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您的不動產交易安全嗎?
對於不動產所有人來說,出售土地或房屋應有部分看似簡單,但若涉及「優先購買權」,處理不當可能導致交易破局、賠償鉅額損失,甚至面臨買賣契約被撤銷的風險。
在台灣的土地交易中,最常見且最具法律效力的兩種優先購買權,分別是:「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與「基地承租人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作為出賣人,您必須清楚知道這兩種權利的優先順序、行使期限,以及如何合法通知,才能確保交易順利完成。
一、兩種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與差異
1. 基地承租人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
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合一」,避免土地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長期分離。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適用情境: 當您的土地上蓋有不屬於您的房屋時(例如您是地主,對方是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 法律基礎: 即使土地與房屋原本同屬一人,後來因故分開出售,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的「推定租賃關係」,房屋所有人仍可能取得承租人地位,進而主張此優先購買權。
2.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這項權利是為了減少共有土地的複雜性,鼓勵共有關係的消滅。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適用情境: 當您出售共有土地或建物(俗稱持分土地)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誰的權利最大?優先順序與法律效力
當這兩種權利發生競合時,《土地法》第104條的基地承租人等優先購買權,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 優先購買權類型 | 法律性質 | 法律效力(未通知的後果) |
|---|---|---|
| 基地承租人等(104條) | 具有相對物權效力 | 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優先權人,優先權人可請求塗銷登記。 |
| 共有人(34條之1) | 債權性質 | 僅能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無法對抗已登記的第三人。 |
律點通提醒: 104條的權利效力強大,若您未合法通知基地承租人,即使您已將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承租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塗銷該登記,這是賣方最大的法律風險。
三、實務上的嚴格限制:「同樣條件」原則
無論是哪一種優先購買權,行使時都必須遵守「同樣條件」原則。這意味著優先權人必須完全接受您與第三人約定的所有買賣條件,包括:價金、付款方式、稅費負擔、瑕疵擔保等,不得變更或附加任何條件。
情境案例:合併出售,不得任選標的
假設您將自己持有的A、B兩塊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與您單獨持有的C土地,合併為一筆交易出售給買方。此時,A、B土地的其他共有人若想主張優先承購權,必須依循同樣條件,承購A、B、C三塊土地的全部標的。
實務判決指導,若出賣人將數宗不動產合併出售,優先購買權人若僅選擇其中部分主張優先承購,即不符合「同樣條件」的嚴格要求,將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
通知義務必須完整且明確
作為出賣人,您必須履行嚴格的「通知義務」。最高法院判例強調,通知內容必須包含與第三人簽訂的完整買賣契約條款(包括價格、付款期程、交屋細節等),僅告知「出售事實」或「價格」不足以構成合法通知。
四、不動產所有人實務操作指引
1. 確保通知順序的正確性
在簽約前或簽約後(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您應先確認不動產上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人,並依以下順序通知:
- 優先通知: 基地承租人、地上權人(《土地法》第104條)。
- 次要通知: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2. 掌握行使期限與通知方式
- 基地承租人等(104條): 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未表示者,視為放棄。
- 共有人(34條之1): 實務上多參照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建議給予對方15日的考慮期間。
重要提醒: 為了避免爭議,所有通知及回覆均應使用存證信函,並保留郵局回執證明,作為您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
結論:確保交易流程滴水不漏
優先購買權是保障特定關係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但對不動產所有人而言,它也是交易過程中最大的潛在風險點。
賣方自保 checklist:
- 確認標的: 釐清出售標的是否為共有物或地上有他人建物。
- 書面通知: 務必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內容必須包含與買方簽訂的所有交易條件。
- 等待期滿: 待優先權人明確書面放棄,或10日/15日期限屆滿後,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只要您嚴格遵守「優先順序」、「同樣條件」和「合法通知」這三大原則,就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讓您的不動產交易安全、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但只願意付現金,不接受我跟買方約定的分期付款條件,這樣算合法行使嗎?
A: 不算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人必須接受「同樣條件」,包含付款方式。若契約約定分期付款,優先權人就必須接受分期;若擅自要求變更為現金一次付清,即屬於變更條件,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
Q: 土地法104條的承租人,如果我沒有通知他,就把土地賣給第三人並完成登記了,會怎麼樣?
A: 由於104條具有相對物權效力,即使土地已登記給第三人,承租人仍可向法院主張該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他,並請求塗銷第三人的登記。這會導致第三人喪失所有權,您可能面臨買方求償。
Q: 我要出售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的期限到底是10天還是15天?
A: 雖然《土地法》第34條之1未明定,但實務上多參照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所規定的15日。為求謹慎,建議給予對方15日的考慮期間,並以存證信函為準。
Q: 如果我賣地時,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我原本是親屬關係,他們也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嗎?
A: 可以。優先購買權的判斷標準是「所有權是否分離」,而非親屬關係。若土地與房屋原屬同一人,後來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親屬,依《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有租賃關係,該親屬仍具備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