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拍賣抵押物裁定?別高興得太早,這是「執行名義」而非「通行證」
許多中年朋友在處理債務時,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好不容易透過法律程序,取得了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您可能覺得大功告成,只要拿著這份裁定書去法院聲請執行,房子很快就能拍賣變現。
然而,根據我們律師的實務經驗,這份裁定僅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執行名義。它證明您有權啟動執行程序,但不代表法院會自動幫您確認債權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經清償。
要讓法院真正啟動拍賣程序,您還必須通過第二道關卡:文件形式審查。
關鍵法條解析:聲請強制執行,文件缺一不可
當您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
《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這段話白話來說,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大要件,才能讓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 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執行名義)。
- 抵押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權存在,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 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借款或債務存在,如借據、本票原本)。
致命的細節:為什麼一定要「原本」?
實務上,許多債權人因為遺失或只提供影本而被法院裁定駁回。為什麼法院如此堅持?
法院進行的是「形式審查」,他們不會花時間去調查債務是否真的存在,但他們必須確認您提出的文件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債權人只提出本票影本,法院會認為這張本票可能已經被還款人取回或作廢。根據法律精神,如果私文書(如借據、本票)的原本無法提出,法院會推定債之關係可能已經消滅。
【實務案例警示】 蔡先生持有法院裁定,聲請拍賣債務人的房產。但他向法院提出的借款證明只有影本,且無法提出當初債務人開立的本票原本。執行法院隨即裁定駁回其執行聲請。法院強調,缺少核心債權憑證的原本,就無法在形式上認定該筆債權確實存在且尚未清償。
因此,請務必像保管黃金一樣,妥善保管所有債權憑證的原本!
實體爭議怎麼辦?執行法院不負責審理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債務人經常會提出抗辯,例如主張:「這筆債務已經超過時效了!」或是「我早就還清了,只是收據不見!」。
您必須了解一個重要原則:執行法院只管程序,不管實體。
執行法院在審查文件時,不會去判斷債務人主張的「時效」或「清償」是否為真。這些屬於實體爭議,必須透過另一個法律程序——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如果執行法院(或司法事務官)誤以債權罹於時效為由駁回您的聲請,這是程序上的錯誤,您應立即提出抗告。
實戰指南:執行程序終結與債權憑證的運用
如果您的抵押物拍賣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或是執行法院查不到債務人其他財產,該怎麼辦?
法院不會直接駁回您的強制執行聲請,而是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規定,發給您一份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的兩大用途:
- 終結程序: 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讓您不必持續繳納執行費用。
- 中斷時效: 債權憑證的發給,會使債權的消滅時效中斷,時效會從發給日起重新起算五年。這是在債務人無財產時,確保您的債權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的最佳方式。
重要提醒: 拿到債權憑證後,請務必在五年時效快屆滿時,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查無財產),以確保時效能再次中斷,持續保全您的債權。
結論:成功執行的關鍵步驟
要成功將抵押物變現,中年債權人必須掌握以下三個重點:
- 文件齊備: 裁定正本、抵押權證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特別是原本)缺一不可。
- 區分審查: 執行法院只進行形式審查,實體爭議留給訴訟程序解決。
- 善用憑證: 執行無果時,務必取得債權憑證,並記得在時效屆滿前定期更新,確保債權不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拿到拍賣抵押物裁定,為什麼聲請強制執行時還會被要求補件?
A: 拍賣抵押物裁定僅是《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它證明您有權啟動執行,但它本身不具有確認債權實體存在的效力。根據《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您必須額外提出「債權及抵押權的證明文件原本」,這是法院進行形式審查的法定要件,用來確認您主張的債權在形式上仍然存在。
Q: 如果我的借據或本票原本不小心遺失了,還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嗎?
A: 實務上,法院會要求提出私文書的原本,因為無法提出原本可能被推定債務已消滅。如果原本確實遺失,您應盡快向法院說明原因,並嘗試提供其他更具公信力且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替代文件(如公證書、匯款證明等),但成功機率會大幅降低。最保險的做法是事先妥善保管原本。
Q: 債務人主張債務已經超過五年時效,執行法院會因此停止拍賣嗎?
A: 不會。債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實體爭議」,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無權審理這個問題。如果債務人要主張時效抗辯,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另外的訴訟程序來判斷。執行法院只會專注於文件是否齊備等程序要件。
Q: 拿到債權憑證後,我應該多久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才能確保時效不會完成?
A: 債權憑證發給後,時效會從發給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為確保您的債權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您必須在五年時效屆滿前的合理期間內(例如第四年或第五年初),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沒有發現新財產,法院仍會再次發給債權憑證,從而再次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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