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債權人,您為了取回欠款,投入了時間、精力,更預先墊付了高昂的強制執行費用。這些費用,如執行費、鑑定費、甚至拆除費,究竟能不能向債務人討回來?如果不幸執行名義有瑕疵,繳出去的錢又該怎麼辦?
本文將根據台灣《強制執行法》及實務見解,為您解析強制執行費用求償與返還的法律依據與操作流程,確保您的每一筆支出都能得到保障。
誰該付錢?強制執行費用的求償原則
首先,請放心,您為執行程序所墊付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債務人負擔。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行使權利,所設立的基本原則。
《強制執行法》明確規定了費用的負擔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這條法規是債權人求償執行費用的主要依據。但請注意關鍵詞:「必要部分」。只有為了使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必須支出的費用,才能轉嫁給債務人。
什麼費用能向債務人求償?「必要費用」的範圍
「必要費用」是指若不支出,強制執行程序就難以進行的費用。這些費用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理應由債務人負責。
實務上常見的必要費用包括:
- 執行規費: 聲請強制執行時預繳的費用。
- 實施執行費用: 針對不動產的鑑價費、測量費、法院囑託登報公告費、保管費等。
- 具體執行行為費用: 例如,針對點交程序,債務人拒不遷出時,債權人代為預付的開鎖費、搬家廢棄物處理費、拆除地上物費用等。
實務案例:連搬家清運費都能討回來!
以點交房屋為例。當債權人聲請法院點交房地,但債務人拒絕配合,導致您必須請鎖匠開門,並僱用清潔公司清運屋內大量廢棄物。這些支出費用能求償嗎?
根據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77號裁定),法院認為這些費用,只要有單據佐證,且是因債務人未自動履行所必須支出,以完成點交目的,即屬於「執行必要費用」。因此,債權人代墊的開鎖費、廢棄物處理費,均可向債務人求償。
債權人求償的關鍵步驟:聲請確定費用額
您墊付了費用後,並非直接從債務人那邊扣款,而是必須經過法院的「確認」程序,才能取得向債務人求償的依據。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您需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您的操作步驟如下:
- 保存單據: 妥善保管所有執行相關的收據、發票等單據資料。
- 聲請確定: 在執行程序終結後,主動向原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
- 取得裁定: 法院會以裁定方式確定最終應由債務人負擔的費用總額。這份裁定即成為您向債務人求償的執行名義。
費用返還機制:什麼情況下法院會退錢給你?
如果執行程序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或您多繳了錢,您有權利聲請「溢收」費用返還。
法律依據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溢收」返還主要發生於兩種情況:
- 執行名義瑕疵或被撤銷: 例如,您持有的本票裁定,後來經法院判決確認於法不合,導致執行程序無法繼續。此時,已繳納的執行費用將被視為「溢收」,您可以聲請法院發還。
- 重複繳納: 針對同一筆債權,若您先聲請假扣押並繳費,後續又聲請本案強制執行並再次繳費。由於實務採一債權一執行費原則,重複繳納的部分費用應予扣除或返還。
請務必區分: 費用返還(溢收)與損害賠償是兩回事。如果是因您的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被撤銷,債務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向您請求損害賠償,這屬於實體法的責任,風險更高。
結論:確保您的執行成本獲得保障
掌握執行費用的求償與返還機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後一哩路。請務必記住兩大核心操作:
- 求償: 妥善保存所有「必要費用」單據,並在結案後主動聲請法院確定費用額。
- 返還: 若發生執行名義瑕疵或重複繳費,應依「溢收」規定向法院聲請退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墊付了執行費,但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我可以要求法院退還執行費嗎?
A: 若執行程序只是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這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溢收」情況,法院原則上不會退還執行費。執行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您需透過聲請確定費用額後,向債務人求償。除非您的執行名義本身存在瑕疵(如裁定被撤銷),否則費用無法返還。
Q: 鑑定費用很高,債務人可以主張鑑定費不屬於「必要費用」而拒絕負擔嗎?
A: 鑑定費用通常被視為執行不動產或特定動產時的必要費用。只要該鑑定是法院為了確定標的價值或狀態所必須,且費用合理,債務人就很難成功以「非必要」為由提出異議。債權人應保留法院囑託鑑定及相關費用單據,以備證明。
Q: 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是否有時間限制?
A: 《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訴訟費用額的確定應在「訴訟終結後」聲請。在強制執行中,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後(例如分配完畢、撤回或無財產終結)提出聲請。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時效限制,但建議在執行程序終結後盡快聲請,以免單據遺失或求償時效問題。
Q: 如果債權人惡意聲請執行,債務人可以反過來向我求償嗎?
A: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通常不具不法性。債務人若要反過來求償,必須舉證證明您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例如,明知債務已清償仍惡意聲請執行)。若僅是正常的執行程序,債務人無法依侵權行為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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