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必看:強制執行費用,您有權力要求返還嗎?
當您面臨強制執行程序時,除了必須償還本金和利息外,還有一筆「執行費用」讓您感到困惑。究竟這筆費用是誰該負擔?又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要求法院命債權人把這筆錢還給您?
我是律點通,專門為您解析台灣法律與實務。本文將聚焦於清償債務人的權益,教您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在執行名義被撤銷時,成功將執行費用轉嫁回原債權人身上。
誰該付錢?釐清執行費用的最終負擔者
首先,我們必須確認執行費用的最終歸屬。雖然在程序開始時,通常是由債權人先行預納,但法律明確規定,這筆費用最終仍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債務人負擔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確立了執行費用的負擔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這代表只要債權人聲請的強制執行是「必要」且「合法」的,所有發生的費用,都將被列入您的債務清單中,與本金一同向您收取。因此,如果您的執行名義是合法的,您就必須負擔這筆費用。
債務人翻盤!請求償還執行費用的關鍵時機
對債務人來說,最關鍵的法律武器,就是當執行程序所依據的「執行名義」本身出現問題時。
執行名義被撤銷或變更的救濟權
所謂「執行名義」,指的是法院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讓債權人得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如果這個基礎文件後來被推翻了,那麼當初為了執行它而產生的費用,自然就不該由您負擔。
《強制執行法》第30條,正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此項規定,於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時,準用之。」
實務操作指引:
- 確認執行名義是否被推翻: 例如,您成功提起再審之訴,導致原判決被廢棄;或者您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成功,使其被撤銷。
- 向「受訴法院」聲請: 您應向當初作成或審理該執行名義的法院(即受訴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在新的判決或裁定中,命令原債權人償還已支出的強制執行費用。
實務提醒:兩種常見情境對執行費的影響
債務人應區分兩種常見情境,了解執行費的處理方式:
情況一:債權人主動撤回執行(不退費)
如果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途,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覺得查封的財產價值不高、想等您自己還錢)而主動撤回強制執行聲請,實務上普遍認為,法院不會退還已繳納的執行費給債權人。
對債務人的影響: 雖然債權人沒有拿回這筆費用,但由於這筆費用是在合法的執行名義下產生的「必要支出」,債權人仍有權將這筆費用列入債權憑證中,未來向您求償。因此,債權人主動撤回,通常不影響您最終的償還責任。
情況二:執行名義因瑕疵而無效(溢收退費)
如果債權人所持有的執行名義本身就存在瑕疵(例如:本票裁定的送達程序不合法),導致執行程序應屬無效,或者債權人根本無法依此執行名義參與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債權人當初繳納的執行費屬於「溢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的規定,法院應將這筆費用退還給債權人。
對債務人的影響: 由於執行程序被認定無效,這筆費用就不再屬於「必要」支出,將不會被列入您最終應償還的債務中。這對您來說是實質性的減輕負擔。
債務人權益保障清單
| 執行費用處理情境 | 債務人是否能要求償還? | 依據法條與操作重點 |
|---|---|---|
| 執行名義被撤銷或變更 | 是,可要求原債權人償還。 |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向受訴法院聲請。 |
| 債務人已清償,債權人撤回 | 否,費用已屬必要支出。 | 費用仍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列入求償。 |
| 執行名義因程序瑕疵無效 | 間接受惠,費用視為溢收退還給債權人。 | 費用不會被認定為必要支出,減輕最終負擔。 |
結論:保障您的執行費用權益
身為清償債務人,您應隨時關注執行名義的合法性與程序的有效性。如果執行名義(判決、裁定等)事後被證明不合法或遭撤銷,請務必依循《強制執行法》第30條的規定,主動向原受訴法院聲請,要求原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費用,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才把債務全部還清,我還需要負擔執行費用嗎?
A: 是的。即使您在執行程序開始後才清償債務,由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在先,且該程序是為了實現債權所必須採取的手段,因此已發生的執行費用仍屬於「必要支出」,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最終應由您(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定該費用的數額。
Q: 如果債權人聲請的本票裁定,後來被我抗告成功並撤銷了,我該如何拿回執行費用?
A: 當執行名義(本票裁定)被撤銷時,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的規定,向原審理該本票裁定的「受訴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原債權人償還您已支出的強制執行費用。這是債務人明確的法律救濟權利。
Q: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並繳了執行費,後來又聲請終局執行,這兩次的費用會重複計算嗎?
A: 不會。根據實務見解,保全程序(如假扣押)與本案終局執行若針對同一債權,則執行費適用「扣抵原則」。債權人先前在假扣押程序中繳納的執行費,應在終局執行時予以扣除,避免重複徵收。雖然這是債權人的權利,但若費用被重複徵收,最終將增加您的負擔,因此您應留意法院是否有正確扣抵。
Q: 如果執行名義的瑕疵是債權人自己造成的(例如文件送達地址錯誤),我是否更容易要求償還費用?
A: 是的。如果執行名義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程序無效或被撤銷,法院會更傾向於將已繳納的執行費視為「溢收」而退還給債權人。這間接保障了您的權益,因為不合法的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將不會被列為您必須負擔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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