真的欠錢。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賦予債務人權利,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若有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其他妨礙請求的事由,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這保障了債務人若有實體爭議時的救濟權利。
Q: 如果我的家人遺失了本票原本,本票裁定還能用嗎?
A: 實務上,即使您有本票裁定,但若遺失了本票原本,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可能會遇到困難。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您是合法的執票人,且避免本票被重複流通。若無法提出原本,執行程序可能受阻,甚至無法核發債權憑證。因此,務必妥善保管本票原本。
Q: 除了本票,我還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來證明債權?
A: 除了本票本身,您應該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債務關係的文件,例如: 借貸契約書: 明確記載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等。 金錢交付證明: 銀行匯款紀錄、轉帳明細、現金簽收單等,證明款項已實際交付。 對話紀錄: 訊息、通訊軟體對話、錄音等,證明債務人承認債務或約定還款事宜。 其他相關文件: 例如擔保品資料、保證人文件等。 這些文件在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將是您證明債權存在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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