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承受著債務壓力,但當執行機關(無論是行政執行署或檢察官)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當或違法行為時,您有權利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法律設計了特定的救濟途徑,讓您能針對「程序瑕疵」提出反擊。
執行程序不當,債務人如何自救?
當您認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的程序有問題時,主要的法律武器就是「聲明異議」。但依據您面對的是行政執行(如稅款、罰鍰)還是刑事執行(如刑罰),救濟的途徑和法院會有所不同。
1. 行政執行程序:對抗查封與命令
如果您是面對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您的財產、扣押存款等,而您認為這些執行方式或程序不當,您必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重點解析:
- 適用範圍: 僅限於對執行程序事項的爭執,例如:執行官查封了不屬於您的財產、計算錯誤、程序不符合規定等。
- 時機: 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 終局性提醒: 實務上,行政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原則上不得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這是因為行政執行講求效率,異議程序被視為最終的行政救濟(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228號裁定意旨)。
生活案例:別讓程序瑕疵影響權益
假設行政執行署因您未繳納交通罰鍰而查封您名下的房屋,但您主張該房屋是您承租的,並非您的資產。此時,您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爭執「執行方法」或「標的物」的不當。
2. 刑事執行程序:挑戰檢察官的指揮
如果您是因為刑罰執行(例如被判拘役或徒刑),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如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保安處分的執行方法)感到不服,則應依《刑事訴訟法》提出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重點解析:
- 適用範圍: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實務上認為,即使檢察官只是在傳票上註明「不准易科罰金」,實質上已為否定受刑人利益的指揮命令,您就可以提出異議。
- 程序保障: 法院在審查檢察官的指揮時,會特別檢視「程序正當性」。如果檢察官在否准易科罰金前,未給予受刑人陳述個人特殊事由的機會,即可能被認定為「執行指揮不當」(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
- 重要突破:可重複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大法庭已統一見解,法院依此條文駁回異議的裁定,沒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異議被駁回,您仍可就同一事由再次聲明異議,以保障您的救濟權利。
3. 最終防線:國家賠償的時效陷阱
如果公務員(執行官、檢察官等)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您的權利,且其他程序救濟無法彌補您的損害,您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請務必注意時效陷阱: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悉有損害時起,只有短短的2年時效。如果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則最長為5年。切記,提起行政爭訟(如訴願)不會中斷國家賠償的時效。
債務人實務操作快速指引
| 執行類別 | 救濟途徑 | 爭執重點 | 關鍵時效 |
|---|---|---|---|
| 行政執行 (稅務、罰鍰) |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執行程序、執行方法是否合法,非原處分實體合法性。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刑事執行 (刑罰、保安處分) |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 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是否不當(含程序瑕疵)。 | 無嚴格時效,但應儘速提出。 |
| 違法造成損害 |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公務員的行為是否違法且造成損害。 | 知悉損害後2年內。 |
律點通提醒: 聲明異議是針對「程序」的救濟,如果您是對債務本身的合法性(例如罰單是否應撤銷)不服,您必須循原來的實體救濟途徑(如訴願或行政訴訟),而非在執行階段爭執。
結論:掌握權益,合法反擊
面對強制執行,掌握正確的法律工具至關重要。無論是行政執行署的查封程序,或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只要您發現程序有瑕疵或不當,應立即依據上述法條提出「聲明異議」。特別是國家賠償的時效非常短,一旦有權利受損,務必掌握時間,合法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行政執行異議被駁回後,我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A: 依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程序是特別救濟程序,一旦執行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如行政執行署)做出決定,原則上就不能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這是為了維持行政執行的效率與終局性,因此在異議階段您就必須盡可能提出所有程序爭點。
Q: 我對罰單的金額不服,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嗎?
A: 不行。聲明異議只能針對執行程序本身(例如查封的財產是否屬於您、程序是否違法),不能針對「執行名義」(如原來的罰單或稅款處分)的實體合法性。對原處分不服,應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在執行階段爭執實體合法性將會被駁回。
Q: 檢察官第一次拒絕我易科罰金,我還能再申請嗎?
A: 可以。根據最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法院針對刑事執行異議所做的裁定,沒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這保障了受刑人的訴訟救濟權。只要您能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是檢察官的指揮程序有瑕疵,您就可以再次聲明異議。
Q: 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A: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非常短且嚴格。從您知悉「受到損害」以及「損害是由公務員違法行為造成」時起算,只有短短的2年時效。如果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則最長為5年。務必注意,提起行政爭訟(如訴願)並不會中斷這個時效,必須單獨處理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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