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來了,如何保護非債務人的財產?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或執行機關(如行政執行署)便會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一種情況:執行標的物雖然登記在債務人名下或由債務人占有,但實質上卻是屬於第三人(如您的配偶、父母或朋友)的財產。
面對這種「誤扣」狀況,法律給予了實質權利人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那就是「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什麼是「第三人異議之訴」?
這是一種訴訟程序,目的在於保護非執行債務人的第三人,使其對執行標的物所擁有的實體權利不因您(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強制執行程序而受侵害。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提起此訴訟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白話來說: 如果您的親友認為被查封的房子、車子或存款是他的,而不是您的,他就可以在拍賣完成(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該財產的強制執行。
二、勝訴的關鍵:必須是「物權」而非「債權」
並非所有權利都能排除強制執行。法院在審理第三人異議之訴時,會嚴格檢視第三人主張的權利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效力。實務上,這類權利通常必須是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例如:
- 所有權: 最常見且最直接的排除權利。
- 典權、留置權、質權:其他具有物權效力的權利。
實務上的最大陷阱:「借名登記」
這是執行債務人及其親友最常遇到的困境。如果親友的財產是借名登記在您的名下(例如,為了節稅或方便管理,房產登記在您名下,但實際出資人是您的母親),即使您的母親能證明她是實際出資人,但她擁有的僅是要求您返還所有權的「債權請求權」。
重要提醒:
實務見解嚴格認定,債權無法對抗強制執行。由於執行標的物在法律上仍登記在您(債務人)名下,您的母親(第三人)提起的異議之訴,通常會被法院駁回。這就是實務上「借名登記」成為敗訴主因的關鍵。
三、實戰案例解析: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人的衝突
案例情境:借名登記的風險
小陳因生意失敗積欠大筆債務,名下有一棟透天厝被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但這棟房子其實是小陳的父親多年前出資購買,為了方便銀行貸款而借名登記在小陳名下。
小陳的父親(第三人)趕緊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房屋是他的實質財產。
- 法院判斷: 法院審理後認定,雖然小陳父親與小陳之間有借名登記的約定,但這僅屬於兩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小陳父親只有請求小陳移轉所有權的權利。由於房屋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債務人小陳名下,小陳父親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物權」,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財產登記名義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在強制執行面前,實際權利人將承擔極高的風險。
四、如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當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後,執行程序並不會自動停止。為了避免執行標的物在訴訟結果確定前就被拍賣處分,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第三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的操作步驟:
- 提起異議之訴: 第三人必須先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 提出聲請: 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 繳納擔保金: 法院會審酌第三人勝訴的可能性及損害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停止執行,並會要求第三人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金(通常是執行標的物價值的1/3或更高)。
請注意: 停止執行並非無償,目的是用擔保金來保障債權人,避免因停止執行而受損。
五、給執行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知道被查封的財產屬於親友,您應立即告知親友以下重要事項:
| 執行標的物狀況 | 應採取的行動與風險 |
|---|---|
| 親友擁有實際所有權 | 立即由親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並準備所有權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完稅證明、法院確認判決等)。 |
| 親友僅有借名登記關係 | 異議之訴勝訴機率極低。應盡快與債權人協商,或考慮透過其他訴訟途徑(如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來保全權益,但無法直接排除執行。 |
| 確定被告對象 | 異議之訴的被告應是債權人。除非您(債務人)否認第三人的權利,否則您不需被列為被告。 |
時效提醒: 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一旦拍賣程序完成、款項分配完畢,就無法再主張異議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後,強制執行程序會自動停止嗎?
A: 不會自動停止。第三人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另外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的書狀。法院會審核必要性,並要求第三人繳納一筆相當的擔保金後,才會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Q: 如果被執行的財產是借名登記在我名下,實際出資人(親友)該怎麼辦?
A: 實務上,借名登記的實際出資人僅擁有向您請求返還所有權的「債權」,而非「物權」,因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成功的機率極低。建議實際出資人應盡快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看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或考慮在執行前透過其他方式確定權利歸屬,以降低風險。
Q: 如果債務人(我本人)也同意被執行的財產是第三人的,訴訟上會有幫助嗎?
A: 債務人同意第三人的主張,對於訴訟程序有幫助,因為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如果債務人沒有否認第三人的權利,第三人只需以債權人為被告即可。但在實體審理上,法院仍會要求第三人提出具體的物權證明(如所有權狀、買賣證明等),您的同意僅是程序上的簡化,無法取代物權的證明。
Q: 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時效限制是什麼?
A: 第三人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終結通常指拍賣程序完成、價金分配完畢或查封物點交完畢。一旦程序終結,第三人就無法再依此法條主張權利,只能尋求其他民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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