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家屬必讀:強制執行費用返還的實用指南
當您為了替家人追討債務而聲請強制執行時,首先必須墊付一筆「執行費用」(俗稱執行規費)。如果執行過程順利,這筆費用最終會由債務人負擔;但若執行程序因故停止、撤回或遭到法院駁回,這筆錢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身為債權人家屬,了解執行費用返還的法律依據與操作流程至關重要。我們將根據台灣的《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為您解析兩種主要的退費途徑。
一、主動撤回或和解:可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這是最常見也最有利於債權人的退費方式。當您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或考量執行無實益而決定主動撤回聲請時,法院會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退還部分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退費比例: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由於《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此規定,因此,只要您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主動向法院具狀撤回執行聲請,就有權利在撤回後的三個月內,向執行法院聲請退還已繳執行費用的三分之二。
實務提醒:主動撤回優於被動駁回
如果您發現聲請文件有瑕疵,或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建議儘早主動撤回。如果等待法院因程序不合或無實益而裁定駁回您的聲請,則不適用上述退還三分之二的規定,您將無法拿回任何費用。
二、法院「溢收」或執行名義無效:可全額返還
另一種情況是當法院實質上「溢收」了費用,或執行名義本身存在瑕疵,導致執行程序從根本上無效時,債權人可以聲請全額返還已繳納的執行費用。
這主要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所謂「溢收情事」不單指計算錯誤,實務上更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 執行名義事後被撤銷: 例如您持有的本票裁定,事後因未合法送達或被確認無效。
- 重複繳納: 例如同一債權,您在保全程序(如假扣押)與終局執行程序中重複繳納了費用。
- 費用非屬必要: 執行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事後被證明非屬必要,或已由其他機關(如地政事務所)退還給法院。
實務案例分析:誠信原則決定是否退費
法院在審核退費申請時,會特別審酌債權人當初聲請執行時的主觀意圖。這點對於判斷執行名義瑕疵是否構成「溢收」至關重要。
案例情境:假債權的代價
某債權人A,持著一份程序上有瑕疵的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事後該本票裁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A主張執行名義無效,應全額退還執行費。
- 法院判斷: 如果法院認定A僅是程序上的疏失,可能會准予退還。但若法院查明A是惡意製造假債權,意圖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侵害債務人權益,則法院會傾向駁回退費請求。實務認為,若鼓勵惡意行為者退費,將有損司法威信。
重點提醒: 誠實信用是法律程序的基礎。若涉及惡意或詐欺製造執行名義,不僅執行費無法退還,還可能面臨其他法律責任。
實務操作指引:債權人家屬如何聲請退費?
| 退費類型 | 法律依據 | 退還金額 | 時效起算點與期限 |
|---|---|---|---|
| 主動撤回/和解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 三分之二 | 撤回或和解成立後三個月內 |
| 溢收/執行名義無效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 全額 | 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 |
具體行動步驟
- 確認退費類型: 判斷您的情況屬於「主動撤回」還是「溢收情事」。
- 撰寫聲請狀: 準備「聲請返還執行費用狀」,載明聲請退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例如引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或第77條之26)。
- 檢附文件: 附上執行命令、繳費收據正本(或影本)、撤回狀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
- 掌握時效: 無論是哪一種退費,都必須在「三個月」的黃金時效內提出聲請,逾期法院將不受理。
重要提醒: 聲請退費的對象是您當初繳納費用的執行法院。務必向正確的法院遞狀,並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副本,以備查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執行費用已由債務人清償,法院會主動退還給我嗎?
A: 不會。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費用應與債權同時收取。如果債務人已將執行費用部分或全部清償給您,您就該清償部分,不得再向法院聲請退費。您必須確保聲請退費的部分是您實際墊付且未從債務人處收回的金額。若有溢收,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返還給您。
Q: 如果執行程序進行到一半,發現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該怎麼辦才能拿回執行費?
A: 此時應立即主動具狀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一旦您主動撤回,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可以在撤回後的「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執行費用的三分之二。如果任由程序繼續,最終被法院以『無實益』或『查無財產』為由裁定駁回,則無法適用此條退費規定。
Q: 執行費用中包含的鑑定費或測量費,如果法院後來決定不採用,可以退還嗎?
A: 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執行費用應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若鑑定費或測量費等支出,事後被證明為非必要,或者該費用已由受託機關(如地政事務所)退還給法院,則該部分費用屬於『溢收情事』,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聲請法院全額返還。
Q: 我同時聲請了假扣押和終局執行,繳了兩次費用,可以退還其中一筆嗎?
A: 這在實務上存在爭議。雖然大法官釋字第136號解釋確立了債務人僅負擔一筆執行規費的原則,但如果法院認定您是在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仍聲請假扣押,該假扣押的執行費可能被視為非必要費用,法院可能傾向不予退還。建議在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應將假扣押程序變更為終局執行,以避免重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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