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負擔解析:債務人如何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執行費
當您面臨強制執行程序時,除了債務本金和利息外,最讓人擔憂的就是那筆「執行費用」。根據法律規定,這筆費用最終是由債務人您來負擔的。然而,您真的必須全盤接受嗎?
律點通要告訴您:不一定! 法律對於執行費用的負擔設有嚴格限制。只要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出現瑕疵或主動撤回,部分費用就可能被認定為「非必要」,而必須由債權人自行吸收,從而減輕您的負擔。
執行費用的黃金原則:只負擔「必要部分」
強制執行程序的費用負擔,核心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第28條。這條規定是債務人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這代表,法院只允許債權人向您追討「必要」的費用。如果債權人因為自己的錯誤、疏忽或程序瑕疵導致執行無效,那筆費用就不屬於「必要部分」,您就有機會免責。
三種情況,債務人可望免除執行費負擔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費用發生的原因。以下三種情況,債務人可以主張該筆費用不應由自己負擔:
1. 債權人主動撤回執行(和解或不想繼續)
如果債權人因為與您達成和解、私下清償,或出於任何原因決定主動向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那麼他們預繳的執行費用,法院通常不會退還給他們。
實務通說認為,強制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性質不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撤回訴訟可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一旦債權人撤回,等於他們放棄了追討這筆費用的權利,該費用將由債權人自行吸收,債務人自然不用再負擔這筆已繳納的執行費。
重點提醒: 債權人主動撤回,已繳執行費對債權人而言是「沉沒成本」,他們不能再將這筆費用計入債務總額向您追討。
2. 執行名義本身有瑕疵或被撤銷
這是對債務人最有利的情況。如果債權人賴以聲請執行的依據(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法院判決)後來被證明是無效、於法不合,或經您提起訴訟後被法院判決撤銷,那麼整個執行程序就失去了基礎。
此時,債權人當初繳納的執行費,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溢收費用返還)的法理,視為「溢收」而裁定退還給債權人。
生活案例: 假設債權人持有一張本票裁定來查封您的財產,但您成功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證明該本票裁定無效。由於執行名義被撤銷,法院會將債權人預繳的執行費退還給他。既然費用已退還,您就無需負擔這筆「非必要」的執行費用。
3. 債權人重複繳納執行費
如果債權人針對同一筆債權,在「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和「終局執行程序」中重複繳納了執行費,法院應退還重複繳納的部分給債權人,以避免您(債務人)最終負擔多筆不合理的執行費用。
實務操作:如何確認費用是否被退還?
債務人無權直接向法院聲請退還執行費,因為費用是債權人預繳的。但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保障自己:
- 和解時明確約定: 若與債權人和解,務必在和解書中載明「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由債權人自行負擔,不得向債務人追償」。
- 關注執行名義的效力: 若您正在對執行名義提起訴訟(如確認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一旦勝訴確定,執行程序終結,您應提醒法院或債權人,該執行費用應視為溢收而退還,您不應負擔。
結論: 執行費用的負擔並非鐵板一塊。只要執行程序終結的原因是可歸責於債權人的瑕疵或主動撤回,您就有機會將這筆費用責任轉嫁回債權人身上,確保您只支付真正「必要」的費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律上認定的「必要部分」執行費用?
A: 必要部分指的是為了完成強制執行程序,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例如:法院的定額執行費、鑑價費、拍賣公告費、查封時的差旅費等。如果執行程序是因債務人清償或財產不足而終結,這些費用通常會被認定為必要費用,最終仍由債務人負擔。
Q: 如果債權人撤回執行,我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跟法院要回費用?
A: 根據實務通說,債權人主動撤回執行,法院不會退還執行費給他們。因此,債權人無法再合法地將這筆費用列為「必要費用」向您追討。您可以在和解或清償時,要求債權人提供執行法院的「結案證明」,並確認其中沒有包含這筆執行費的追償項目。
Q: 如果我對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勝訴,執行費用會如何處理?
A: 若您勝訴,代表原來的執行名義被撤銷或確認債權不存在,此時原有的執行程序即屬無效。債權人預繳的執行費用因執行無效果,會被法院視為『溢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的法理退還給債權人。您不用負擔這筆費用。
Q: 執行費用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取七角(即0.7%),不足百元的部分以百元計算。這是債權人預繳給法院的費用,也是您最終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基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